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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安機關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屍體檢驗報告所證明的被害人身體受損傷的部位、特徵及死亡原因等,與被告人楊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兇器、作案手段相一致。

    4公安機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部分案發現場提取的毛髮、精斑,經檢驗與被告人楊新海的DNA圖譜相吻合。

    5公安機關提取在案的鐵錘、剪刀、木棍等兇器和地圖、手套、手電筒等,經被告人楊新海當庭辨認,確係其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

    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審判機關及監獄等出具的證明等,證明了被告人楊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狀況,以及被告人楊新海曾兩次被勞動教養、一次被判刑的事實。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新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新海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又繫纍犯,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號"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新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程慎生

    代理審判員陳偉

    代理審判員王艷玲

    二○○四年 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任能能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樓的1號審判法庭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新海公開宣判,審判長程慎生宣讀了這個裁決書,隨後宣布了對楊新海執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馮方的《工作日誌》中,記下了整個死刑執行過程:楊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點56分在漯河市郾城縣孟廟鎮連接新舊107國道的一條東西路被執行槍決的,那天是情人節。

    2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攜帶執行死刑的命令來到漯河,14日早上7點50分,我們作為執行死刑的臨場監督和指揮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員在看守所四周進行警戒。  

    楊新海被提出來,還是那身打扮,看到院裡站那麼多人,臉色一下變得灰白,勉強擠出尷尬的笑:"我覺得就是這兩天。"我問他這兩天休息得怎樣,他搖搖頭,情緒很低落。旁邊看守所張所長告訴我:楊新海這兩天對管教幹警講,他晚上不敢睡覺,一睡著就做噩夢,夢見被害的人都變成了厲鬼,成群結隊的追殺他,他邁不動步、叫不出聲,沒法逃脫。

    在看守所核實楊新海的身份後,省高院法官宣布死刑的命令,並詢問他是否有遺言、信札,楊新海邊在文書上簽字,邊輕輕地搖頭。在照臨刑照片時,他眼中露出了絕望而又留戀的暗光,讓人覺得可憐,但再想想那些無辜的冤魂,想想他作惡的暴行,用楊新海自己的話講就是:"我是罪有應得,殺那麼多人再讓我活著,都沒有天理了。"

    行刑的車隊穿過市區,晴朗的天空,亮麗的陽光,街邊到處擺放的玫瑰花奼紫嫣紅,一個個手捧鮮花的俊男靚女沐浴在陽光下,這一切都在提醒人們:今天應該是一個浪漫而溫馨的日子。嘶鳴的警笛令人心寒,驚得行人都停住腳步,看著這一隊殺氣騰騰的警車,交頭接耳地揣測著種種不吉利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的遺憾和慚愧,打擾了人們美好的心情。

    楊新海乘坐的是市公安局的一輛"依維柯",陳海舟親自架車,後來海舟告訴我,楊新海在車上基本上是閉著眼的,沒有太多向外觀望,也不講話,顯得非常順從,車隊離開市區時,他嘴裡小聲嘟噥"快到了"。到刑場後,執行人員把他架下車,在路邊的一道矮土坎下,"砰"的一聲悶響,這個十惡不赦的渣滓過完了做人的今世,下煉獄輪迴去了。  

    記得在陝西香積寺聽出家人講"三世輪迴":說今生受罪是前世作惡,今生作惡則來世受罪。楊新海被抓後曾講過:如果給他再活一次的機會,他想作個安分守己的人。寫到這裡,想想他此時正忙碌著轉世投胎吧,或許來世的罪孽會少些?但願他來世不要再作惡就行了。

    2月14日是情人節,但願楊新海也記住這一天。

    一個曾經在中原大地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殺人惡魔消失了,為此,人民群眾付出了六十多條生命的代價,給我們留下的是刻骨銘心的教訓。願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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