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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其他問題時該怎麼辦?」畢大衛質問。

    「首先要治療的是多重人格,」柯醫師說:「他或許有其他精神方面的問題──不同人格或許有不同的病症──但整體性的病症應先予以治療。」

    「你認為他在雅典醫院接受的治療正確嗎?」

    「是的。」

    戈愛蘭將郭大衛醫師的文件遞給柯絲薇看,她點頭說那是最低的要求條件。

    當證人供述證詞後,獲准留在法庭內聆聽會議的進行。

    在他一生中這是他第一次的經驗。當天下午三點三十分,比利獲准為自己作證。

    由於戴手銬,他必須吃力的將左手放在聖經上,將右手舉起。當他彎下腰試著這麼做時,只見他面帶微笑宣誓。宣誓之後便坐下來,抬頭看著法官。

    「威廉.密里根先生,」金大衛法官說:「雖然你有權參加這次的公聽會,但你也有權保持沉默,無須回答提出的問題。」

    比利點點頭。

    戈愛蘭開始用低柔而且確定的態度直接詢問:「比利,你是否還記得10月12日在法庭上說過的話?」

    「是的,我記得。」  

    「我想問你有關在利瑪醫院接受治療一事。你是否接受過催眠治療?」

    「沒有。」

    「群體治療?」

    「沒有。」

    「音樂治療?」

    比利看著法官,「他們帶我們進入一個房間,房間裡有一架鋼琴,我們被要求坐在那兒,房裡沒有醫師。我們只是坐在那兒好幾個小時。」

    「你對麥弗德醫師有任何信心嗎?」戈愛蘭問題。

    「沒有,他開Stelazine給我服用,那種藥讓我混混沌沌的。」

    「你如何描述自己受到的治療?」

    「當我到達那兒時,被送進廿二號病房,一位醫師對我非常粗魯,我就去睡了。」

    「比利,你什麼時候才知道自己有多重人格的現象?」

    「哈丁醫院。但是,直到我在雅典心理健康中心看到錄影帶,我才真正知道。」

    「比利,你認為這種現象為什麼會發生?」

    「因為我繼父對我做過的事。我不想當自己,我不想當威廉.密里根。」  

    「當你轉換成了另一種人格時,你可否舉個例子告訴我們發生了什麼事?」

    「有一天,我正站在我房裡的鏡子前刮鬍子。當時我有很多困擾,才剛搬到哥倫布市;而且我並不是在很和諧的氣氛下離家的,所以那種滋味不好受。我站在那兒刮鬍子,突然就好象燈被關掉一樣,四周變得很平靜。當我張開眼睛時,發現自己正坐在一架噴射客機上,我真的是嚇壞了,我不知道自己要去哪兒。直到飛機降落,我才知道那兒是聖地牙哥。」

    法庭上鴉雀無聲,法官很專心的在聽,負責錄音的小姐抬頭望著比利,嘴巴大張,兩眼露出不可置信的神情。畢大衛站起來進行交叉詢問。

    「比利,你為何相信郭醫師而不相信利瑪醫院的醫師?」

    「從我第一天見到郭醫師開始,我就對他有一股很奇怪的信任感。一年多前,當警察載我去那兒時,手銬銬得我很緊。」他將手上的手銬舉起來給大家看,現在的手銬銬得很鬆,「郭醫師指責他們銬得我太緊了,要他們將手銬打開。我很快就知道他是站在我這邊的。」

    「在利瑪醫院裡,如果你合作的話,不是會有更好的治療嗎?」畢大衛問。

    「我無法自我治療呀!」比利說:「A病房好象是菜市場──人來人往的。在雅典醫院,我也曾有過惡化的經驗,但我必須學習如何自我糾正,院方人員也知道如何處理──那不是懲罰,他們重視的是治療。」  

    最後,畢大衛說,站在州政府的立場,只需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必須入院,不需證明診斷過程如何。他還說,目前唯一的最新證詞是來自郭醫師以及麥弗德醫師。郭醫師強調比利有精神病;麥弗德醫師則說,利瑪醫院是治療此患者最少限制的環境。

    「我請求庭上,將當事人安置在利瑪醫院。」畢大衛說。

    湯普森律師最後辯論中指出,今天出席法庭作證的證人,全是精神醫學界上的權威,他們全都同意當事人是多重人格者。「這件事一旦確定之後,主要的問題在於我們該如何治療他?」湯普森繼續說:「依目前比利的精神狀態看來,上述的專家們同意,他應被送往最適合的地方──雅典心理健康中心去接受治療。他們也全數同意,這必須是長期的治療。10月4日,比利被轉移到利瑪醫院,負責治療的醫師表示,他不必參考以前的病歷,而且該醫師做下的結論是,比利對他自己與其他人是一種威脅。請問,他是如何做出這樣的結論的?依照以前的判決,法官先生,以及目前在公聽會上所提出的可笑證據,麥弗德醫師說比利有反社會行為傾向,還說比利並無改善的跡象;明顯的,麥醫師並非多重人格方面的專家。真正的專家意見,都傾向於支持比利。」

    法官宣布,十天之內會做出決定。在此之前,比利仍將留在利瑪醫院。

    1979年12月10日,法院做出以下的判決:

    (1)被告的思想、情緒、理解力、適應力、記憶力均處於相當混亂的狀態中,導致損害他對現實的判斷、行為與辨認,因此診斷被告為精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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