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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玉帝找到除掉青鳥的辦法很容易。因為月亮上只有這一棵樹,只要讓吳剛在青鳥來的時候不停砍樹,青鳥就會一直受驚飛起,又找不到落腳的地方,時間一長肯定體力不支歇菜。三星堆時期桂樹上還有青鳥,後來就沒有了,估計就是因為不停地在空中飛給累死的。這招後來又被人民大眾學去,五十年代“除四害”的時候,全國人民到處敲臉盆放爆竹製造響動,嚇得麻雀不敢落腳,活活累死無數。

    說起來這神仙們也挺累,就算貴為玉皇大帝,去找個小蜜也得整天提心弔膽,活得還不如八戒這個豬頭痛快。你看,《西遊記》第95回,為收服下凡為害的玉兔,嫦娥來到凡間,八戒可不管她是誰的馬子,上去就一把抱住:”姐姐,我與你是舊相識,我和你耍子兒去也。”

    嫦娥是風流寡婦嗎? 附註

    1一篇名為《西遊記內幕》的網文對本文的研究頗有幫助,堪稱填補了神經考古法的一大空白。由於網絡反覆轉貼,此文作者已不可考。出於對作者的敬意,神經考古學會會長茅十七現授予他神經考古學榮譽博士學位,並對轉貼不標明作者的行為表示鄙視。

    2神話中還有嫦娥奔月後化為蟾蜍一說。如張衡的《靈憲》:“嫦娥,羿妻也,竊王母不死藥服之,奔月。將往,枚占於有黃。……嫦娥遂託身於月,是為蟾蜍。” 據古代農書記載,月亮圓缺和癩蛤蟆夜鳴求偶有密切關係,是古代農時判斷的依據之一,因而,把月亮和癩蛤蟆聯繫起來是很有道理的。

    在古人看來蟾蜍也並不一定是醜陋的象徵,如“玉蟾金兔”的說法,“劉海戲金蟾”的傳說,都沒有醜化蟾蜍的意思。然而在現代人眼裡,蟾蜍的醜陋足以使人起雞皮疙瘩,不太容易接受美女變成癩蛤蟆的事實,茅十七考慮到本文的風月主題,也沒有採取這種說法。

    3 根據一些文獻的記載,嫦娥背叛后羿並未完全是她的過錯,后羿與洛神之間的一段婚外戀很可能就是他們婚姻破裂的導火索。

    洛神,又稱宓妃,相傳為伏羲的女兒,渡洛水覆舟淹死,成為洛水的女神。在傳說中,宓妃一直以風流成性的形象出現,成為歷代文人意淫的對象。屈原在《離騷》中說“吾令豐隆乘雲兮,求宓妃之所在”,曹植在《洛神賦》中形容她的美貌:“翩若驚鴻,婉若游龍,榮曜秋菊,華茂春松。仿佛兮若輕雲之蔽日,飄搖兮若流風之回雪。遠而望之,皎若太陽升朝霞;追而察之,灼若芙蓉出淥波。”宓妃後來嫁給河伯為妻,然而河伯荒淫無度,雖有宓妃為妻,仍命各地百姓貢獻少女。一天,寂寞的宓妃遇到了漫遊河邊的后羿,兩人馬上擦出了愛情的火花。河伯得知此事,非常憤怒,化身白龍前來捉姦,卻被后羿一箭射瞎了眼睛。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官司一直打到天帝面前。雖然後來因為天帝偏袒后羿而平息,但嫦娥的心無疑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也許就是為此,才決定離開后羿的吧。

    遊俠小盧:

    印象里好像給天蓬的懲罰並不包括托生為豬,好像是他急於投胎才進了母豬的肚子的,而且,似乎對他的懲罰並不算太重,沙僧只是打碎了個花瓶之類的東西就跟八戒同樣的懲罰。

    茅十七:

    有網友舉出沙僧失手打破琉璃盞被貶下凡之事,認為玉帝對八戒處罰並不太重,對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琉璃盞是天庭寶物,如果按現代法律量刑,《刑法》第324條第3款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西遊記》中的計算方式,天上一天就是地上一年,沙僧在凡間要勞動改造一千年左右。而對於八戒的騷擾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猥褻他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兩相對比,孰輕孰重不就一目了然了嗎?

    網友雲橫居士為此特撰《西遊記刑罰考》,摘錄部分內容於下:

    茅十七兄分析得言之成理,自成體系,但從另外一個角度,天蓬元帥當時的行為應當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範圍。

    根據其本人描述:“見他容貌挾人魂,舊日凡心難得滅,全無上下失尊卑,扯住嫦娥要陪歇,再三再四不依從,東躲西藏心不悅。”加上當時他一定帶著釘耙(八戒自述“相攜數載未曾離,伴我幾年無日別”)。這顯然構成了對被害人的精神強制。清代徐喈鳳《會仙記》“一日丹忱以手戲之,素娥嚴拒不受狎。”這條被作為《漢語大辭典》“戲”條“調戲”義項的例句,可以給予我們合理的聯想——試想在類似這種情景下如果還有武器在手邊,肯定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問題。

    所以個人覺得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據《刑法》第18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月亮上是玉兔、桂樹都能被地球上凡夫看到的地方,姑且可以算作公共場所。

    以天上一天地下一年的換算方式,元帥應當在凡間服刑1825年以上,而實際上服刑少於孫悟空的500多年刑期。由此看來似不可謂重——至於打了二千,可能是參照英國殖民地法律中的笞刑(對犯非禮等罪的男性罪犯特別是少年男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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