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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田賊手(33) --(1835字)
“他不需要雇私家偵探,”她說,“我不像他那樣過著匿名生活。每次搬家我都會把新的地址寄到郵局。我從來沒額外付錢申請不把電話登記在黃頁上。不過他還是得費點兒工夫才找得到我。”第一封信是在梅麗薩-曼納林的第一本小說面世後幾個月出現的。也許是那個筆名引起了他的注意。總之,他馬上就認出了她的寫作風格,也花了時間把書看完,寫了評語。這讓她感到受寵若驚。他還附上了回信地址——密蘇里州喬普林的郵局信箱,以及一個假名,讓她回信。她火速寫好一封長信,撕掉,又寫了封簡訊,寄出去,沒收到回信——直到兩年後,另一個紫色信封從千里之外寄過來,這次郵戳上顯示的是緬因州奧古斯塔。時間就這樣過去。婚後不久,她收到他的一封信,兩年以後又收到一封,是在她離婚後不久。他們兩人不斷地在國內搬來搬去,偶爾也會搬到國外。他們的路線從未交會,不過她從來沒有連續兩年聽不到他的音信。每一個紫色信封都讓她驚訝,而且每次讀的時候總是既興奮又害怕。她不得不承認,他一直都是她生命里最重要的男人。有時她會因此詛咒他,不過這是事實,無法改變的事實。隔了杳無音信的三年之後,差不多三個星期前,她又有了他的消息。“在紐約嗎?”不是,當時她住在維吉尼亞州的夏洛茨維爾,是今年春天搬到那兒的,租了個可以步行到維吉尼亞大學的公寓。她和樓里的其他三個房客共用一座玫瑰園,她把他的信拿到花園裡讀——在某個清風裡帶著甜香的溫暖午後。他非常激動。這一點頗不尋常,因為他的信一貫筆調輕鬆。他想知道,她把他寄給她的信怎麼處理了。她把信銷毀了嗎?她能不能把信全銷毀呢?要不然,能全寄回給他嗎?她馬上寫了回信,表示她保留著所有的信,包括他最開始寄給她的那一封。她一向輕裝旅行,留下的東西不多,連自己寫的書都不是每本都有,不過她手上還有他題字送給她的那本《無名之子》,而且也還保留著他的信件。她還想繼續保留下去。他為什麼要她把信毀掉?他寄來了答覆——內附回郵信封——是登在《紐約時報》上一篇文章的複印件。他往昔的經紀人安西亞-朗道要在索斯比拍賣他多年來寄給她的所有信件。他給那個女人打過電話,當時氣急敗壞,失策地讓像“吸血蟲”、“只知道斂財的吸血鬼”以及“不及我靈魂的十分之一”這樣的話跑了出來。朗道掛了他的電話,他再打過去時,她拒絕接聽。他寫了封信給她,委婉申明自己的立場,強調當初寫信時認為只有她一個讀者,並表示無論如何都得把信要回來。他提出要付錢買下信,讓她定個價錢。她無須再向拍賣行多付佣金,他說,也不用把這筆款項報告國稅局,又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她一直沒有回信。他又寫了一封,不過剛投進郵箱就想到她可以把這封信也放入拍賣行列。一想到這一點,他火冒三丈,從此再也沒給她寫過信。“他對此束手無策,”我告訴卡洛琳,“法律對信件的規定非常清楚,它們歸收信人所有。如果我寄一封信給你,信就是你的。你可以保留,可以撕掉,也可以把信賣掉。”“首先我得找到願意買的人,伯尼。”“哦,如果我是格利-菲爾伯恩的話,你不會費什麼力氣。他是重量級作家,又是如此神秘,所以他的信特別搶手。如果你願意的話,當然可以賣。你唯一不能做的是出版他的信。”“如果信件歸我的話,為什麼不行?”“信件作為物質財產是屬於收信人沒錯。但作為著作財產的話,所有權歸寄信人。他擁有版權。”“等一等。我知道菲爾伯恩是不太正常,伯尼,不過你可別告訴我他曾經把他的信寄到國會圖書館申請過版權。”“沒有那個必要。你寫的東西是自動處於著作版權法保護之下的,不管有沒有在華盛頓登記過。菲爾伯恩擁有信件的版權,同時也有權禁止別人出版。事實上,幾年前他還對此採取過行動。”“安西亞-朗道想出版他的信?”“不是,有個人寫了本他的傳記——沒經過授權,顯然。有幾個人這些年來收到過紫色信函,而其中的某些人也願意讓那個寫傳記的人參考。他打算在書里大量引述信件內容,後來,菲爾伯恩告上了法庭,他才打消主意。”“那人連摘錄都不可以嗎?”“法院宣判他可以概述大意,因為那只是陳述事實,不過如果引用的話,就會侵犯菲爾伯恩的版權。他可以詮釋,但不能太過詳細,所以最後他根本無法按最初計劃完成那本書,印出來的那版根本沒幾個人想看。”
麥田賊手(34) --(893字)
她想了想,又說:“如果他的信不能出版的話,無論信件歸誰,菲爾伯恩又有什麼可在乎的呢?那些信不管是在安西亞-朗道的檔案夾里還是跑到哪個收藏家的書房裡,對他又有什麼差別?要是不能出版的話……”“其實可以出版。算是吧。”“你剛才說……”“我知道我說了什麼。你不能在書里引述,連概述也不能太過詳細。不過你可以在拍賣目錄上引述,也可以詳細描述信件內容。”“為什麼?”“因為你有權提供出售物品的內容描述。而且,你也有權把東西向可能的買主展示,所以有意購買的人都可以在拍賣前一個星期到索斯比瀏覽菲爾伯恩的信。媒體也能報導信件內容。”“他們會費這麼大的力氣嗎?”“菲爾伯恩如此神秘,他的信又炙手可熱,我覺得他們很有可能會這麼做。他們肯定會報導拍賣過程,宣告成交價格。”“對菲爾伯恩的宣傳又會鋪天蓋地了。”“但他是美國唯一不需要宣傳的作家。特拉文①跟他一比簡直就成了討好媒體的妓女,而現在只要出到最高價就能拿到他的私人信函,其實遲早也會全部出版的。”“等版權到期以後。”“等菲爾伯恩死後。到時版權還是受法律保護,不過他的繼承人必須出庭才行,誰知道他們是否樂意費那個事呢。再說,就算他們願意打官司,法庭也會因為當事人已死,無法親身感受到隱私被侵犯帶來的影響,而減弱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動力。菲爾伯恩要確定那些信不被出版,唯一的辦法就是把信拿到手,然後燒掉。”“那他何不乾脆到拍賣會上去,自己把信買下來?”①特拉文(B.Traven,1882?—1969?),美國小說家,以寫冒險小說及其神秘隱士般的作風聞名。特拉文是其筆名,他的真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和生平都充滿謎團,評論界對其一直爭議不斷。“他這種人可不會在公共場合露面。”“有什麼好怕的?反正沒有人知道他的長相。不過他也不用親自上場,他可以找人代他出價,律師,比方說。”“是可以,”我同意,“如果他付得起。”“你覺得值多少呢,伯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