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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報》又說:『如果死者遇害後,屍體一直放在岸邊,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麼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跡了。』這句話乍看起來很難辨出推理者的用意,其實推理者是預料到別人會對他的觀點提出反駁,即,屍體在岸上放了兩天,迅速腐爛,比沉在水裡腐爛得還要快。他認為,如果此具屍體是這樣的話,它有可能星期三就會浮出水面。他認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才會這時漂浮。於是他趕緊指出屍體並沒有放在岸上,因為,如果放在岸上的話,「那麼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跡了。」你對這一推論一定也感到好笑,屍體放在岸上的時間長短,怎麼會增加兇手的痕跡呢?你不明白,我也不明白。
「這家報紙接著說:『何況,如果事情真象大家所想的,是樁兇殺案,那麼殺人兇手也太蠢了些,拋屍時居然不系重物,在當時系重物本是一件舉手之勞的事』。你看,這種思維邏輯有多麼混亂可笑!包括《星報》本身在內,沒有一家報紙說這具屍體不是兇殺致死,因為暴力留下的痕跡太明顯了。推理者的目的是想說屍體不是瑪麗的,他想證明瑪麗並未被殺——而不是想證明屍體的主人並未被殺。然而他的這番評論只能證明後面一條。屍體上未系重物,兇手拋屍時理應系重物,所以屍體不是兇手拋入水中的。作者只證明了這一點。他甚至沒探討死者究系何人。《星報》不遺餘力地論述,只不過是否定了它剛剛承認的事實。它說:『我們完全相信,打撈上來的這具屍體是一位被謀殺致死的女性。』
「這並不是這位推理者自相矛盾的唯一例子,他總是不自覺地做出有悖於自己論點的推論,我已經說過,他的目的很明顯,是儘可能縮短從瑪麗失蹤到發現屍體這一段的時間長度。可是他卻總是強調:姑娘離開母親家後,就再沒有人看到過她。他說:『我們沒有證據說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點鐘以後瑪麗·羅傑仍在人世。』由於他的觀點顯然是片面的,他至少應該不提這一問題。假如真有人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見到過瑪麗,那麼時間長度就又大大縮短了,而根據他的理論,屍體是女店員的可能性也就大大減少了。可是說來有趣,《星報》是由於充分相信這樣說可以加強自己的論點,所以才堅持這樣說的。
「咱們再讀一讀該報對博韋辨認屍體的看法。關於胳膊上汗毛的描寫,《星報》顯然是信口雌黃。博韋先生不是傻瓜,絕不會一上來就看汗毛,僅僅憑胳膊上的汗毛就斷定死者的正身,每個人的胳膊上都有汗毛。《星報》文中所說的話非常含糊籠統,這正好暴露出它在篡改證人的證詞。證人一定說到了汗毛的某種特別之處,準是在顏色、疏密、長度等狀況方面有什麼特別之處。
「《星報》還說:『她的腳很小——其實女人的腳都是很小的。她的吊帶襪不成為任何證據,鞋子也不成為任何證據,因為吊帶襪和鞋子都是市場上成批出售的。她帽子上的假花當然也屬於上述情況。博韋先生堅持指出的一件事是,死者吊帶襪上的吊鉤是翻轉過來的,往下移了一些。這其實也說明不了什麼問題,因為婦女大都不在商店裡試吊帶襪,而是買一雙回去,如果不合適就再將吊鉤調整。』從這段文字中不難看出,作者絕不是在認真推理。如果博韋先生在尋找瑪麗屍體時發現一具女屍,這具女屍在體格和外貌上都與失蹤的姑娘差不多,那麼他不必多考慮死者的穿戴,盡可放心地認為自己已經找到了瑪麗的屍體。如果除了體格和外貌相似外,他又在屍體的胳膊上發現了特別的汗毛,與瑪麗生前他所看到的汗毛一樣,那麼他對這一辨認的準確性就更有把握了。汗毛越具特殊性,他的辨認準確性就越大。如果瑪麗的腳小,屍體的腳也小,那麼死者就是瑪麗的這一可能性便又增加了——不僅僅是以算術級增加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死者的鞋子與她那天失蹤時所穿的鞋子一樣,儘管這種鞋子可能是『成批出售的』,那麼死者是瑪麗的可能性就幾乎達到了無疑的地步。有些東西本身並不足以作為辨屍證據,但通過它與其它證據相吻合,便構成了確鑿的證據。比如說,死者帽子上的花與失蹤姑娘帽子上的花是一樣的,花兒每增加一朵,證據的可靠性就增加幾倍。證據可靠性的增加,不是象做加法那樣相加,而是象做乘法那樣百千相乘。現在再來看看死者的吊帶襪,這雙吊帶襪同瑪麗生前穿的一樣,這點倒沒什麼。但是這雙吊帶襪的吊鉤翻轉過來,因此變緊了,而瑪麗離家時,她的吊帶襪也是吊鉤翻轉,收緊過的,這一點便變成確鑿無疑。《星報》對縮緊吊帶襪的解釋,只能說明它堅持自己的錯誤觀點而已。吊帶襪是有彈性的,翻轉吊鉤,這本身就不尋常,自身可以變長變短的東西,當然不需要藉助外力來調節長短。瑪麗用翻轉吊鉤的方式收緊吊帶襪,那準是因為某種偶然的情況。所以,單單吊帶襪本身就足以證明死者系瑪麗。但是說死者就是瑪麗,這並不是因為死者穿有瑪麗的吊帶襪,或穿有瑪麗的鞋子,或戴有瑪麗的帽子,或帽子上有瑪麗戴的花,也不是因為死者的腳同瑪麗的大小相仿,或胳膊上有特殊的記號,或身材與外貌酷似瑪麗,而是困為死者具有所有的這些特徵,正所謂樣樣齊全。在這種情況下《星報》的編輯大人還真的懷疑死者就是瑪麗,他實在就沒必要請律師為證人做心智狀態調查了。他認為從律師們的閒談中拾些牙慧,拉大旗作虎皮,為明智之舉。其實,律師們大都是法庭成見的應聲蟲。我要在此說明,有許多事物雖然不被法庭承認為證據,只要有有識者認可便是最好的證據。因為法庭只講事物的普遍性,根據已被大家公認並且已成為文字的原則辦事,而不講事物的特殊性,根據特殊的情況來辦事。法庭墨守成規的作風,以及不具體事情具體分析的態度,形成了一個固定模式,即:在任何一段相關聯的時間中,最大程度地獲得可獲得的真相。從總體上看,這種模式是明智的。但是在許多單個的案子中,這種模式卻會產生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