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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想到法醫的驗屍報告,就不得不重新產生這樣的懷疑,我只須說,巴黎所有著名的解剖學都嘲笑該法醫驗屍報告中關於流氓數目的推論,認為這一推論全無根據。這並不是因為此事不可以這樣推論,而是因為,如果這樣推論是無根據的,那麼就沒有充分理由做另一種推論了嗎?
「咱們現在再來想想文中所說的矮樹枝條折斷『肯定是搏鬥所致』。我倒要問一問這種混亂的現場應該表明的是什麼?表明有一夥流氓。但是其實不是也「表明」並沒有一夥流氓嗎?一方是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姑娘,另一方是所謂『一夥流氓』,力量對比如此懸殊,怎麼可能發生一場如此激烈的搏鬥。竟然把現場到處都弄得一塌糊塗?兩條大漢只需抓住她的胳膊,一切就都辦成了。姑娘從也得從,不從也得從。我的這番論斷並不是否定這個密林是犯罪現場,而是否定這個密林是一伙人作案的犯罪現場。如果作案的只有一個人,那麼留下這種激烈搏鬥的痕跡倒是說得通的。
「再有,剛才我已提到現場那些物品的可疑性。罪犯竟然會這麼傻,任這些證據留在林子裡,等著讓人發現。這一事實本身就非常值得懷疑。罪犯偶然把這些證據留在那裡,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罪犯想到了要轉移屍體,其實屍體經過一段時間的腐爛就會特徵消失。而罪犯卻把比屍體更能說明問題的證據大大方方地留在現場——我是指繡有死者姓名的手帕。如果說這是一種偶然,那麼兇手就絕不會是一夥歹徒了。可以想像,這種偶然性只會發生在單個兒人的身上。咱們來看一看:某人殺了瑪麗,林子中只有他和死屍,躺在地上一動不動的屍體令他心驚肉跳,他的一時之氣已經消退,頭腦冷靜下來,恐懼之情自然也油然而生。作案者人多的時候,會互相鼓勁兒,一個個賊膽包天,而兇犯單槍匹馬時,就不那麼有信心了。他單獨守著一具屍體,會渾身發抖,不知所措。然而,屍體無論如何也是要打發掉的。他把屍體背到河邊,卻把其它犯罪證據留了下來,因為一下子把東西都弄走不僅是困難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再說處理完屍體後回頭再拿這些東西也很容易。然而,他費盡力氣往河邊弄屍體的路上,心裡的恐懼也在不斷地增加。他總是聽見有聲響,有十幾次,他以為有人在跟著他。甚至市區的燈光都使他疑神疑鬼。他一路上心驚肉跳,走走停停,終於趕到了河邊,也許是藉助一條小船,處理掉了這具可怕的屍體。此時此刻,想到那冤冤相報的凶兆,即使給兇手再大的甜頭,他也不肯重走這條恐懼之路,重溫那令人心寒的一切了。他絕不冉回去,他只有一念頭:逃之夭夭。他掉轉過身,逃離這可怕的灌木叢,生伯報復會降臨在自己頭上。
「如果兇手是一夥流氓呢、他們人成勢眾,賊膽包天,況且這種傢伙本來一個個就都膽子不小。他們人多,所以不會象單個兒的作案者那樣,嚇得魂不守舍。如果說一兩個人或三個人,還有可能發生疏忽的話,那麼四個人就絕對不可能疏忽了。他們絕不會把任何證據留在身後,因為他們人手夠,一下子就可以把證據全轉移走。沒必要再回來一趟。
「現在再來看看屍體外衣的情況,『外衣上有一道30多公分寬的口子,從臀部往上撕到腰間,不過沒有撕斷。這條布在腰間繞了三圈,在背後打了個扣結,系住。』這樣做顯然是想弄出一個提手,好拎屍體。但是請問,在幾個人的情況下才會想到使用這樣的運屍法?如果有三四個人的話,有抓胳膊有抓腿的,屍體的四肢正好派上用場,抬起來方便之極。這種打扣法是供一個人運作的。這不由使人想起警察局的那番描述:『在密林與河流之間,還發現一處被弄倒的籬笆,根據地面的狀況可以看出,有人拖著重物打此經過。』如果兇手是一伙人,他們何必為了拖一具屍體而把籬笆弄倒?他們完全可以毫不費力地把屍體抬過籬笆去!況且,他們又何必非將屍體拖著走,留下那麼一長串拖痕呢?
「在此咱們必須回顧一下《商報》上的一番話,這話剛才我已經讀過一次。該報說:『兇手將這個可憐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長、30公分寬的一條,綁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繞到腦袋後面,兇手這樣做可能是為了防止地喊叫。由此看來,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
「我剛才說過,十足的下流痞也總是帶手帕的。不過,我現在想談的並不是流氓們帶不帶手帕的問題。既然已在林子裡找到了一塊瑪麗的手帕,這足以說明事實並非象《商報》所言那樣,沒有手帕。兇手使用布條,而不使用好用得多的手帕,這也足以說明兇手的目的並不在於『防止她喊。』。然而警方證詞中卻說那條麻紗布是『鬆鬆地繞在她的脖子上,打著一個死結』。這句話雖然相當含糊,但卻與《商報》所言大有出入。這條布儘管是麻紗質地,但是有30公分寬,疊在一起或搓在一起,也足以成為一條結實的帶子。發現屍體時,這條布就是這樣搓成一條帶子的。我的推論是這樣的:這個單個兒作案的兇手把帶子系在屍體的腰上,把屍體提了一段距離——也許是從密林中往河邊提,也許是從別處。他覺得屍體太重了,這麼提不是個辦法,於是改為拖拽。證據也已顯示,屍體是被拖著走的。要想拖著走,就得在屍體的頭上或腳上繫上一根繩索之類的東西。而把繩子系在脖子上最好不過,這樣一來頭可以防止繩索滑脫。於是兇手就一下子想到了屍體腰間的那條布帶子。兇手本來是會用這條現成的帶子的,可是這條帶子在屍體上繞了好幾遭,還打了個死結,況且它又是從外衣上撕下來的。兇手一想,從襯裙上另撕一條也很容易。他就這樣撕了一條,綁在死者的脖子上,這樣把屍體一路拖到河邊。兇手之所以使用這條得來費事而又不甚合用的帶子,只能說明當時已經沒有手帕了,換句話說,這時他已經把屍體弄出密林了(如果密林果真是現場的話),他當時處在密林與塞納河之間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