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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下午睡覺的時候,她設置了一個小時的鬧鈴,在遊戲裡大概呆了七個多小時,是2002年4月21日周日。換算過來,兩點到五點半大概對應著周日的時間。

    那,現實世界裡的一天雖然等同於遊戲裡的一周,但她每日的零點是以遊戲裡每周三為起點的新一周,而並非周一。因為周一對應的是五點半到八點的時間。

    為了確實地證明這個規律是正確的,虞瑾佳又按日曆推倒回去。

    她是3月10日兩點開始玩的遊戲,那時她記得遊戲裡的時間是周日,所以“上學”這個選項是灰色不能按的。而她幾個小時沒玩,大概是七點半左右時,遊戲時間就突然變成了周一晚上。

    她一共玩了二十六天的遊戲,今天是4月3日,換算下來是3月10日應該對應著2001年17號到23號這七天。那麼她第一次玩遊戲時,遊戲裡的周日正是2001年10月21日。

    感覺自己的推測很有可能是正確的後,虞瑾佳又趕緊翻看宋嘉德供述自己罪行、犯案經過的新聞報導和山華連環殺人案的時間梳理。

    報導里是這樣描述宋嘉德的:“喜怒無常、酗酒、喜賭博、家暴、家貧、農民、維修工”。

    2002年1月15日因虐待罪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爭取到假釋於2003年5月9日提前出獄。

    第一次殺人是在2003年5月25日,隨後依舊是2004年2月10日、7月30日,2005年1月19日。

    2005年1月30日是第一次被捕的時間,2005年6月1日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釋放。2006年4月11日犯下最後兩起殺人案,於2006年6月14日批准逮捕,2006年12月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看到爸爸的忌日,虞瑾佳深呼吸了好幾口氣才將心情平復了下來。

    第一名被害女生失蹤的時間是2003年5月25日周一,她的媽媽是晚上七點發現孩子沒回家開始在學校周邊尋找,於七點半報警。

    而由於被害女生的遺骨是在半年後發現的,所以法醫根據屍體腐敗的情況只能判斷出死亡時間已經有半年以上,被害時間因此推測為女孩的失蹤時間,也就是2003年5月25日晚上六點到七點半。

    目前遊戲裡還有一年的時間才到第一場命案的發生,換算過來,5月30日五點半到八點之間,也就是她還有五十七天的時間來阻止這場連環殺人案的發生。

    雖然知道這個遊戲是穿越的媒介,但虞瑾佳目前還不知道自己究竟是怎麼穿越的。如果這段時間裡,她能找到穿越回過去的具體方法,那最好不過。

    但如果在命案發生之前都沒有辦法再穿越回過去,虞瑾佳也不會因此灰心喪氣。

    她能用遊戲和過去的人聯繫,也能挪動遊戲界面里的任何物品。

    宋齊瑜是第一名被害女生最後的目擊者,只要提前告訴他會發生的事情,讓他當日跟蹤保護著被害女生,在案發的當日提前報警就能在宋嘉德欲行不軌時將他當場繩之於法。

    當然,這前提是必須要知道這名被害女生準確的失蹤時間和被害地點。自己並不能實時通知宋齊瑜,警察早到可能無法給宋嘉德定故意殺人罪,而晚到可能兩個小孩都有危險!

    但她能用啤酒瓶的碎片扎傷宋嘉德的手,就一定有方法徹底地廢掉他的手!或許,在命案發生之前,就徹底地弄殘宋嘉德更能有效地遏制住這場連環殺人案的源頭。

    作者有話要說: 寫這篇文最卡也是修文最多的就是時間,男女主的年齡生日,玩遊戲的時間,玩了幾天遊戲,各種被害時間改了無數回,就是為了邏輯上沒有BUG(存稿的好處體現了!),每天看日曆看得頭禿了,過去和現實時間一比一就好了……我也不想從周三開始算啊啊啊希望沒有BUG,有親親發現BUG的話能改就改,如果不能改的大家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哭哭!(應該沒有讀者和我一樣扳著手指頭看日曆吧)重點能穿越就可以了!

    第36章 宋齊瑜的過去

    一個晚上,虞瑾佳都在搜集山華連環殺人案第一個案子的新聞和犯案現場照片,並將自己覺得有用的信息全部歸納整理並列印了下來。

    只歸納新聞內容遠遠不夠,必須要重回寧南小學,走一遍被害女生走過的這條路,然後模擬一遍兇手行兇時的路徑、可能的行兇步驟,以及兇手離開現場的路徑。

    而新聞報導里是不可能有這些內容的,所以為了更清晰地了解到案件的全貌,虞瑾佳又鼓起勇氣地打開爸爸那本黃皮外套的工作記錄本,在密密麻麻的文字中,找到了被害女生被發現時的現場筆記。

    綠色膠帶、麻繩、書包……

    這些案件被判斷為連環殺人案的根本原因就是綠色膠帶和麻繩。

    工作記錄本中還寫道:“學校附近的廢棄工地可能不是第一案發現場,而是拋屍地點。被害女生可能並不是在廢棄工地被殺死的。兇手可能是熟人作案。”

    這條筆記隨後又進行了一條補充:

    “2.10案件的受害者晚上搭乘巴士回家,在返家的途中失蹤。七天後遺體被發現在稻田的田埂里,同樣使用了綠色膠帶,手腳被人用繩子捆綁住,懷疑是同一個兇手所為,但兇手並沒有和第一起案件一樣是為了拋屍而將被害者埋入土中隱匿犯罪行為,而是採取了活埋的手法。

    如果是同一個兇手所為,很有可能是有什麼原因刺激到了兇手,令他改變了作案手法,又或者,他已經成長為了一個眼睜睜地看著對方活埋致死的變態愉悅犯,極有可能會繼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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