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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還有什麼好不滿足的?

    兩三百億的石油利益,一來那是顧鯤好心有好報、天選之人老天都幫他,嫉妒不來的。

    二來麼,石油這種東西,畢竟講究一個采儲比,不是呼啦一下子就能全挖上來的。所以躺在地下待開發的期權,跟實打實已經真金白銀拿到手的現錢相比,價值量肯定是要打個折扣的。

    世界上大多數土地永久產權、礦藏開採權不設時間期限的國家,采儲比都在70到90之間,也就是說一個礦或者油田,都會采上七八十年才能挖完。

    樣的話對於開採設施的成本投入綜合算下來是最經濟的,不至於出現「造的設備和規劃的設施還沒用夠年限,礦就挖完了,還沒徹底折舊的設施也報廢了」的問題。

    只有華夏等極少數國家的礦主,煤老闆們,普遍用的是「35倍采儲比」的規劃,拿到手的礦要窮凶極惡35年挖乾淨。但這在成本上是非常不划算的,重複建設和折舊不充分的浪費極為嚴重。

    華夏人之所以這麼幹,不是基於技術原因考慮,純粹是因為法律和政策。因為華夏的礦藏和土地是國有的,煤老闆只能得到最多30幾年的承包權。

    加上煤老闆總是擔心政策變化、夜長夢多招仇恨之類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哪怕重複建設粗放擴張瘋狂浪費,也要確保30年內把承包到的礦徹底挖乾淨,最好承包到期後一根毛都不給後人留下。  

    而蘭方油田顯然不能這麼幹,因為之前預估的「15美元每桶開採成本」,就是按照「除損耗件以外的其他油田基礎設施,造好後要折舊用70年」來折算的。如果蘭方油田也要學華夏模式瘋狂加速變現,30年挖光,那就不是15美元的成本了,可能會上升到25美元開採成本。總的算下來還是得不償失。

    君不見後世沙特阿美號稱2000多億桶原油儲量,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估值也就兩三萬億美元。合著一桶油的儲量才金融估值15美元不到,那是遠遠低於國際油價的。

    同理,蘭方地底下有價值800億美元的油、刨除開採成本後值得500億,真折算成石油公司市值的話,可能也就折扣到兩三百億,能歸屬於顧鯤的利益也就一百多億。

    一百多億分紅權,也不一定就比四五十億美元現金來得香了,還省得操心。

    心裡徹底拐過彎來的朱猷棟,對顧鯤也愈發親切了:「賢婿這是著什麼急呢,我們的錢就是一家人的錢,你急著還我做什麼,繼續放在你手上管著,我很放心。」

    朱猷棟放心,顧鯤可不想放心。他急著還錢,也是因為明年的網際網路泡沫,顧鯤不想帶朱猷棟玩了,所以才要儘快明算帳。

    如前所述,按照顧鯤的預計,網際網路泡沫結束、電訊網絡股高位套現成功後,他自己這整兩年內的收益可以達到漲六倍。  

    而朱猷棟的錢,從十億多,漲到四五十億,其實才漲到四倍。

    這裡面還有兩倍本金的差額呢,關節就出在「顧鯤只帶朱猷棟玩前半程」,只在自己還缺錢的時候跟朱猷棟聯合。

    當然話是絕對不能這麼說的,總要演得翁慈婿孝一點。

    顧鯤的回答便很謙虛:「殿下過獎了,越是賺了,我才越是謹慎,深感自己能力不足——股神巴菲特也是很少出手的,他只出手自己鑽研到最透徹的行業,不懂的都不碰。

    投資這一行,那些無役不予者,都是好戰必亡。我覺得我已經江郎才盡了,以後再幫您託管錢,恐怕沒什麼收益。」

    古有洛丹倫大孝子,今有蘭方大孝婿嘛。

    聽顧鯤非要這麼謙虛,朱猷棟也就不再堅持了,乖乖把錢收下,然後問起在香江的各種見聞和形勢。

    或許是因為目睹了香江扛過了匯率和股市的狙擊、正式成為了這一波持續了一兩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終結之地,朱猷棟作為一個外行,對於香江的制度和律法,難免產生了一種看高一眼的幻想。

    翁婿閒聊之間,說起未來這些賺到的錢要怎麼花、從香江抄底來的航運地產金融業優質資產要如何配置、以配合蘭方本國未來的產業升級。  

    朱猷棟便每每試探顧鯤的看法:「你覺得,我們未來既然也要有自己的銀行了,其他產業也配套升級,把香江的經濟管理條例、刑民各項律法抄過來一些,會不會比較好?

    全球幾大金融中心,除了法蘭克福適用的是大陸法,全部事務靠條條款款,其他似乎都是布大法系。我現在也覺得,商法條款嚴密一點,刑民適度西化,似乎也不錯。

    雖然在別國問題會很大,但我們蘭方如今國小人口少糾紛少,船小好掉頭,該起來也快。以後真要是到了加上外勞和遊客、常住人口過百萬,再想大規模改法就麻煩了。」

    顧鯤微微一驚,連忙勸阻:「殿下萬不可有這種想法!我覺得我們蘭方習慣了用華夏法,繼續保持照舊不是挺好的?香江這一次之所以贏了,那也是內地的支持和力挺導致的,您千萬不可以產生錯覺、以為是香江本身的制度有多好。我算是看透了,香江只有靠內地才能昌盛,它本身那套殖民者留下的挖坑體系,其實是起副作用的。」

    蘭方目前的律法,除了經濟和政治領域之外,其他主要抄華夏,因為同文同種抄作業方便嘛。

    就拿刑法來說,蘭方84年立國,就可以把華夏79年立的法,除掉分則第一章(關於意識形態和國家的安全的)第三章(關於經濟犯罪的)以外,其他基本上照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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