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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友丙提議丟下匕首嚇唬新人,而匕首正是致甄姓兒郎死亡的兇器,這是好友丙的疑點。

    題面信息就這麼多,也沒有什麼直接證據,所以穆空青覺得,重點應當是放在畫卷上的。

    首當其衝的,就是那些畫卷上展示出來了,而題面卻不曾提過的信息。

    例如案發時甲氏女正於屏風後沏茶,並未親眼得見丈夫的死亡過程。

    而好友乙指著縫隙,結合題面來看,他應當是早就知曉閣樓有縫隙可以窺見新房。

    好友丙手上的匕首陳舊,刀刃還有豁口,不像是能直接貫穿脖頸的。

    能總結出的信息就這麼多,完全沒法找出判斷兇手的依據。

    邊上已經有人迫不及待地落筆了,穆空青卻還在不緊不慢地思索著。

    判文只需寥寥數語便可,並不耗時,因而他可以用來找出兇手的時間還有不……

    穆空青偶然一個抬頭,看見前頭的線香,不過眨眼的功夫,竟是已經燒去了十之有三!

    穆空青大驚,這香怎會燒得這麼快!難不成是特製的!

    很快,穆空青便知曉因由了。  

    不是旁的因由,就是邊上觀戰的那群學子們。

    離著香爐較近的那些人,正想盡辦法對著線香扇風呢!

    難怪這寒冬臘月里,還有那麼一群人隨身帶著摺扇!原來不是為了給友人鼓勁兒,是為了來做這個的!

    就穆空青抬頭的這麼一小會,就眼睜睜看著一點橘紅忽明忽暗,那線香便肉眼可見地短了一小截兒。

    穆空青倒吸一口涼氣,再不見先前的悠哉,提筆便先將判文的基本格式寫好,大腦飛速轉動起來。

    甄姓兒郎的死法是被匕首自右向左橫貫脖頸,那匕首破舊,自然不可能是意外所致。

    是以罪名必然是蓄意殺人。

    依據大炎律令,蓄意殺人須得償命。

    只不過若是妻殺夫,還需加上遇赦不赦一條。

    畫上的甲氏女身形嬌小,不像是有這個力氣的,可以先排除甲氏女。

    穆空青提筆寫下判文:蓄意殺人,處以斬首極刑。

    接下來,便只需在:犯人某某處的空檔中,填上他認定的人犯姓名即可。

    是提出去閣樓上聽房的好友乙,還是隨身帶著匕首的好友丙?  

    這二人從畫上看來,都是身強體健的模樣,又是甄姓兒郎的好友,無論是誰,都有可能在其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靠近他,將他殺死。

    不,應當還有什麼是穆空青未曾注意的。

    好友乙知曉那處的縫隙,可以清楚地看到房內的情況,自然也能趁著甲氏女不在時殺人。

    可好友丙……

    好友丙左手持匕?

    左手?

    穆空青不自覺地伸出手比劃了一下。

    甄姓兒郎脖頸上的匕首,是自右向左插入的。

    若是右手持刀除非是從背後傷人,否則怎麼也不會是自右向左插入脖頸。

    穆空青決定賭一把。

    這題的題面給出的信息不多,他相信推斷的過程應當也並不複雜。

    若是答案無法用寥寥幾句講解清楚,那放在這樣的場合里,難免會攪滅旁觀者的興致。

    本就是偏玩鬧性質的文會,完全犯不上為難學子。

    穆空青眼看著線香將滅,也不多猶豫,直接便填上了自己推測出的人選。  

    穆空青覺得這題簡單,旁人卻未必這麼覺得。

    穆空青能做出這許多分析,是因著他即便不曾斷過案,也多少看過不少懸疑小說、偵探漫畫等,基本的斷案邏輯還是有的。

    而在場的這些學子們,大多都是平民出身,此生唯一踏入府衙大門的時候,便是取中後前去拜謁本地父母官。

    對於斷案的了解,要麼是市井中說書先生口中誇張的傳言,要麼是律法課上講過的判文案例。

    可科考中的判文,皆是只需考生做出判罰即可,根本無需自己查案。

    即便是那家中有人為官,或是親眼見過衙門斷案的,也多是要求個認證物證俱全,而非僅憑這寥寥幾語便去推測兇手。

    因而香滅之後,主持論斷一項的學子並未急著收上答卷,而是道:「時辰已到,現下公布殺人者。」

    眾人都已停筆,場邊的聲音自然也就大了起來。

    有人道:「那甲氏女見夫君死了都不言不語,直到第二日聽了乙、丙二人的笑言方才哭訴,我看必定是她蓄意殺夫,欲要栽贓嫁禍。」

    也有人道:「常人聽房,多是於窗下等候。可那好友乙卻是拉著人去了閣樓,此事蹊蹺,八成同他脫不開干係。」  

    「此案殺人者,請看此處——」主持論斷的學子將手中的紙卷展開於眾人眼前。

    上頭所書的,正是一個「丙」字。

    「請答錯人犯者先行離去。」

    紙卷展開,人群中傳來一陣嘆息。

    穆空青身邊的學子興奮地一擊掌,道:「我就知曉,至簡至繁,至繁至簡,往年的論斷向來如此!今年合該是我奪魁!」

    穆空青看看那學子興奮不已的模樣,再低頭看看自己的判文,默默替那學子念了一句慘。

    答錯犯案者的學子,便有近半數之多。

    待答錯者離場了,上首主持的學子又道:「殺人者所犯罪名請看此處,請答錯者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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