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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說不是呢?」

    「太精明了,一不留神就可能被陰,可怕啊。」

    秦雲和秦溪看向秦禛的目光又多了幾分恐懼。

    秦禛不以為意,專心思考秦禕被襲案。

    刑事案件發生後,辦案人員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了解基本案情,掌握「七何要素」——既何時、何地、何人、何種動機,使用何種工具,對何種目標造成了何種後果。

    地點、後果、目標,三者已知,何種工具有待於進一步確定——秦禛看過秦禕的後腦勺,那是一道條形傷口,顱骨有骨擦感,系鈍器所傷——昭王說,或為劍鞘或者刀鞘所傷。

    其他「三何」,還有待於調查。

    為了完成對客人的排查,秦禛先對案發時間進行確定。

    她讓秦禕和銅錢描述一遍案發之前所遇的人和事。

    主僕二人離開花廳後,在東邊的花壇邊上遊蕩了大約盞茶的功夫,覺得沒意思了,就進了竹林,沿小道去池塘,在岸邊站了一會兒,還是覺得沒意思,就又回到了林子裡。

    主僕倆在林子裡瞎逛,發現了那塊一人多高的大石頭,石頭平坦,可坐可臥。  

    環境安靜且涼爽。

    秦禕決定在那裡呆到宴席開始。

    大便就是在去大石頭的路上踩到的,糞便很新鮮,應該是早上才排泄出來的。

    秦禛認為,既然媽媽們不承認大便是她們所為,那麼就可以暫定兇手所為。

    她問道:「你們在那裡轉悠那麼久,就沒發現任何可疑之處嗎?」

    秦禕和銅錢一起搖了頭,「沒發現。」

    「二哥有沒有得罪人?」

    「二妹,這裡是大長公主府,你二哥我沒那麼糊塗。」

    「那你有沒有得罪哪個朋友?」

    「這裡沒有我的朋友。」

    「有沒有聽到可疑的聲音?」

    「好像也沒有。」

    「這……地面鬆軟,聽不到動靜倒也有可能。」

    秦禛感覺到了棘手。

    找不到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就可能是隨機案件,兇手是誰都有可能,這個案子真的很難。

    秦禛推算了一下。

    

    她和秦家兄妹一起離開花廳是八點四十——她特地看過座鐘。

    之後繞小半圈,大概七八分鐘走到湖心亭。

    也就是說,案發時間可以確定在八點五十幾分。

    如此也就可以確定,武安侯世子的確沒有襲擊秦禕,且那個時候,出現在兩座亭子上的客人都不是兇手。

    這樣一來,需要排查的人數就變得非常少了。

    一刻鐘後,所有客人都離開了大長公主府邸。

    秦越山、秦禛兄妹,以及昭□□郡王等人一起跑了一趟竹林。

    在大石頭的南側找到幾個淺淺的腳印。

    糞便在一簇草窩裡,比較隱蔽。

    秦禕踩到後,在好幾個地方擦過鞋底,茅草東倒西歪,地上也被搓出幾道深痕。

    昭王對著腳印看了片刻,「此人輕身功夫不錯,兇手也許是練家子。」

    秦越山道:「難道是我秦家的仇人?那為何不針對老夫?」

    昭王搖搖頭,「或者是本王的仇家。」

    這個解釋極為合理。  

    秦禛道:「我也這麼認為。我二哥在這裡折騰這麼久,又踩了那人的糞便,那人害怕暴露行跡,就本著『寧可殺錯,絕不放過』的原則,對我二哥下了毒手。」

    這個觀點得到了一致認可。

    兇手不在大長公主府內,留在這裡便毫無意義。

    秦越山帶著兩個孫輩告了辭,在回去的路上,祖孫三人難得地擠在一個馬車裡。

    秦越山道:「珍珍,你為何確定武安侯世子和蔡姑娘有私情?」

    他覺得,秦禛單靠二人在亭子上靠得太近就下此定論,未免太過武斷。

    「這……」秦禛不好回答,她還是個未經人事的小姑娘,告訴他檢查過兩位被害人的□□,未免太過駭人。

    遲疑片刻,她說道:「跟孫女一起進去的嬤嬤說,蔡姑娘早就破了身,而且臨死前未被侵犯過。據孫女所知,蔡姑娘未婚,所以必定與某人有了私情。」

    秦越山又道:「那你為何直接去找西側的淨房,而不是去東側?又為何確定那小廝會洗手?」

    「這……」秦禛抹了把額頭並不存在的虛汗,「祖父,兇手在婢女死後猥、褻了她,如果他不是以此為樂,心理上必定噁心至極。而且,他要服侍武安侯世子,不洗的話武安侯世子也不答應。孫女直接去西側淨房只是猜測,兇手做賊心虛,一定謹慎多疑,為了保險,就會選擇更遠的地方。」  

    秦越山連連點頭,感嘆道:「沒想到啊,你這孩子這麼聰明,若是男子,一定是個好官。」

    秦禕蔫蔫地躺在迎枕上,腦子卻沒有停止轉動,「既然二人有私情,武安侯世子又為何……啊,我知道了,他也是為相親來的。縣主早亡,蔡家沾不上大長公主的光,家境每況愈下,蔡文心巴不得嫁給武安侯世子,但侯府卻始終不答應。於是,蔡文心威脅武安侯世子,要說出二人的私情,所以就被滅口了。」

    秦禛點點頭,她也這樣認為,而且也猜出了武安侯世子脫掉二女衣裳的目的。

    第一,讓大長公主顧忌顏面,阻止屍檢;第二,掩蓋犯罪意圖,讓官府以為兇手殺人只是為色;第三,他可能想羞辱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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