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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兩個好好調查一下那個徐建,太可疑了,最好是從他的出生開始查,包括他入職以來的資料。”
“我討厭他的態度。”
張偉走後,鄒雨似乎有些生氣的抱怨了一句。
任川聽到這話笑了笑,拿梳子梳了一下頭髮:“我也蠻討厭的,有時候蠻想給他一拳的,不過他蠻可靠的不是嗎?”
“算是吧……”
……
“下一次能不能換一個好一點的地方,咖啡廳啊,飯店啊,什麼都行,非要開車到這荒郊野外的,搞得和交易黑貨一樣。”
張偉下車後,看到不遠處的白髮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們一個警察,一個律師,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頭一樣。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台上。
方木到的話笑著說:“從紀律上面說,我拿這份資料給你,是違反紀律的,你好意思提這麼多要求。”
“好兄弟,兩肋插刀。”
張偉一把搶過老鄧頭方木手上的資料,其實很多人都不了解一樁案子到底怎麼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權。
很多人認為,作為親人,辯護律師應該有資格,有權利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具體的發展。
但是事實上並不是如此。
在案件調查當中,警察是不會跟家屬說很多的。
當然了,發生了什麼,現場如何,還是給了解一下的。
這麼做有好處,也有依據,我們國家法律壓根兒就沒有規定案件向受害人親屬的公布程度以及其他細節,就是說,辦案中,不告訴你們家屬也沒毛病。
至於律師。
如果要使律師能夠更好的介入刑事訴訟,最大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首先要給律師以辦案進程知情權,使律師知悉辦案的進程。
但綜觀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不難看出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知情權的設定成了一個盲區。
使部分律師在收了案件後無法為委託人辦事而扣上了“不誠信”的帽子。
或者收了案件後為了辦點實事去與“賄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師在“不誠信”和“賄賂”邊緣徘徊,或者乾脆不辦刑事案件了。
我國形式訴訟法設定許多程序性的規定。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大都為辦案機關設定的程序性權利較為諸多,對於辦案機關主體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序權利較少,而且過於籠統。
對於律師這一特殊主體,規定就更少了,其中辦案機關辦案進程的律師知情權表現的尤為特出。
從偵查和審查起訴的程序來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偵查機關和審查起訴機關對案件進程有告知辦案律師的義務。
比如什麼時候辦案期限的延長,什麼時候偵查終結,什麼時候退回偵查,什麼時候撤銷案件,什麼時候作出不起訴決定,什麼時候又提出撤訴了等等,律師無法得知案件期限延長,什麼時間已經偵查終結,什麼時候退回偵查,什麼時候審查起訴結束,……
這樣一來,會使律師承辦的案件一時摸不到頭緒,案件究竟到哪個機關,處在什麼程序。
如果委託律師的就是辦理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的話,從律師辦完的案件的卷宗當中,根本反映不了什麼時候已經結案。
收了案件的律師在沒有這種案件進程知情權保障的情況下,很難正確的向委託人匯報情況。
加之許多諸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都不能實施到位的情況下。
委託人就開始懷疑律師的能力,甚至認為律師收了錢不辦事,是社會騙錢之流,把律師列為“不誠信”之列。
在這種狀況下,有一部分律師為了自己提供能夠更好了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通過非法定程序設定的權利的途徑進行了解,甚至有律師就鋌而走險,用“賄賂”私下換取了這種案件進程的知情權。
第70章 70.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你們應該也發現了,門口的監控攝像當中,那個男子似乎是故意躲著攝像頭,不讓攝像頭拍到他的臉。”
張偉翻閱著方木給自己的資料,警方也意識到了這個疑點,但這似乎並不能當做一個方向。
“而且我在他之前說睡著的那個房間裡面,發現了一盒維生素,他說只有明天晚上都吃維生素片的習慣。
假設有人把他房間的維生素片換成了安眠藥,是不是有可能讓他那天晚上都處於沉睡當中。”
張偉拿出了自己的手機,把之前自己拍的照片給方木看了一下。
“我們之前也猜想過這個,不過始終只是一個猜想,那裡面沒有一點安眠藥的成分。”
方木搖頭否定了張偉的想法,他們出來了案發現場,也去過了嫌疑人所說的當天晚上睡覺的地方。
“那有沒有可能是那天有人偷偷掉包了,把那盒維生素片換成了一盒包裝是維生素片但裡面是安眠藥,然後事情結束之後又換了回來。”
“這只是個猜想,現在都講究證據。”方木無奈的攤了一下手,如果可以隨意的猜想的話,每個人都可以是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