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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坐在旁邊的任川聽到這話愣了一下,他本來以為這個警官應該不了解這個法律概念,正準備跟他科普的,誰知道他竟然完全流利的說出來。

    曹斌似乎看出來幾個人有點驚訝,解釋了一句:“我之前是負責的這個案子的,不了解為什麼有藥效的藥,被說是假藥。

    所以特意去查的,看了好幾遍,所以都已經背下來了。”

    沒錯,將“格列寧”以假藥論處,就是基於曹斌所說的兩條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較大爭議。

    有的觀點支持“實質論”,因為《藥品管理法》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雖處罰較輕,但與藥品管理的職責相符合;

    後者更注重實質,在認定上需要嚴格符合刑事責任標準。

    僅從形式上認定刑事意義上的假藥,顯然是不合適的。

    而“形式論”的支持者則更多,因為司法解釋明顯站在了形式判斷的立場,只要沒有取得批准文號的便按“假藥”論處。  

    這個問題不僅在司法界有爭議,在法律圈外爭議同樣巨大。在老百姓樸素的價值觀里,能夠治病救命的就是真藥,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大眾的普遍認知。

    但是不管怎麼說,印國仿製藥在法律上面就是假藥,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張偉雖然也有點驚訝他能這麼流利的把這個概念解釋清楚,不過還是說道。

    “謝謝你的解釋,不過我想說的是,我的委託人並沒有銷售假藥。”

    曹斌聽到這話愣了一下,他本來認為對方的律師應該就是以程勇主觀意願是幫助病人這一點,來為他爭取寬大處理。

    結果對面的律師直接就說他並不是銷售假藥?

    靠,雖然我也同情他,也想幫助他,但是他出售假藥的事情是事實確鑿的,你們直接就想幫他脫罪嗎?

    看來對面這個長相平平無奇的律師,這個傢伙野心有點大呀。

    第114章 114.大家忽略的點

    “我雖然很同情程勇,但是我還是想說,我們警方抓獲他的時候,是人贓俱獲的,犯罪事實確鑿,這個犯罪事實不容狡辯的。”  

    曹斌聽到張偉的話立刻表明了自的立場說了一句。

    雖然他也同情自己的這個前姐夫,畢竟他做的事情讓人很佩服,但他是在運貨的途中被抓到的,直接就是人贓俱獲。

    他和假藥直接都被人抓住了,包括這次運來的仿製藥全部都被繳獲了。

    自己現在就在想幫他辯解也沒有辦法,而這個律師直接就想幫他脫罪?未免想的有點太不切實際了吧?

    “張律師,我想說一下,印國格列寧雖然是有藥效的,但是從根本上來說,確實是假藥,這一點你應該比我們清楚。”

    張偉聽到這話笑了笑:“我當然很清楚,我從一開始從來就沒有否認過印國格列寧是假藥這種事情。因為這個是事實,我們都不會否認的。”

    “那……”曹斌聽到這話愣了一下,那你是什麼意思。

    張偉聽到這話,立刻回答到:“我是說我的當事人並沒有銷售假藥,雖然印國格列寧確實是假藥,但是我的當事人並沒有銷售他。”

    曹斌感覺自己被他這個話繞得有點糊塗,然後問:“他從印國買回藥,然後帶回國內賣給白血病人,一買一賣,這不就是銷售嗎?難道還有什麼問題?”  

    任川聽到曹斌這話笑道:“當然有問題,我們先來說一說,銷售這個概念吧,它是商業運作的一個環節,而這一環節是以盈利為目的的。

    但是當事人程勇,他並沒有以盈利為目的,他從印國工廠獲得的藥物成本為五百,到老百姓的手上也是五百。

    甚至後期他購得藥物本是兩千,依舊是五百交給老百姓手上。

    我想問一下,在這個過程當中他盈利了嗎?”

    曹斌聽到這話思考了一下,然後給出了肯定的回答:“沒有,這個環節當中,他沒有任何的盈利,而且甚至是虧本,自己掏腰包往裡面塞錢。”

    張偉聽到他的回答笑道:“沒錯,就像你說的,我的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本就沒有任何盈利,甚至可以說是虧本生意。

    敢問有天底下哪個人銷售是這麼幹的?這個世界上根本就找不到第二個了吧?”

    任川也立刻跟著點了點頭:“對,根本沒有人會這樣銷售商品,所以程勇先生其實根本就是幫白血病病友代購,因為他們其中有很多人,不知道該怎麼樣買藥,而程勇先生只是幫助他們。  

    在這個過程當中,程勇先生為了讓他們省錢,甚至自掏腰包,所以他只是幫白血病人買藥,而不是銷售。”

    張偉在任川說完之後立刻說道:“沒錯,雖然法律規定銷售假藥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但是我的當事人並不是銷售假藥,他只是幫白血病人購買仿製藥。

    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律,雖然銷售假藥是違法的,但是購買假藥並不違法,所以我才說我的當事人並沒有觸犯法律,因為他根本沒有銷售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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