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7頁
(一)依法執法的基本前提是稅收法定
課稅要素是稅法構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必備要件,明確課稅要素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必要內容。稅收負擔應當是事先的、可計算的和可預測的,“一切創設稅捐義務的法律規定,就其內容、標的、目的及範圍必須確定而使捐稅義務人可以預測該稅捐負擔以及具有計算可行性。”課稅要素一般應包括稅法主體、徵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稅法的遵守與執行既涉及定性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課稅要素規定不全面或不明確,就無法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給稅收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帶來困難,也使稅法的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稅務自由裁量的泛濫。貫徹稅收法定原則是實現稅收法治的需要,它不僅要求稅收立法應當體現稅收法定,而且要求稅法的執行、稅法的適用、稅法的解釋均必須貫徹稅收法定原則。
(二)依法執法的重點是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權力,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合法例外,在稅法不完善的情況下也是對稅法執行的一種補充,同時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也是提高執法效率的需要,是稅收合理性的重要體現。因此在稅收法定原則上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也是一種國際慣例,但關鍵是自由裁量權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規範?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需承擔責任?稅法應當加以明確規定。
首先,稅法應當明確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範圍。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精神,有關稅收的開徵、停徵,稅種的設置,徵收對象,納稅項目,稅率等與稅收負擔有關的事項均不屬於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範圍。其次,應當規定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和程序。第三,應當規定對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合法性監督,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目前我國稅法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且控制不足,稅務機關既有徵稅權又有處罰權,行使還可自由裁量,使稅務機關在法律上的強勢地位更加顯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稅法執行過程的合法
稅法是強制性的法律,在課稅要素充分滿足的前提下,稅務機關不僅沒有減免稅的自由,也沒有不徵稅的自由,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驟徵收稅款。“合法性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執行稅法既符合實體法也符合程序法,並通過程序公正來保證實體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了我國的稅收徵收與管理的程序,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無效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的救濟程序,基本實現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足之處:一方面在稅收徵收過程中對納稅人的權利保障不夠,另一方面缺乏對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程序規定,使納稅人和徵收機關的地位懸殊,導致稅務行政複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程序的立法規定,未能被納稅人用來作為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一種選擇。
(四)依法執法須由責任制度作保障
“有禁則必有罰則”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才能保障“令必行禁必止”。權力既不能越權濫用,也不能放棄不用,否則都會導致責任的產生。目前我國稅法對納稅人違法的責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稅收違法仍頻發,而稅務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違法責任制度主要體現在《行政處分條例》和《刑法》中關於失職瀆職的通用性規定。納稅人違法究其原因是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包括利益驅動,稅收法律制度與財務會計制度不配套、稅收指標管理體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稅務機關及其公務員責任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是導致執法違法的根本原因,責任制度是依法執法的保障。
(五)稅收指標管理制度與稅收法治不符
國稅、地稅分設後,地方稅收入主要滿足地方財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視,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將依法該收的稅收上來,而國稅的利益歸中央地方共享,由於中央和地方在管理體制上實行指標制,國稅機關以完成指標任務為目標,並考慮地方利益需要,可能產生“藏稅”和“挖稅”兩種傾響,但無論哪種傾響都是不符合稅收法治的。
三、稅收法治離不開對稅法的普遍遵守
制定稅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稅法的遵守與執行,實現財政收入和政府對經濟的調節,實現對弱勢群體的基本保障,維護社會穩定。
(一)財務會計管理是保障納稅人普遍守法的基礎
查帳徵收是稅務征管的基本方法,納稅人的財務會計狀況是依法納稅的基礎。儘管稅務機關有核定稅款的權力,但畢竟不能脫離納稅人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情況,否則稅務稽查也查不勝查。由於財會體制的改革在市場化和全球化的進程中步子較快,立法跟進及時,國際化程度高,而稅制改革則與政府管理模式的轉換相適應,步子較慢,稅收法律制度不僅落後於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與財會制度不匹配,導致按會計法制度合法的會計行為可能不符合稅法的規定。要改善稅法的執法環境,須加強稅法與會計法的配套,加強對財務會計的管理,規範財務會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