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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說前面我們討論的都是結構主義的視角的話,那麼,下面的討論將轉向行動理論。行動理論在社會運動研究中的一個經典應用就是“搭便車模型”,由於筆者在別的地方已經對什麼是一個好的形式模型做過詳細的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本文只想介紹的是現在美國最時髦的理論:資源動員理論和政治過程理論。這些理論都是對傳統理論的批判。傳統的理論強調社會運動是病態的,他們認為社會運動是受壓迫者反抗的正常現象,是一個政治過程;傳統的理論認為社會運動中的行動者是非理性的,他們則有理性假設來分析人;傳統的理論強調怨恨感的重要性,他們則強調利益、資源和機會的重要;傳統的理論強調社會運動會使得社會崩潰,它們則強調社會運動會讓社會組織起來。不過,如前文所述,這四點批判每一點都有誤區。

    西方的許多社會運動理論,都希望總結出一套充要條件來,而這些充要條件之間有一種特殊的、較為固定的邏輯關係,以此為基礎,可以構造一個能對任何政治行為進行指導性解釋的模型。比如,斯梅爾塞(Smelser)就認為,社會運動、集體行動和革命的產生,都是由這六個因素決定的:有利於社會運動產生的結構性誘因、剝奪感或壓迫感、一般化信念的產生、觸發社會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運動動員、社會控制能力的下降。隨著這六個因素自上而下地形成,發生集體行動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可是,這種先後的順序並不是固定的。我們憑什麼說“結構性的怨恨和剝奪感”就一定先於“一般化信念的產生”呢?很可能在有的社會中,有的人天天受壓迫,都麻木了,等到有一個意識形態產生,告訴他這是壓迫,他才知道。所以在這裡,怨恨感反而來自於一般化信念產生之後。這個例子只是想說明,我們不可能把影響社會運動發生和發展的各種因素用邏輯關係貫穿起來,形成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模型。  

    這並不是說社會運動沒有規律。筆者認為,影響和決定社會運動產生和發展的宏觀結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因素:變遷、結構、話語。這三者不是變量,而是考慮問題的出發點。變遷就是種種社會變化。結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的結構及其行為方式,二是社會結構以及社會行動者的結構性行為。話語則包括社會運動的意識形態、口號或話語策略等。

    但是這三者之間沒有什麼一成不變的邏輯關係。一場社會運動既可以肇始於一系列社會變遷,也可以發端於國家主導的改革,進而引起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變化及挑戰性話語的出現。另一方面,這不是說它們之間沒有任何有機的聯繫。尤其是在大規模社會運動中,影響或決定其發生和發展的是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美國社會運動理論中的很多中層理論都可以用,但中國學者要想在這一理論立有一席之地,就必須有自己的問題意識。以國家與社會關係為核心實際上告訴大家,中國要想走向良性循環,就必須建立新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社會與政治運動理論中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集體行為理論及情感在社會運動中的作用。早期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理論在美國已經被“批臭”,但是其中仍有一些有意義的東西值得我們注意。對早期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理論的批判誤區是:第一,早期理論都是站在右派角度看待社會運動的,把社會運動看作是一種病態,這樣一來,社會運動就變成了非理性的、情感的,後來有人從理性的角度對它們進行批判,某種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把早期理論中的“情感假設”同“非理性假設”一併扔掉的話,那就不妥,因為情感在社會運動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事實上,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資源動員理論和政治過程理論在美國興起以來,“情感”這個詞似乎從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研究視角中消失了,直到90年代中期以後,新一代學者才開始重新重視情感在社會運動參與中的重要性,但他們的大多數研究還是趕不上一些早期的研究。因為他們往往流於給出種種情感行為在社會運動中的表現,以及強調它們在社會運動中的作用,卻一般不去關心社會運動參與者情感行為背後的宏觀結構和微觀社會心理學機制。這樣,即使是一個充滿情感的行為,比如愛情、仇恨、劇院著火後觀眾驚惶逃跑等,也被用理性邏輯來加以解釋。其實,現實生活中情感和理性是合而為一的,泛泛強調情感在社會運動中的重要性,就像泛泛強調理性選擇在社會運動中的重要性一樣,除了延續“先有雞還是先有蛋”式的爭論之外,很少能夠真正推動學科的發展。

    隨著政治過程理論的發展,有一個理論叫“政治機會結構理論”(politicalopportunitystructuretheory)一直占據主流地位,筆者曾經花了很大的篇幅來批判這個理論。其中的關鍵癥結就在於它把“機會”這個概念徹底主觀化了。實際上,任何把社會結構徹底主觀化的理論(比如社會資本、文化資本等等各種資本理論)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理論變得不能證偽;把這種理論推到極端,整個社會學就會變成一種“機會學”或“資本學”。

    社會運動理論對話語的討論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是在討論文化問題。對文化的定義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廣義定義,這個時候文化實際上變得無所不包;二是狹義定義,文化包括了所有存在於我們頭腦中以及人與人之間關係中的信息,但是我們稱之為社會結構的那些範疇則不算其中。本文遵從的是第二種規範。社會運動理論關於這個問題發展出了好幾種理論,比如框架分析理論、文本決定論等,其中有一個問題,回答的是文化如何作用於社會行動者的行為。我認為這方面有三種層面的機制。一是在策略層面上作用於行為,第二是在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層面上,第三是在習慣和本能的層面上。人們可以把它們看作是韋伯意義上的理想型,在實踐中這三個層面往往同時發揮作用,行動者會靈活運用策略,會依據自己的信念辦事,也會做出本能性和習慣性反應。那麼,這三者如何分開呢?我的一個建議是,從國家和社會角度看,在不同的結構情況下,文化在這三個層面起作用是不同的。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幾個推論:當一個社會運動中組織的作用越大,這個社會運動的參加者就越有可能在策略層面上使用文化;當一個社會運動的組織性極差,自發行為在社會運動中就會占有統治地位,這個社會運動中的參與者的行為方式就會基於他們自己長期養成的習慣和本能;在一個具有較強鎮壓力量的威權國家中,一個社會運動即使有很好的組織力量,也會在組織原則和行動策略上重襲和延續威權國家的文化。總之我想強調的是,不同的結構中,文化的不同層面的重要性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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