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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權的屬性決定了其不宜對所有爭議進行審查,除了法律上特別承認的情況外,應該將其審查範圍限定於“法律上的爭訟”:必須存在法主體之間的有關法律利益的具體爭訟或必須存在通過法律判斷能夠解決的爭訟。當中央與地方的立法都直接適用於個人,政府間的權限衝突可能使法律衝突以私人或私人與政府間利益糾紛的形式大量表現出來,不必而且大多數情況下不以兩者之間直接對抗的形式體現。即使是美國這種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其最重要的關於聯邦和州之間權力範圍調整的判例,往往不是直接發生在兩個政府之間的訴訟,而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案件或純粹是私人間的訴訟。政治制度的設計如果讓聯邦與州政府直接面對面對抗,就會導致國家的危機。如果這種危機通過立法機關解決,將會更加陷入僵局。這從聯合國與國際法院在解決國家間衝突上的不佳效果可見一斑。

    對處在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消除地方政府間的稅收不當競爭現象,不能完全依賴上下級政府及其官員之間的制約和合作,而應通過設立專門的司法機構或者准司法機構,適當藉助司法規制的手段來解決問題。財政分權雖使各地方政府產生了利益對立的狀況,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卻很難與地方政府為各自利益直接對簿公堂的機制並存。概言之,一項不當的稅收競爭制度安排,不可能絲毫無損於私人利益。若能給合法的私人利益提供司法救濟的途徑,各種損害全國性市場統一的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將受到間接但有效的遏制。例如遭受地區封鎖的侵害或產品碰到市場准入的限制或歧視待遇的企業,如有權對其他私人主體或相關政府機關提起訴訟主張,則這些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就不得不接受司法機構的價值判斷了。司法規制稅收不當競爭必須具有實體法上的依據,政府間稅權配置與權力利益關係都需要法制化,以形成政府間長期穩定的、超越個人關係的相互信任關係。為確保地區間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在財政分權的基礎上,應繼續推行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具體來說,“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調整和規範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間的收支關係,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完善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理順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省級直接對縣的管理體制。”正在醞釀製定的《稅法通則》,作為稅法領域具有基本法性質的立法,亦應考慮設置專門規制稅收不當競爭的法律條文,以表明稅法“鼓勵和保護地方政府間正當稅收競爭,制止不正當稅收競爭行為”的基本立場,保護各地方政府及其轄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財稅分權價值目標的順利實現、協助實現地區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經濟轉型期暴露出來的種種被稱為“行政壟斷”的現象,一直為多年來反覆醞釀的《反壟斷法》所  

    關注,甚至一度被列入《反壟斷法》草案,亦被認為是《反壟斷法》所以遲遲未能獲得通過的最大難點。有學者認為,“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應成為《反壟斷法》的首要任務,並應“專章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令禁止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抽象性行政壟斷糾紛應納入受案範圍,擴大對行政壟斷受害人的司法救濟範圍”。[37]行政壟斷是當前我國最嚴重的壟斷形式,但要不要在《反壟斷法》中對此進行規制,則一直存在兩派針鋒相對的意見。《反壟斷法》草案一開始就有專章規定“反行政壟斷”。最新一稿的《反壟斷法》草案將“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即通常所謂的“反行政壟斷”——整體刪除。相應的法律責任也逐一刪去。僅在總則中保留一條宣示性規定:“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對行政壟斷問題進行多番激烈爭論後,“改革消除論”最終戰勝了“立法規制論”。[38]行政壟斷是政府間稅收不當競爭的一個外在突出表現,《反壟斷法》的立法過程再次驗證了司法規制稅收不當競爭的難度所在。在德國和美國,反壟斷當局的財政與職權上都有很大的獨立性,各自強大的司法體系亦為反壟斷提供了可行的途徑。相比之下,我國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卻無法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渠道。我國法院系統地方化,無論是其產生還是財政來源,都受制於地方政府,法院獨立性難以確定,不可能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無法為稅收不當競爭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濟。本文認為,如能建立屬於中央法院系統的巡迴法院並保障巡迴法院中的法官獨立於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巡迴法院才可能對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一定意義上的司法審查,通過典型個案累積的方式逐步實現對“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徹底否定的目的。司法可以也理應成為市場秩序的守護者。簡言之,司法規制稅收不當競爭可以通過稅收不當競爭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甚至公益訴訟來實現。

    結論

    如果僅僅以GDP的指標來衡量,中國地方間稅收競爭的確對中國經濟發展取得的矚目成就貢獻良多。地方政府長期主導資源配置、充當經濟建設和投資主體角色,堪稱“經濟建設型政府”。然而,經濟發展的衡量標準不應局限於單一指標,我國地方政府正逐漸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地方政府也漸漸意識到“合縱連橫”的重要性:陸續展開區域經濟合作。2005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中央明確提出“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重新調整經濟區域劃分。可以預見,區域經濟合作將會改善目前的地方政府間關係。政府間的競爭、合作與聯動是政府間圍繞著稀缺的資源展開的,即便是合作,法律規制仍是不可或缺的。因為,法律規制是實現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規範的法律規制將會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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