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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政府績效,很多國家鼓勵地方政府間開展稅收競爭來提高公共部門的效率。從稅收競爭對政府績效產生的不同後果來看,政府間財政關係理論可以歸納為“增進效率說”與“降低效率說”兩類。前者認為,稅收競爭的結果會提高經濟效率、增進社會和個人的福利水平。該說的典型是“蒂布特理論”,居民通過“用腳投票”向地方政府施加壓力,迫使地方政府官員提供最優的財政收支組合,提高經濟效率;而後者則認為稅收競爭會降低經濟效率、減少社會和個人的福利水平。該說的典型是奧茨理論,地方政府為吸引資本、競相減稅,使得靠稅收融資的地方政府無法為最優的公共服務產出籌集到足夠資金。上述理論都注意到了稅收競爭在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上的作用,兩者各有合理之處,區別在於研究起點不同。稅收競爭的效果是增進還是降低效率雖無定論,但其本來目的是要增進政府績效這一點是無疑的。因此,適當的稅收競爭是一種較為可取的狀態,稅收競爭是必要的,但必須有限度。
二、稅收競爭的限度與超限
財政分權與政府績效增進必然引發政府間稅收競爭。地方政府圍繞具有流動性的生產要素展開競爭,包括制度環境、政策、區位、營銷等在內的稅收競爭戰略旨在吸引資本、勞動和其他投入要素等,以提高社會與個人的公共福利。稅收競爭,乃政府競爭手段之一。
(一)稅收競爭的界定及其有限性要求
政府競爭,源於“競爭性政府”的概念,該概念最早見於英國學者阿爾伯特?布雷頓的著作《競爭性政府:一個政府財政的經濟理論》:“聯邦制國家中政府間關係在總體上看是存在競爭性的,政府之間、政府的內部部門之間以及政府與政府之外的行為主體之間迫於選民、經濟主體和非經濟主體的壓力,必須供給合意的非市場供給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當地居民和組織的要求。”政府間競爭可以圍繞技術與制度供給展開,通過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平台準備、服務制度構建以及各種稅收優惠和營銷策略等,不僅能夠吸引居民與資源流入當地,而且能夠使之穩定融入本地的社會網絡。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曾指出:“徵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由此可見,稅收與稅權之重要性。
不少學者均嘗試定義“國內的稅收競爭”:有學者認為,廣義上,稅收競爭是指獨立性的政府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性稅制設定行為;一般意義上,增加了一個限定條件,即要求每一個政府的稅收政策能夠影響稅收收入在政府間的分配;狹義上,進一步限定了政府預算相互依賴性的原因:稅收競爭是獨立性政府的非合作型稅制設定行為,每一個政府的政策選擇都會影響流動性稅基在這些政府所代表的地區間的配置。另有學者認為,稅收競爭是指不同政府之間為了特定的目標(吸引資本、吸引居民等),通過降低稅收、增加公共支出或其他影響政府收支的方式而展開的競爭。還有學者認為,稅收競爭是指各地區通過競相降低有效稅率或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等途徑,以吸引其他地區財源流入本地區的政府自利行為。另有學者認為,稅收競爭是指政府間以增強轄區政府的經濟實力,增進轄區福利為主要目的,以稅收及相關手段進行的各種爭奪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的活動。
上述稅收競爭的定義,雖然並不完全相同,卻已形成基本共識:在財政分權中不同地方政府利益各異的前提下,為達到增進政府績效、增加公共福利水平等目的,採取各種稅收優惠手段,吸引資本、擴大稅基等,實現公共服務產出與財政收入的最優比例,即促使公共服務資源的配置實現最優化。如何有效、均衡地在政府間分配稅收利益,從來都是稅法的重要任務之一。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經濟轉型或發展中國家,地方政府職能的實現都必須依靠地方政府的財政。事權與稅權是否匹配是地方政府能否完成其應有事權的普適性標準。稅收來源不同也會影響地方政府制定決策和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稅收競爭客觀上可能增加地方政府用於提供公共服務的稅源,但是,過度的稅收競爭則可能使地方政府因提供過多稅收優惠而無法獲得稅收增加,也就是說,即使稅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力仍可能下降。因此,稅收競爭應當是有限度的,只有良性的稅收競爭才有助於實現稅收競爭增進財力的本來目的。
(二)中國經濟轉型期的稅收不當競爭行為
政府間稅收競爭與市場競爭一樣,都必須遵循競爭規律和公認的道德準則。發達國家與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不同,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與具體實踐亦有差異。對經濟轉型國家來說,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對市場的發育與市場秩序的維持至關重要,發達國家相對成熟的立法與司法體制,可以為稅收競爭提供成文的競爭規則以及規範的權力約束和權利保障。而經濟轉型國家,很多社會制度仍在不斷的調試過程中,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場秩序不穩定且多有混亂。政治上的集權傳統與財政上的分權改革並存,難免出現稅收立法權雖高度集中在中央,但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也屢見不鮮的奇景。稅收競爭的矛盾在經濟轉型期表現得更為突出,因此,本文著重探討中國經濟轉型期的稅收不當競爭。從制度運行效果來看,過度的稅收競爭不僅不會促進經濟發展,而且會導致稅收的大面積流失,故可稱為“有害稅收競爭(harmfultaxcompetition)”或“稅收不當競爭”、“稅收競爭失當”等。“有害稅收競爭”一詞源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九九八年四月提出的研究報告《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日益突出的全球問題》,這是針對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各國稅制改革中出現的降低稅率、提供各種稅收優惠的普遍趨勢,包括避稅港與有害稅收優惠等進行的專題研究。而“稅收不當競爭”、“稅收競爭失當”的提法,則參照競爭法上的“不正當競爭”這一違反“以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核心的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