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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的民主原則,其理論依據主要是主權在民的思想。所謂主權在民,即公民基於自由意志而訂立社會契約,制定法律,把歸屬於公民個人的權利轉讓給國家,以此換取國家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國家權力由此而生。即公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和擁有者,是國家權力的主人,而政府的公共權力則來源於公民的授權,是由公民的權利派生和轉化而來的,是公民賦予的,政府是公民權利的受託者。或者說,在公民和政府的法律關係中,公民是享有權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義務的一方。
之所以強調公共財政的民主原則,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逕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7]
憲政下的公共財政是法治保障的財政。要保證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必須依法治來規範政府財政行為,加強和完善公共財政方面的立法。為防止財政權的濫用,必須以權利制約權力,而所有這些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強化國家的財政權並不必然會侵犯納稅人的權利,關鍵是採取何種手段強化國家財政權,如果採取人治的方式,侵犯納稅人財產權的現象將是在所難免的,但如果採取法治的方式,就不會侵犯到納稅人財產權,因為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國家依法行使權力。通過法治來強化國家權力,就能夠達到既加強國家權力,又維護納稅人權利的雙贏結局。簡言之,“公共財政必然要求財政民主,而財政民主需要財政法治來保障。有鑑於此,財政法定的範圍也逐漸從稅收,擴展到其他財政收入形式,並最終擴展到財政支出,使財政民主的基礎更為寬廣和堅實。”[8]具體來講,之所以強調法治保障,主要在於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既包括市場主體法治化,又包括政府行為法治化,其中,政府財政行為法治是關鍵,政府財政活動和運作須在法律約束下進行。
三、公共財政與預算的關係
從預算與財政的關係看,預算是公共財政的運行機制或基本制度框架。在市場經濟下,與財政具有本質聯繫的是現代預算制度的產生,或者說,公共財政是建立在現代預算基礎上的財政制度,預算是制度意義上的財政。
滿足公共需要是財政最根本的目的,這需要建立一個能夠保證達到上述目的和要求的公共運作機制。而財政運作機制的公共性,決定著財政對於公共需要的滿足程度、財政活動範圍是否合適以及財政效率高低。在行為與操作的意義上,具有決定作用的是財政制度或運行機制,其實質是國家如何運用公共權力,依據何種規則運用公共權力進行資源配置。正是公共權力的運作規則決定了不同的財政制度。由公共財政法治性所決定,預算必須遵循法定原則。與此同時,只有當政府預算以法律方式通過並以法律加以約束,預算才能夠起到約束政府財政收支活動的作用。因此,預算制度的產生反映了公共財政的社會需要。
預算制度作為現代憲政國家的財政體系的核心制度,與生俱來地追求民主、法治等基本價值。從歷史上看,公共財政的產生與預算制度的產生是同一個歷史過程,預算制度孕育造就了公共財政。現代意義的政府預算代議機構控制是控制政府行為的工具,它的產生和發展與議會政治的產生和發展、與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也是同一歷史過程。納稅人通過代議機構對政府的制衡機制,政府必須編制預算並經代議機構批准付諸實施。代議機構對預算的議決、監督執行是從納稅人的利益出發的,賦予政府預算應體現納稅人意志的政治意義。預算制度不但對財政具有嚴密的控制,且形成為指導、監督及批評一切行政活動的最有效工具,以法律程序保證政府收支不偏離納稅人利益,並用法律保障私人財產權不受政府權力擴張的侵害。在制度和運行機制上,預算若由納稅人的代議機關控制,此時的財政必定是公共決策、公開透明的財政。
其實,建立公共財政的基本框架,就是要構造公共財政的運行機制,即現代預算制度。對於公共財政而言,是先有預算,後有財政活動。財政活動不允許有超出預算邊界。即預算制度是公共財政運行的基本規則,是納稅人及其代議機構控制財政活動的機制。我國建立公共財政就是要完善預算制度,合理配置國家預算權。預算案必須通過議會批准才能對政府有法律約束力,預算過程要透明,要接受議會和民眾的監督。改革後的預算制度,政府的諸多行為將置於公眾的視野之下,對於建設一個廉潔、高效的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在和諧社會的理念下,有利於緩和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對立關係,為政府行為獲得更多的納稅人支持,有助於政府政策的貫徹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