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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監督,首先,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是否明確稅收立法授權的目的、範圍;其次,監督國務院是否嚴格按照授權的目的、範圍行使該項權力,是否存在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行使;第三,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否按《立法法》的規定及時制定法律;第四,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對上位法違反,保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合憲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連貫性和統一性,稅收要素的明確性和確定性。
(二)稅法的科學性
1.稅法科學性是稅收“良法”之治的保障。依法立法是對稅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學性則是對稅收立法的質量要求。衡量稅法是否科學不僅要看稅法規範體系本身是否構成一個嚴謹有序的邏輯體系,也要看稅法立法精神和具體法律規範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能否引導或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維護稅法的科學性就是提升稅法規範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稅法的執行具有現實的社會經濟基礎,稅法的立法宗旨和稅法所確立的原則精神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趨勢。缺乏科學性的稅法不可能是“良法”。
2.加強立法適應性調查是實現稅法科學性的基本途徑。加強稅收立法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發展趨勢的適應性調查,不僅是對稅收法律和稅收行政法規、稅收部門規章的要求,更是對稅收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要求。目前全國上下二級立法都比較重視和強調立法的合法性,但對立法的科學性因缺乏統一明確的衡量標準,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雖然也有可行性調查程序,但由於稅收立法的科學性基本表現為稅收立法的需求性,因此可行性研究實際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結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準確地把握和反映該法律立法的社會現狀。尤其是地方二級立法.互相抄襲嚴重,大多數地方立法大同小異,這有違設置地方立法的初衷,從全國性法律規範來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層次已涵蓋了法的原則性規定和操作性規定的全部內容,是對全國共性問題的立法規範。地方立法必須根據上位法,在維護法律統一性的前提下解決各地的特殊性問題,體現各地立法的差異性。
3.可操作性是稅法科學性的重要體現。稅收立法“第一,必須較為簡單、易懂,能夠被公眾所領會……第二,……必須具有劃分是否遵循或違反這個規則的標準界線,一旦規則遭到破壞,無論政治家或是一般公眾都能比較容易地加以辨別。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這種財政規則必須反映和表達全體公民的價值觀,從而使他們信奉規則規定的各項條款,在某種意義上可能被看作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稅法是一種行為規範或行為標準,因此在實體法的內容上應當確定無誤、簡單易懂和便於遵守執行,在程序法的內容上應當時序清楚、界限明確、具有可操作性。這是稅法得以廣泛遵守執行,並實現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沒有程序保障的權利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稅法的可操作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稅收徵收管理程序和納稅人權利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稅法制度上已規定了稅收征管程序和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在內的稅收違法處罰程序,以及稅務行政複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權利損害的救濟程序,但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三)稅法的合理性
納稅人依法納稅是為了實現納稅人根本利益或整體利益的需要,是為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納稅人通過履行納稅義務,同時也獲得了相應的公共服務,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看是權利義務一致的產物。公共管理成本通過稅款的徵收由納稅人分攤是應該的,但這種分攤對納稅人應當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時需考慮公共管理的持續性和納稅人的生存和後續發展等個體特殊性。從稅收與公共支出的關係看,由於公共權力膨脹導致公共管理機構和公共管理人員的膨脹,從而導致稅率的提高,稅款徵收的增加,這是稅法不合理的體現。從納稅人對稅賦的承受能力看,稅率過高或扣除項目不合理,會影響納稅人的後續投入和長遠發展,最終影響經濟的整體發展,也是稅法不合理的體現。在統一市場競爭的情況下,不同身份納稅人根據稅法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更是稅法不合理的體現。稅法缺乏合理性從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學性,而要維護稅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強對稅法立法的監督。稅法的實施是對納稅人財產的無償徵收,因此維護稅法的合理性無論對納稅人合理財產權的保護,對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對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二、稅收法治的關鍵是依法執法
稅收法定的基本含義可概括為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稅法實施必須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換言之徵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徵稅或減免稅收。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稅法不僅規定稅務機關的職責權限,而且其作為稅法的執行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稅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納稅人不僅承擔依法納稅的義務,也依法享受申請稅收優惠、稅收減免、拒絕非法徵收和符合相關程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