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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益訴訟是建立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法治應包含兩種意義: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這其中程序是關鍵問題。而民事公益訴訟能夠強化人們依法辦事的意識同時給任何組織和個人依法維護公共權益、社會經濟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武器,從而成為依法治國的不可或缺的新型訴訟制度。
第三,從訴訟目的來看,隨著社會的發展,法治的進步,民事訴訟不再局限於保護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機能逐步向保護公共利益擴展。隨著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而出現的公害、環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訴訟中一般也不完全採用當事人主義原則;各國都在逐漸突破民事訴訟限於對純私人權利保護的限制,從重視對具體的群眾性受害者的救濟到抽象的公共利益邁進,這說明民事訴訟機能正擴張於公共利益領域。將公共利益置於民事司法保護下是市場經濟和法治發展的必然。現代國家設立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在於賦予當事人訴權,通過優厚的程序保障保護當事人的權利與一般公眾的公共利益,並以此來實現解決糾紛、維護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職能,使社會的發展處於良性有序的軌道。因此,公益訴權是的法的主體性原則和程序主體性原則體現,是訴權的新發展,是因應現代民事訴訟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的。
第四,從訴權方面來說,要實現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必須賦予當事人訴權,新的民事訴訟目的論要求賦予當事人公益訴訟的權利以實現民事訴訟保護公益的訴訟目的,公益訴權是通過民事訴訟制度保護公共利益的切實保證。例如許多國有資產流失不是沒有被發現,而是舉報人沒有公益訴權。王海多管閒事的正現行訴訟制度不足的客觀體現,但王海欲維護公益卻沒有公益訴權,因此只有買假才能獲得告狀權,且還不能維護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只有買了假才有告狀權的話那麼這告狀權是否成本太高?有些商品因表面合格而逃避了行政機關的監管但內在品質卻存在潛在瑕疵時就有必要賦予打假者或廣大的消費者公益訴權,使他們在危害結果還沒發生之前就能求助於司法保護。
二、公益訴訟概述
(一)公益訴訟概述
關於公益訴訟的概念,有三種觀點:一、公益訴訟實際上是行政訴訟的一種。公益訴訟的提法是我國行政法學者的獨有見解,域外均未見有闡釋者。公益訴訟是我國學者在談論行政公訴時製造的“概念”。二、公益訴訟分廣、狹義。其中,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三、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公益訴訟不等於公訴,它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又可以由利害關係人以國家授權機關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所謂公益訴訟制度,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行為規範。也就是說,公益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對於個人或組織提起的違法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進行審理並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為的活動。公益訴訟是與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訴訟是因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而引發的訴訟;公益訴訟則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發的訴訟。公益訴訟包括公益公訴和公益私訴。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訴訟不等於公訴,私益訴訟也不等同於私訴。公益訴訟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又可以由利害關係人以國家授權機關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公訴或私訴)。
(二)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徵
一、目的的特殊性
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與為維護個人和組織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私益訴訟相比較,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法律的授權,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違法案件、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制裁違法行為,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主體特殊性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與侵害後果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即只要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或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對國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或具有損害的潛在可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利代表國家起訴違法者,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無任何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之所以有權起訴違法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行為,主要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有權利也有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同時,國家、社會和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關係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獨立。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有個體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實際上是維護個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