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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預算制度

    一是合理配置人大預算權。雖然我國《預算法》規定了預算草案由行政部門編制,由人大審批,但沒有明確人大是否享有預算草案的修正權,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對預算審批的制衡權。從預算管理的實踐來看,人大實際上只能就預算草案的同意與否行使審批權,政府對人大審批通過的預算也必須執行,即使預算被否決或久拖不決也缺乏相應的制衡機制。這就要求在修改《預算法》時明確規定人大對預算草案的修正權以及政府相應的制衡權,在預算的編制和審議中擴大民主的範圍,增強人民代表審議的作用。

    二是堅持預算法定原則。在預算法的制定與實施時要全面貫徹預算法定原則,包括預算主體權利(權力)法定、預算主體義務法定、預算程序法定和預算責任法定;完善預算制度,保障憲法“控制公共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利和經濟的自由發展”等功能的有效發揮。此外,要強化全民的國家預算法律意識。

    三是規範預算外資金。由於轉軌時期財政的原因,我國形成了大量的“預算外資金”。這些預算外資金游離於人大的預算監督之外,造成國家分配秩序混亂,財政活動失序、失范,使正當的財政收入受到了侵蝕。這是我國目前財政生活中的一大缺陷,必將阻礙我國的憲政進程。因此,應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法》的調整範圍。  

    四是強化預算監督。在我國,為強化人大對政府監督職能,有必要推進政府預算報告制度改革。預算案要反映大多數人的意願,實現公共支出與合理稅收負擔均衡,最重要的在於必須為預算的民主決策和監督提供制度保障,同時,也要加強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國家預算的監督。通過建立起人大、審計、公眾、媒體等全面的監督體系,真正實現對國家財政預算的“防腐”功能。

    在最後一個字落筆後,他發現此時外面的天空已經到了中午。看樣子,自己是用了一個上午的時間才寫完這篇文章的,看來這篇文章還需要做幾次修改才能交上去啊,正想著,就見門開了,只見自己的秘書端著一個托盤走了進來,包元知道現在已經是中午吃午飯的時間了。

    第二百七十九章

    第二百七十九章

    在催了戚寰幾次後,戚寰這才將自己所寫好的那篇文章交給了包元,不過讓包元感覺奇怪的是,他明明只要戚寰寫一篇,可是這傢伙交上來的卻是兩篇,而且那篇顯然不是捉刀之作,看來這傢伙在這個事情上也是真下了功夫的,不過他也清楚這傢伙這麼積極的原因所在,無非是想建國後,他就能早點獨立出去,然後就能和自己平起平坐了,大家都是部長,以後你有事情找我,就只能是商量,而不能用命令了,想到這裡,包元不由的笑了起來。  

    在笑過後,包元開始認真的看起這篇名為:論稅收法法制的文章來,就見上面這樣寫到:

    一、稅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稅收法治的開端或起點,稅收法治應當從稅收立法開始。判斷稅法是不是“良法”,有三個標準:稅法的憲法和上位法依據,稅法規範體系與客觀經濟規律的統一性,稅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稅法的統一性

    我國按照國家主權統一的原則,結合因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採取“一元二級”的立法體制,“一元”即要求全國立法的統一性,二級立法除民族自治條例和特區條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並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據。稅法的統一性就是稅法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1.稅法立法權的統一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具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二是國務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這些機關所制定的稅收法律規範構成目前中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稅收立法權的統一要求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和財政、金融等基本經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其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與執行稅法有關的操作性規定。在西方國家由於“三權分立”議會與內閣政府是一種制衡關係,立法歸屬不僅是權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對憲法的實施關係到議會與政府的權力和利益,對自己擁有的立法權互不相讓。我國在“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國家不分權,從利益角度,稅收立法權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還是由政府行使沒有實質性差別。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稅法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級授權,而政府制定稅法則屬二級授權,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權後又將這種權力轉授給政府,現行《憲法》和《立法法》對二級授權沒有規定。

    稅收立法權的統一現在已經成為各國議會限制政府徵收私人財產的重要機制,從而確立了“稅收法定”的原則。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財產的規範,均應由代表民意的議會來制定,已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稅收立法慣例。

    2.稅法制度的統一性。稅收法律規範體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三個層次稅收規範性法律文件所構成,雖然《立法法》確立了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則,但由於我國沒有《憲法》監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監督程序規定上的不完善,即使發生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也缺乏有效的解決途徑和救濟途徑。需要完善現行立法監督制度,加強對稅收立法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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