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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問題是社會運動的動員結構,也就是社會運動的參與者是怎麼被動員起來的?社會運動動員具有三種不同機制、網絡機制、空間—網絡機制、空間機制,其中第三種是筆者的一個新發現。通過研究學生運動,筆者發現空間不僅能導致一種組織網絡和特殊的動員結構,而且空間能直接導致特殊的動員結構的形成。這就好比半夜打雷,同時驚醒了同一個地區的許多人,我們就不能說這是通過社會關係網絡而得知打雷的;但是,如果一個人沒有被雷聲驚醒,第二天有朋友告訴他才知道,那麼這個人是通過社會關係網獲得這一信息的。遊行的信息也一樣,並不是都通過關係網絡傳遞的,而是通過自然而然的直接接觸傳遞的。所以空間既有間接作用,也有直接作用。當然,在不同的國家和社會結構中,這三種動員機制的作用存在有區別。

    最後一個問題,該如何看待新聞、公共輿論和社會運動的關係?我認為有兩大問題尤其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傳媒特性本身與社會運動的關係。比如印刷書、電視和英特網的出現,都改變了社會運動的面貌,這個時候傳播方式就是信息。第二個是新聞內容才是信息。西方的新聞在報導社會運動的時候往往是保守的,基本上是負面的,一個人甚至寫了一本書研究美國的新聞報導是如何歪曲和破壞了美國的新左派運動的;而中國一旦允許報導,往往是正面報導,支持和同情的多。我在書中解釋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最後的落腳點還是回到了國家合法性問題上。  

    總之,作為一個簡短的結論,我認為,西方的昨天也許是中國的今天,西方的今天也許是中國的明天,所以把握社會運動發展的趨勢非常重要。筆者將這種趨勢概括為三點:一是新社會運動的出現,二是社會運動社會的出現,三是全球性社會運動的出現。接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中國集體行動的現實和未來。中國目前處理集體行動的方法是有效的,但還不夠,尤其是民粹主義一旦興起,是非常危險的,所以關鍵還是要把社會矛盾用制度化的方式處理。作為中國學者,我們不能把西方理論當作聖旨,我之所以反對固定模型,反對把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分開,強調情感、文化、空間環境等因素的作用,這些都受益於我對中國真問題的思索。研究中國,必須提出中國自己的問題和理論,也許我們能走出一條不同的路來。

    [內容摘要]:傳統的民事訴訟制度要求起訴的條件之一是當事人與案件必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是實踐中發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民事訴訟要實現其制度宗旨就必須要有所突破。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實現了維護私益與公益的雙重目標。本文從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現狀出發,分析了其理論依據,對我國公益訴訟的現狀進行介紹並提出幾點看法。

    而第二篇則是我國公益訴訟創設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架設,對於此,徐富聰表現出一種極大的興趣來,因為他知道只有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識,才能讓法律真正成為平衡社會各種矛盾,解決各種問題的最好手段。而這一切都必須靠國家所建立的法律架構來進行,而訴訟,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打官司必須簡單化,不然就很可能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這都是很可能出現的事情。  

    [關鍵詞]公共利益公益訴訟

    一、導言

    (一)公益訴訟起源

    公益訴訟起源於羅馬法,發展到今天,美國成為現代公益訴訟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一八六三年,美國制訂了《反欺騙政府法》,該法在一九八六年經修改後又規定任何個人或公司在發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政府錢財後,有權以美國的名義控告違法的一方,並在勝訴後分得一部分罰金。一八九零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謝爾曼法》,一九一四年又制定了《克萊頓法》,以此補充規定:對托拉斯的行為除受害人有權起訴外,檢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任何個人及組織都可起訴,要求違法者停止違法行為。此外,美國的環境法中關於公益訴訟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制度,公民提起訴訟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有證據可舉,有標準可查,其中《清潔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於此相適應,《美國區法院民事訴訟法規》第十七條規定:“法定情況下,保護別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堅合眾國的名義提起”。

    事實上,公益訴訟一詞始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在經歷了劇烈的社會變革後,伴隨著公益運動的展開而廣泛使用該術語。由於當時美國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都是為了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社會公共利益而展開活動,由此而進行的訴訟被稱為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的法理學依據

    第一,公益訴訟制度是民主在訴訟領域的體現,它為民主的實現提供了現實的途徑和司法保障。公益訴訟制度給人們廣泛而真實的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提供一條現實的途徑。人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其作用猶如機車上的“制動器”,它能對國家各機關權力的正常運行給予肯定和保護,也能對權利的濫用和擱置不用進行有效地防範和矯正。同時,司法制度的設立和運作是國家保障人權的重要方式,司法保障的穩定性、規範性、公正性、權威性和平等性能夠使人們掌握國家主權,防止公職人員濫用權力並糾正錯位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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