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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取消職權立法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先採取過渡性的做法,即借鑑日本的經驗,即規定職權立法僅限於執行性行政立法,即在已經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法律的規定加以具體化,並且不得創設公民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的權利。
看完正篇文章後,徐富聰已經在思考如何建立一個他心中認為是最完美的法律架構來,因為他知道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讓一個國家真正的變的強大起來,畢竟無規矩不成方圓,這是一條永恆不變的真理,不過要由人治轉變為法治,這絕對不是一兩天就能做成的事情,這必須靠國家大力推行同時,還必須讓更多的人明白現在復國軍所制定的法律不再是為某人,或者是某個特權階級服務的了。它所服務的目標是人民。
第二百七十六章
第二百七十六章
就在徐富聰為建國做著理論準備的時候,與他有同樣思維的復國軍高級軍政人員也同樣在為這個事情而忙活了起來。因為在他們看來,只要他們徹底的掌控了黑龍江,那麼司令絕對會立即宣布建國的相關事情,所以與其倒時候去忙,還不如現在就未雨綢繆,早做準備的好,這樣可以在宣布建國的時候,他們可以做更充足的準備啊。
此時已經身為財務部部長的包元不但自己在為建國的收支進行著合理的規劃和安排,而且還讓手下的稅務司司長戚寰也做著同樣的準備。對於此,稅務司司長似乎並不顯得有一絲的著急和焦躁,而是在回到辦公室不久,便立即寫出了一份名為:論地方政府間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其內容如下:
【摘要】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產生,客觀上基於財政分權的結果,主觀上緣自地方政府績效的考慮。對處在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雖然稅權高度集中於中央,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同樣難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無疑將有益於資源配置的優化和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經濟轉型期制度約束環境的弱化與地方政府事權界定的模糊,使得稅收競爭進退失據、容易逾越正當的界限。地方政府間的稅收不當競爭亟待全面的法律規制,以便為稅收競爭提供常規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稅”精神。
【關鍵詞】財政分權;政府績效;稅收競爭;稅收不當競爭;法律規制
【正文】
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不僅常見於西方發達國家,而且存在於經濟轉型國家。對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問題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於經濟學領域。法學上對地方政府間稅收不當競爭的認識不足、研究較少。“法治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最有效的辦法,人類選擇法制,就是使社會控制資源得以最大化利用,用慣例與常規來解決問題,使治理風險最小化、成本最小化。法律的規制、權力的分離和行政的透明,都是基於對人性的不信任和人們對自我有了清晰認識後所建立的他律機制。”[1]有鑑於此,本文在借鑑稅收學上關於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立足法學的研究視角,因循“為權利提供救濟”、“給權力施加約束”的研究思路,探討建立常規性規制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有序進行的法律體系問題。
一、政府間稅收競爭產生的主客觀原因
經濟學上的財政聯邦制理論與政治學上的政府績效管理制度,有助於全面把握政府間稅收競爭的成因,只有這樣,法學研究政府間稅收競爭的法律規制問題時才能有的放矢。
(一)稅收競爭客觀上源於財政分權
“一個國家的財政結構是分散的或集中的,要視其政體是聯邦制或單一制而定,而不是相反。”單一制的特徵是:一切地方政府的權力均來自於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重要官員由中央任命;每一級政府只管理隸屬於其的下一級政府,最基層的政府才直接統治人民。單一制國家的政府間結構關係傳統上僅採取自上而下的單向控制模式。然而,聯邦制所主張的雙向控制或曰相互依賴模式,即通過設置協調機制或制度保障因素,來確保兩個層級的政府之間既在政府組成、立法與執法等層面上相互依賴、利益上又各自相對獨立。中國儘管仍然堅持單一制和中央集權,實際上的政府間關係更接近相互控制模式,有經濟學者認為,中國經濟轉型所以取得相對成功,要歸功於M型體制結構或曰“創造市場的准聯邦制”。
政府間財政關係即政府間的財權與財力劃分及其相互關係。財權與財力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量度,直接關係到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各自利益的滿足程度或實現程度,財權與財力的歸屬與分配,則涉及中央與地方各自利益及兩者的對比度。財政分權並非聯邦制國家專屬的,很多單一制國家也採取財政分權模式,而且分權化愈加明顯。所謂財政分權,是指中央政府賦予地方政府在債務安排、稅收管理和預算執行等一定的自主權。財政分權理論旨在解釋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中央政府不能夠按照每個居民的偏好和資源條件供給公共產品,地方政府的存在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與發達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界定各級政府事權的做法不同,經濟轉型國家的政府間財政關係因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未定而極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