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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說道:“明睿伯,我已經判罰熊衛打四十大板。”
“喔?四十!”熊庭玉眉毛一挑,口氣有點吃驚。他在稍微調整了一下身位,藉故向我這邊瞟了一眼,眼神裡面露出凶光。熊庭玉接著對縣令說道:“大人判罰的好,打四十都算輕的。這個畜生實在是可惡,不教訓一下不長記性。”
縣令還算機靈,說道:“本來是要判罰四十的,但念在明睿伯的份兒上四十大板就減半吧,只打二十大板好了。”
熊庭玉倒沒有推脫,說道:“這樣做縣令大人方便嗎?”
“刑罰的目的不僅在於懲戒,還在於引以為戒下次不要再做違法之事。既然明睿伯已經表示嚴懲,相比熊公子一定會引以為戒,皮肉之苦少受一點也沒事。”縣令話里話外的意思就是你當老子的以前不管教兒子,這次給你面子少打一半,下次他還飛揚跋扈看你還怎麼說。
我想起熊衛身子骨不怎麼硬朗,要是二十下去剩半條命也算運氣好了,當著熊庭玉鬧出點什麼意外著實不好交代。這次熊衛有父親在場被按到長凳上也沒反抗,我對著準備打板子的人使了眼色,微微地搖了搖頭。打板子的衙役一看,蹬大了眼睛。
自從當上縣尉之後,碰到的案子不少,有些人在審問的過程中負隅頑抗,打死也不說,最後只能動刑。有些桃花源的惡霸惹了事還是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地步,為了好好教訓他們也只能打板子。**之間的暗語很多人都知道裡邊的門道。於是我又發明了一套暗語,要是對付死不開口的人就微微搖搖頭,意思是下手不要太重,我還留著出口供呢。要是稍微點點頭,就是說狠狠打。至於扔下去的簽子就不管上邊的顏色了。
熊衛這樣體質的人挨上二十板子很夠嗆,而且衙役他們是絕對不會手下留情的。衙役瞪眼看著我,意思是說:“對他還手下留情?”
第一百零四章 伯爵之子(五)
更新時間2013-6-5 5:41:39 字數:2545
我一看差役的反應,稍微一點頭,“我說留情就留情。”
公堂上的主要刑罰就是打屁股,俗稱“打板子”,學名“杖責”。據大人們講“打板子”這種刑罰始於開國之初,有一次唐太宗李世民在太醫處看到一幅“明堂針灸圖”,從中得知人體的重要器官多在胸、背部,這些部位若被撞擊拍打會有生命危險,而屁股部位的穴位比較少,因此他便下令在刑罰中規定,對犯人不得擊打胸、背,只許打屁股。從此,在公堂上打犯人的屁股便成了定例。
“打板子”屬於肉刑。古代官員公堂上審訊犯人,當犯人不招供畫押時,往往要喝令把犯人按倒在地,打板子或杖擊,直至其招供畫押為止。所謂“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之所以出狀元是因為有些人可以熟練地運用行內的技巧。衙役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當的,首先要練好的就是打板子。
第一種:外輕內重。
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上,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響聲,不准打破。等到打完,裡頭的豆腐全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種打法往往是案子已結時,給予犯人的比較狠的懲罰。照這樣的打法,往往只消二十下,犯人的骨盆甚至內臟便會碎裂,但從外表上看不出什麼損傷,而實際上的結果是非死即殘,實在算是比較陰險的打法了。
第二種:外重內輕。
這種打法是用衣服包裹著一摞紙張,要求打完之後,衣服破破爛爛,裡面的紙張卻毫髮無損。這種打法往往是用於逼供,照這樣的打法,看起來是皮開肉綻,實際上是傷皮不傷骨,沒什麼危險,等犯人疼暈過去就潑水,潑腥了繼續打,在犯人招供之前一般是出不了人命的。所以,後來就有這樣一種現象,有些犯人估計自己可能會挨重板子(比如第一種類型),而去賄賂衙役,這些衙役收了錢之後,自然就按後一種打法打了。不了解其中內幕的官員往往也就被矇騙過去了。
打板的形狀不盡相同,有比較細的竹板,有粗大的木板,木板又有寬的、窄的和四稜子的,打起人來自然輕重大不相同。但即使是最小號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大號的可達到40-50斤,這樣的重量高高舉起再重重落下,估計沒幾個能受得了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往往犯人一聽見打板子就嚇得要死的原因。一般來說,能清醒地挨滿二十板子的就不算多,能挨夠四十板子的更是少之又少,往往是中途就昏厥甚至斃命了。
打板子的數目和輕重,是由縣太爺(或府、州等主審官)確定的,但均不是當堂口授,而是由他扔下的簽子來授意。因此,公堂公案上的簽筒和簽子是很講究的。公案上放有四個簽筒,每個簽筒只寫一個字,合起來是“執法嚴明”四字。其中除“執”字筒內插的是拘捕簽外,其餘三個筒內,分別置有白、黑、紅三種顏色的簽子,這顏色就標誌著數目和責打的輕重。
白頭簽每簽打一板,黑頭簽每簽打五板,紅頭簽每簽打十板。如果縣令擲下的是四十支白頭簽,那麼打完四十板後,犯人的皮肉白淨如常,立即可以行走;如果是八支黑頭簽,同樣是四十板,則要打成“傷膚,兼旬愈”;若擲下的是四支紅頭簽,則這四十板,就會使受刑人大吃苦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