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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一家年收入幾百萬美元的小工廠,不管是對格羅斯家族、羅傑斯家族這樣,手上擁有軍火巨頭洛克希德公司控制權的人來說,還是對如今擁有幾億美元資產的李韋德來說,確實並不算什麼。但李韋德更加看中的是這個位於維吉尼亞州的軍火工廠,其所擁有地合法生產槍械彈藥的生產權。
要知道李韋德為什麼說要建立自己的軍火工廠,卻暫時沒有去建立,就是因為在美國建立一家新的合法的軍火工廠,所需要辦理的手續太多審核太嚴格(至於沒在海外建立,是因為李韋德目前還沒有那個實力,即使在一些小國建立了也沒有能力保衛)。現在,如果李韋德得到這家位於維吉尼亞州的軍火工廠,這一難題不就迎刃而解了麼?
雖然這家軍火工廠,只是生產槍械彈藥,這些最基本的單兵輕型武器,並沒有生產大型重型武器的能力,也沒有那樣的資格和權力。但在國際軍火市場上,對李韋德這樣的地下軍火商來說,他們通常接觸的都是那些第三世界的反政府武裝或武裝組織,因為交易對象的經濟條件和戰爭方式的限制,通常大多數交易的軍火種類,卻不是那些大型重型武器,而恰恰是那些槍械彈藥等最基本的單兵輕型武器。
所以這家軍火工廠,還是讓李韋德感到滿意的,他以後的軍火交易中要販賣大型重型武器的話,再找其它途徑就是了。再說李韋德即使擁有了這家生產槍械彈藥的軍火工廠,也還是要和伊夫琳、葉蘭她們進行合作的,畢竟有的時候自己正常製造的,不一定有通過特殊渠道進貨來的軍火便宜。
李韋德之所以想擁有自己的軍火工廠,主要還是以免自己的軍火來源,被伊夫琳、葉蘭他們身後所代表的勢力所控制,並且也是因為那樣來源的軍火一年也就兩三次,李韋德可不想一年只能做幾次的軍火生意,而是可以隨時做生意,何況與伊夫琳他們的合作,目前也只是三年的期限而已。
至於這家軍火工廠目前的規模不是李韋德在意的,確實如弗蘭克所說的,他完全可以對此軍火工廠注入資金,在此基礎上進行工廠擴建,以擴大生產規模擴大產量的。只要有資金,這些都不是問題。
李韋德接過那份關於那個軍火工廠資料的文件,略微翻看了一下介紹。那家軍火工廠,果然是生產槍械彈藥的,位於維吉尼亞州某處,總資產七百萬美元,年收入三百多萬美元,年利潤一百萬美元左右,聯邦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相關武器生產許可證也都一應俱全。
就在李韋德還想接著看那份文件看仔細點的時候,一旁的鮑威爾卻從弗蘭克手中接過那個文件夾,拿出了那個文件夾中最後一份十幾張紙的文件,開口說道:“下面還有第三份也是最後一份獎勵,是來自聯邦政府和軍方的特殊獎勵,就由我來發放吧。至於到底是什麼,還是由韋德你自己看吧。”
李韋德懷著既好責又期待的心情,從炮威爾手中接過又一份文件。
那麼這來自美國聯邦政府和軍方的特殊獎勵,到底是什麼呢?當李韋德雙手接過文件這麼一看時,微微一怔後頓時心中驚喜萬分。
沒想到沒想到,李韋德原本以為聯邦政府或軍方,會獎勵他一枚榮譽公民勳章或一兩百萬美元了事,然而卻是獎勵了一份軍品出口許可證。
第五十八章 家族聚會(下)
軍品出口許可證制度是各國對軍品出口實行監督、控制和管理的主要手段。早在美國政府1935年頒布的《國際軍品貿易條例》中,就對軍品出口許可證作了明確規定。目前,凡制定軍貿法規的軍品出口國,均把出口許可證制度作為規範軍貿活動的基本措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軍品出口許可證的種類、申請、簽發、期限等內容。
美國軍品出口許可證的管理和簽發由國務院國防貿易中心下設的“國防貿易控制辦公室”負責,軍民兩用技術及產品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的“出口管理局”負責簽發。申請軍品出口許可證,必須具備某些條件。美國《國際軍品貿易條例》規定的最基本一條便是,只有美國公民或公司可申請軍品出口許可證。
美國軍品出口許可證分為普通許可證和特種許可證兩種,普通許可證也叫公開的一般許可證,對這類許可證軍品的管理一般較松,美國絕大部分的出口軍品,均屬於普通許可證範圍;而對特種許可證軍品則要按一定複雜程序進行嚴格管理。
軍品出口許可證也是有有效年限的。美國《國際軍品貿易條例》規定:軍品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如果有效期結束時產品未全部移交,則須重新更換許可證。
軍品出口國將武器接受國按情況的不同劃分為不同類別,並在軍貿法規中列出武器接受國的國別清單。對友好國和盟國實行優惠,而對於其它國家則嚴格審查。這種國別政策的實施,增進了同友好國的關係,也防止了武器落入不友好國或敵對國手中。美國軍貿法規將有資格購買美國武器的國家分為A、B兩類,A類是預先經國務院審查批准的,可直接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如北約成員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等;B類國家須事先通過駐美採購團、美國使館、美國軍援顧問團或其它方式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美國軍品清單還將出口武器按項目大小重要性、技術難度及費用多少進行分類,如國務院《國際軍品貿易條例》的“美國軍品清單”將出口武器劃分為一般武器裝備和重大軍事裝備兩類,“重大軍事裝備”指“軍品清單”中標上星號的項目,為“鑑於其重要軍事用途或軍事能力。須經特別出口控制之產品”。此外,美國國會《軍品出口控制法》列出的“重大作戰裝備”和國防部《安全援助管理規定》列出的“主要國防裝備”也是必須由政府特別審查的重要武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