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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小說] 《狠群》作者:無聊路人甲【完結】
什麼是僱傭軍
更新時間2009-4-9 12:19:11 字數:518
僱傭軍是一種特殊的兵種,是一班為了個人利益而參加一場武裝衝突的人。僱傭軍參戰的目的只是為了金錢獎勵,只要對方出價夠高,他可以受僱於任何人。僱傭軍參戰並非為了意識形態或政治信仰、愛國主義或是道德原則。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給出了最廣為接受的僱傭軍定義,雖然美國等一些國家並不認同這一定義。條約規定:
第四十七條外國僱傭軍
一、外國僱傭軍不應享有作為戰鬥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利。
二、外國僱傭軍是具有下列情況的任何人:
(一)在當地或外國特別徵募以便在武裝衝突中作戰;
(二)事實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三)主要以獲得私利的願望為參加敵對行動的動機,並在事實上衝突一方允諾給予遠超過對該方武裝部隊內具有類似等級和職責的戰鬥員所允諾或付給的物質報償;
(四)既不是衝突一方的國民,又不是衝突一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五)不是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人員;而且
(六)不是非衝突一方的國家所派遣作為其武裝部隊人員執行官方職務的人。
根據日內瓦公約,一個戰鬥員必須滿足一至六條中的所有條件,才能被定義為僱傭軍。
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國際公約
更新時間2009-4-9 12:19:32 字數:4030
聯合國大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4/34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准生效:按照第19條的規定,於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本公約各締約國,重申《聯合國憲章》和《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則,認識到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所進行的活動違反諸如國家主權平等、政治獨立、領土完整和人民自決等國際法原則,申明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的行為應視作所有國家都嚴重關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這些罪行都應受到追訴或引渡,深信必須發展和加強各國間的國際合作,以求預防、追訴和懲處這種罪行,對新的非法國際活動撮合麻醉藥品販運者和僱傭軍從事破壞國家憲政秩序的暴力行動表示關注,又深信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公約的通過會有助於根除這些邪惡活動,從而促進《聯合國憲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則得到遵守,認識到未經此一公約管制的事項繼續受到國際法規則和原則管轄,經協議如下:
第1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1.僱傭軍是指屬於下列情況的任何人:
(a)特別在當地或國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裝衝突中作戰,;
(b)參與敵對行動的主要動機是獲取個人利益,而且事實上由衝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給予物質報酬,這項報酬遠超過該方對其武裝部隊中擔任相同職級和任務的戰鬥人員所承允或給予的物質報酬;
(c)既非衝突一方的國民,也非衝突一方控制領土的居民;
(d)非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成員;並且
(e)非由不屬衝突一方的國家作為其武裝部隊的成員派遣擔任
公務。
2.僱傭軍也指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屬於下列情況的任何人:
(a)特別在當地或國外受招募以參與共謀的暴力行為,其目的為:
(一)推翻一國政府或以其它方式破壞一國憲政秩序,或
(二)破壞一國領土完整;
(b)參加此種行為的主要動機是獲取可觀的個人利益,並已獲承允
給予或領取了物質報酬;
(c)不是這種行為所針對的國家的國民或居民;
(d)非由一國派遣擔任公務;而且
(e)不是行為發生在其領土的國家的武裝部隊成員。
第2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任何人招募、使用、資助或訓練符合本公約第1條定義的僱傭軍,即構成犯罪行為。
第3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符合本公約第1條定義的僱傭軍,無論直接參與敵對行動或共謀的暴力行為,即構成犯罪行為。
2本條絕不限制本公約第4條的適用範圍。
第4條
任何人如有下列情況,即構成犯罪行為:
(a)企圖犯下本公約列舉的罪行之一;
(b)與犯下或企圖犯下本公約列舉的任何罪行的人有共謀行為。
第5條
1.各締約國應不招募、使用、資助或訓練僱傭軍,並應按照本公約的規定禁止這種活動。
2.各締約國不應為反對各國人民合法行使其為國際法承認的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利而招募、使用、資助或訓練僱傭軍,並應依照國際法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為此目的招募、使用、資助或訓練僱傭軍。
3.各締約國應根據罪行的嚴重性質,對本公約所列罪行規定處以適當
刑罰。
第6條
各締約國應通過以下措施,互相合作,防止本公約所列舉的罪行:
(a)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以防止為在其領土內外犯下此等罪行而在其領土內進行準備,其中包括禁止鼓勵、煽動、籌劃或參與犯下這類罪行的個人、團體和組織的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