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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某家PMC/PSC公司(比如MPRI、黑水/Xe、德陽、裝甲集團什麼都好)從其他客戶那裡(軍事承包商、工程承包商、採礦採油企業、某國政府甚至是聯合國或一些無國界組織)得到一些合同(例如人員的貼身保護或某地點某物資的保護),就會在花名冊里找這些掛職的“非正式員工”去赴湯蹈火,這些“非正式員工”與PMC/PSC企業簽訂承包該項目的合同後,就以該公司臨時雇員的身份去工作,此時,他們就成了“Contractor”了。

    現在,你們能理解為什麼這些武裝平民為什麼要叫做“承包商”了吧。

    但其實“承包商”還不是對“Contractor”最準確的翻譯,我們知道,好的翻譯要講究三字真經“信、達、雅”,“承包商”僅僅是一個字面上的翻譯,如果用“合同工”可能更容易讓人理解他們的身份。但我認為“合同工”還不是最貼切的。要達到中文語境中最完美的表達效果的話,對“Contractor”最最貼切的意譯其實應該是“臨時工”啊。  

    為什麼?

    我們先來看看“臨時工”的三個關鍵定義:幹活最累,工資最少,黑鍋你背。

    你看,PMC/PSC公司里那些高層平時舒舒服服地呆在有中央空調的場所里工作,不用過著刀頭舔血的日子就有高薪養著。而當“Contractor”的人呢,平時是沒工資的,有工作才簽合同,沒活兒干就沒錢發,乾的活卻是要跑到槍林彈雨中去做。

    再看看在費勞傑被鞭屍的四位吧,原本在合同里規定公司會提供裝甲車,每輛車上至少配三個人,但結果公司說這是個簡單任務,不危險,四個臨時工分坐兩輛普通汽車就夠啦。結果他們居然迷了路跑進反美武裝的控制區,這下好了,遭到包圍時車上既沒有裝甲提供保護,又沒有機槍提供壓制火力,每輛車上除了一個開車的就只剩下一個人可以用手中的卡賓槍進行還擊,結果在AK、PK和RPG的圍攻下全軍覆沒。前海豹又咋的,當了臨時工就別指望有周全的勞保。

    而且別以為只有中國才流行讓臨時工背黑鍋,老外也一樣。你看黑水的“Contractor”打死了伊拉克的老百姓,於是公司開除、上法庭;德陽的“Contractor”打死了伊拉克的老百姓,公司開除、上法庭;三葉叢林的“Contractor”打死了伊拉克的老百姓,還是公司開除、上法庭。總之,企業不用負責,都是臨時工的素質低才會出事的嘛。  

    綜上所述,無論怎麼看PMC/PSC里的“Contractor”都符合“幹活最累,工資最少,黑鍋你背”,所以說,這“Contractor”不是“臨時工”是啥?

    “安全承包商”與“僱傭兵”

    更新時間2010-9-24 10:35:04 字數:3974

    註:本文轉載自槍炮世界博客,經原文作者Dboy授權轉載。

    話說在之前那篇《“承包商”譯名略談》裡面解釋了“Contractor”的含義,其實對於這個Contractor,並非國內所有人都把他們稱之為“承包商”,有些人是把他們叫做“僱傭兵”的。但是,“僱傭兵”的英文為“Mercenary”,與“承包商”是不同的。

    Contractor之所以稱之為Contractor,是因為他們的身份是“承包安全保護項目的商人”,所以才使用了“承包商”這個具有商業味道的稱謂。但是現代僱傭軍也是非常具有商業味道的,那麼,Contractor又算不算是Mercenary的一種商業化稱呼呢?如果不是,那他們幹的活兒跟Mercenary又有什麼不同呢?我們先來看幾則中鐵十四局在阿富汗的新聞:  

    2004年6月10日,恐怖分子對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中鐵十四局援建工地發動襲擊,造成11人死亡4人受傷;

    2004年9月4日,駐守中鐵十四局碎石機的衛兵發現兩名可疑分子向碎石機方向移動,衛兵發出警告,兩名可疑分子開槍射擊,雙方交火7分鐘,可疑分子逃往附近村莊;

    2006年4月1日,一夥武裝分子趁夜色潛入中鐵十四局在賈拉巴德公路修復項目的工地,被衛兵發現,雙方交火,武裝分子被擊退;

    2006年12月2日,中鐵十四局在阿富汗北部巴德吉斯省的工地夜遭不明身份武裝分子襲擊,在保安人員的及時還擊下堅守到阿富汗警察救援,中方人員無一傷亡。

    其實在2004年的“6-10”事件後,中鐵十四局已經決定像其他在高危地區工作的外國公司那樣聘請武裝護衛了,比如在2005年2月3日的一則新聞中提到,中鐵十四局阿富汗項目部僱傭了美國USPI保安公司負責安全保衛工作。這個USPI公司類似於武俠小說里的“鏢局”,而他們所僱傭的那些武裝護衛人員,也就是承包了中鐵十四局工地和工人安全的那些Contractor們相當於“鏢師”。  

    而且,根據日內瓦公約對僱傭兵所作出的定義,一名戰鬥員必須全部滿足以下所有六項條件,才能被視為僱傭兵:

    在當地或外國特別徵募以便在武裝衝突中作戰;

    事實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主要以獲得私利的願望為參加敵對行動的動機,並在事實上衝突一方允諾給予遠超過對該方武裝部隊內具有類似等級和職責的戰鬥員所允諾或付給的物質報償;

    既不是衝突一方的國民,又不是衝突一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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