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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金錢的力量!不管國家、地區、公司、個人!

    一切都躲不開經濟生態!

    錢給到位可以壓倒一切!五大老闆提出的待遇條件,在鬼佬職員們眼裡已經足夠優厚,自然也沒必要再爭鋒相對。

    所謂的語言、歧視、乃至暴力。

    很多時候都只是爭取金錢的一種手段……

    莊爺把錢給到對手的底層,立即就抽掉對手的基礎盤,成功瓦解對手。而剩下的千餘名鬼佬大多是遠洋貿易中高層,位於管理層的層次,有著更加聰明的腦袋,往往也想賺取更多利益。

    他們一是懷疑「華資」給出的待遇,二是不滿足「華資」給出的待遇。

    英資公司之所以是英資公司,關鍵就要在於由英資管理,轉移到華資公司算什麼事?

    他們要做「人上人」!不要做「打工人」!

    他們是布蘭奇的堅定支持者!也是最受紀律約束,對英資最忠心者!

    而離開的英籍職員比莊世楷想像中更多,離開的華人職員又比莊爺想像中更少……

    莊爺站在樓上嗤聲一笑:「也對,有骨氣的人早走了!留下都是沒骨氣的!」  

    「沒骨氣的走狗總喜歡狂吠不止,討主人開心,要幾根骨頭。」

    「野狗!」

    而英籍職員的選擇也充分闡述著一個道理:世上聰明人少,短視者多也。

    剩下的人已不足為慮矣。

    「要贏了!」司馬翔再度勸告幾遍後,帶著地主會的人,以及投誠的英籍職員們離去。

    周華標望著現場,情況逐漸明朗,人群疏散大半,心中安定。

    李鷹等警員也松出口氣,保持著嚴陣以待,恪守職責的形象。

    布蘭奇卻像個跳蚤一般,大聲呼號,來回橫跳,試圖攔下離開的職員……

    可職員們跟他來遊行是為爭取利益,又不是為打戰送死,既然已經成功拿到利益,又憑什麼要留下繼續鬧呢?

    根據地主會的說明,華資公司接納人員的時間僅有一個小時!

    職員們可沒空跟他鬧!

    因此,布蘭奇束手無策看人群疏散,身後只剩一批「鐵黨」繼續支撐他賺取更多利益。

    總有一小部分人以為「大清」在呢!

    搶完地還能賠款呢!  

    華資能讓一步就能讓十步!

    呵呵,今天莊爺就會讓他們知道!什麼是來自後世的民族自信、大國作風!

    而在英籍職員們疏散的時候……一些穿著白衫,行事低調的陌生面孔則悄悄混雜進人群當中,裝模作樣地抗議著,很快就和抗議者混成一片且無人知曉……

    莊世楷放下手臂,轉身把香菸掐滅,拿起辦公桌邊的電話,給港督打出最後通牒。

    「港督先生,我是莊世楷!」

    「莊警官!」麥理斯在辦公室里把電話接起,語氣已不像先前那般愉悅。

    以「莊先生」為首的華資力量、五大老闆、竟然甘願向英資示好?

    就算只是對底層的英籍職員示好!也實在出乎麥理斯預料!

    而且根據估算華資已經缺少資金,想要拿出這麼大批遣散費,五大老闆又要變賣家產,拆借貸款了。

    這招「割肉飼鷹」太絕了!已經把麥理斯逼到角落!

    而這種招數麥理斯並不是想不到,而是做不出,所以預估對方做不出!

    等於是聯軍做不出吃雪團、就麵粉、向敵軍發起進攻,所以潛意識無法下達判斷……  

    「遊行申請的集會時間已過。」

    「是否驅散市民?」莊世楷看一眼手錶說道。

    麥理斯很沉得住氣,肅聲答道:「你是港島總區的負責人,你有權處理港島轄區的遊行事件!」

    「明白了!」莊世楷這回直接掛斷電話,不等港督回復。

    最後通牒已下!

    可行動了!

    這回就拼誰更能沉住氣!

    莊世楷拿起對講器,轉身,一拳輕擊玻璃,肅聲講道:「前線聽令!」

    「Yes,Sir!」周華標連忙抓起對講器,神情一凜,彰顯威勢。

    「根據《港島法例》第245章,遊行集結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否則警方有權驅散。」

    「現在命令前線防爆部隊向遊行集結人員發出最後警告!若集結人員不予疏散,以《公共安全條例》第IV部『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予以疏散!」

    「請警方嚴格執法!保護市民公共安全!」

    「Yes,Sir!!!」

    周華標大聲吼道。  

    莊世楷放下對講器,揚起眉毛,神色英武的盯著樓下。

    港島法例上確實有制定「遊行時間」得限制,這裡的限制不是指整個遊行過程,而是指遊行會合以後的集結時間。

    畢竟,集結時間過長可能影響市政、更可能醞釀危機。

    因此,遊行過程怎麼樣!路線怎麼劃!時間用多少!

    隨你定!

    遊行集結以後?

    只有一個小時!

    這是不在申請表中,默默寫在法例的條款……

    很少人用!但卻很實用!

    更在於執法者敢不敢,想不想用!

    而《公共安全條例》則更加普遍,經常會派上用場,當集結活動超過時間限制,便可自動定性為違法集結,適用「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可處監禁5年,2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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