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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吾兄弟七人,姊妹二人,在兄弟中,他是行六,三哥早死,其餘六房均得成立,他的父親命名為「六謙堂」。除他一人外,兄弟皆務農,惟他的七弟後來開機房,略具商業性質。宗吾是相信遺傳和胎教的,他說他之好讀書,是決定在先天的,因為生他的那幾年,正懸他父親閉門讀書的時候。並且他還引蘇氏父子為證,他說:「世稱蘇老泉二十七歲,才發奮讀書。考老泉生於宋真宗祥符二年乙酉,仁宗明道二年乙亥滿二十七歲。蘇東坡生於丙子年十二月十九日,蘇子由生於已卯年二月二十日,他們兄弟二人,正是老泉發奮讀書時代生的。歷史上二十七歲才發奮讀書的,只有老泉一人,生出二位文豪;四十歲才發奮讀書的,只有我父親一人,生出一位教主,豈非奇事。東坡才氣縱橫,文章豪邁;子由則人甚沉靜,好黃老之學,所注老子解,推之古今傑作。大約老泉發奮讀書,初時奮發踔厲,後則入理漸深,漸為沉靜,故東坡子由二人,稟賦不同。我生於我父親發奮讀書的末年,故我性沉靜,喜老子,頗類子由;惜我生於農家,為學不得門徑,未免有愧子由了。」他說他的奇怪思想,也是稟自他父親,實則他家一連幾代,性格都有點特殊。我們先追溯到他的曾祖說起,來剖視一下他的血統看看。
宗吾的曾祖,名求枋,性格異常嚴肅,雖是一個開染店的老闆,可是道貌岸然,無人不敬畏他。凡族親子弟,應衣冠不整者,酒醉者,如果走到他的店門,立即屏氣斂容,不敢徑過。但他對人並無疾言厲色,仍是具有一副慈祥溫和的態度。生平從未作過虧心事,享壽七十歲。臨死之前,命家人捧手進巾,自浴其面,帽微不正,手自整理,然後憑几而卒。
宗吾的祖父,名樂山,一生務農,曾耘小菜出售;暇時販油燭及草鞋,沿街叫賣。身形魁偉,性情樸素。上街擔糞,有人和他說話,他必站立對答,糞擔在肩上,不知放下。遇狡猾的人,就故意拿他開心,久談不止,他便左肩換右肩,右肩換左肩,引得滿街人捧腹大笑。他於晚飯後便睡,及至家人就寢時,他已睡醒了,以後即不再睡。睡熟時,呼亦不醒,如呼「強盜來了!」即驚然而起。他於晚睡之後,即整理明日應賣小菜,整理完了,便手持一桿,往守菜圃。菜圃臨近大路,賊人偷東西從此經過的,往往被他奪下,交還失主,所以賊人非常怕他,常常繞道而行。家中平日是捨不得吃肉的,到了年終,他才割肉十斤,準備醃起。自己持刀修削邊角,削下來的約有半斤,便命他的妻子拔蘿蔔作湯,並切切囑他:「大的留著出售,小的留著長成,須擇一窩雙生和破裂不能賣的,才撥來。」他的妻子找遍了圃中,不得一棵,他才忍痛允許拔來使用了。湯熱,他親自持勺,盛入碗內,又倒入鍋中,再盛再倒,再倒再盛。他的妻子問道:「你這是幹什麼呢?」他說:「我想分給家人和工人,苦於不能公平和普遍啊!」這事過於不久,便一病而死。他的妻子割肉一方,獻於靈前,一見即痛哭,自語「淚比肉多」!又因痛惜不已,即取他生前所用扁擔珍藏起來,並且說:「後世子孫如昌達,常用紅綾包裹,懸掛在正堂樑上,永留紀念!」據說這條扁擔經他的子孫保留到民國九年,竟被賊人毀了。他的妻子曾氏,是高山寨富家的女兒,出嫁以後,終年陪著丈夫操作,挑水擔糞,從無勞怨。有時歸寧,看見貓犬剩餘的食物,即暗暗想到,我家怎能得到這樣的剩飯的食物?宗吾幼時,聽到他的父母屢次述及此事,告誡他們兄弟說:「先人這時窮困,這般勤苦,一食之難,竟到如此地步,做兒孫的千萬不可忘記啊!」
宗吾的父親,名高仁,宇靜安。他原是在外學生意的自父親去世後,便為家農,與他的妻子共同操作,終日勤勞的情形,一如他的父母。常常取出他的父親遺留的扁擔,以作警戒,因而家道漸裕,得以購置田產。不幸在四十歲上,因勞致疾,醫生警告他說:「趕緊把家務丟了,安心靜養,否則非死不可!」他便把家務完全交付給妻子,自己專心養病。三年之後,始得生愈。他在養病期間,才得到看書的機會,先尋到三國演義、列國演義等書來看,以後就看起四書講章來,他一看再看,於是從中就看出道理來,便是「書即世事,世事即書。」
他後來只看三本書,其他各書全不看了。哪三本書呢?一是《聖諭廣訓》,這書是乾隆所頒行天下的,後附朱伯盧的治家格言。二是《劌心要覽》,還只是看全書中的一本,中載司馬光及唐翼修等名言,他呼之為格言書。三是楊繼盛參嚴嵩十惡五好的奏摺,後附遺囑(是椒山赴義前夕,書以訓子的,所言皆居家處事之道)。此外還有一本三字經註解,信不常看。就是那三本大書中,還只有前二書是他手不釋卷的。臨死前數日,猶閱讀不忍放下。他常說:「書讀那麼多幹什麼。每一書中,自己覺得那一章好,即把他死死記下,照著去行;其餘不合心意的,就不必看了。」他最愛高聲朗讀的,在《聖渝廣訓》中,有這兩句:「人不知孝父母,獨不思父母愛子之心乎?」在《劌心要覽》中,有這幾句:「貧賤生勤儉,勤儉生富貴,富貴生驕奢,驕奢生淫俠,淫佚又生貧賤。」
他讀書固然是如此之少,而平生從未寫過一個字,尤其稀奇。當宗吾七八歲時,發生一件急事,他父親叫他拿筆墨來,等他拿來了他父親又說不寫了。但是宗吾偏說:「我的奇怪思想是發源於我父,讀書的方式,也取法於我父。」這事,久後當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