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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李素梳理了一個「目前還沒實施,但未來可以考慮」的土地變法大綱草稿。誰讓劉備知道李素對於政治設計總有奇思妙想,遠見非凡。

    所以這份大綱草稿裡面的內容,也不用太嚴謹負責,純粹就是些空想和啟發,都屬於不知道猴年馬月才能條件成熟的。

    比如,劉備既然跟李素聊到了土地稅賦政策的理想狀態是「履畝而稅」。

    將來若是時機成熟,最好把田賦改為只與百姓實際擁有土地量掛鉤、而現行人頭稅里的那部分糧食稅則要剝離出來,從此人頭稅只征錢(絲織品)和徭役。

    那麼,具體將來的田賦該如何界定、該不該按照田地質量區分上田和下田來微調單位面積理論稅額?

    如果未來王朝存續時間久了、土地兼併問題再次惡化後,失地農民重新成為佃戶時,是不是該出台一些保護佃戶、限制地主最大收租比例的法律條款?

    如果定了這樣的條款,萬一人口爆炸人口密度太大,農民瘋狂內卷搶奪租佃機會,自願繳納比朝廷規定的地主能收的最高租稅上限還高的租子,朝廷又該如何處理?

    這些問題,都是可以先腦洞推演一下的,留個草稿以備將來萬一用到。

   

    加上在討論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李素也恰好談到了他自己做地主的一些經驗心得。(其實是甄家做地主的心得,李素的封地和莊園都不會親自打理,交給小妾的家人打理了)

    他自忖他家的私有莊園的運作,已經算是比較寬待佃戶和僱農的了,這些做法都可以借鑑。

    最後,李素給了劉備幾條大而化之的推演經驗:

    首先,政府願意在適當的時候,規定地主給農民租佃的最高田租比例限額,這是有好處的。

    就好比後世近代幾乎都有減租減息,甚至海峽對岸還有「37.5%減租」的變法,控制地主的最高租率。

    而李素覺得在帝國時代,用法律把這個最高租率定在四地主六農民就很仁慈了,比曹操目前的五五開還少一成。

    如果將來有地主階級違反這個最高租率,被人上告了,官府就可以出面懲戒。只要大多數地主階層還願意守法,這種懲戒也不至於引起亂子。

    而且,終劉備和李素這一生,這操作估計是用不上了,只要留下備忘錄,將來啟發一下後世子孫即可。

    因為這種情況至少百年之後才會出現。眼下剛剛戰亂將終,人口壓力小,不會內卷到農民瘋狂搶奪租佃權的情況。  

    同時,李素也啟發性地讓劉備自己想明白這些道理,那就是政府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指望宏觀調控完全替代市場的自然調節。

    如果真到了人口極為稠密的年代,農民非要內卷不可,政府法令規定田租上限是沒用的。

    到時候只會逼得地主不得不用別的綜合條件去衡量、把田租給誰不租給誰。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比如政府強行壓住地主只能收四成地租,那他就會一律按照四成的價位招租,然後再看看農民能給的其他附加條件。

    到時候,說不定就是甲乙兩個農民都肯出四成地租,但甲農民更伶俐來事、肯當狗腿,地主就把地租給甲,讓乙餓死。

    當然了,伶俐來事肯當狗腿,那也是一種本事,甲農民因為本事更多而活下來,也不算不公平。

    可就怕問題繼續惡化,將來地主考量的是「甲乙兩個農民誰的老婆女兒更漂亮,而且願意在付四成地租後再額外把他老婆女兒也給我睡」,來決定租給誰,那就沒有下限了。

    所以,政府以法律形式規定最高地租這種事兒,是必須有其他行政能力配套來保障實施的。

    如果配套保障不夠,那就得適當尊重市場,給法律開一個雙向選擇的口子。  

    這個問題上,李素就自然而然想到了他家的經驗,建議劉備將來可以把土地地租管理分為「基本農田」和「經濟作物農用地」,然後區別對待。

    對於種植糧食的基本農田,就嚴格執行政府上文規定的最高地租,哪個地主敢違反,就直接處置。

    與此同時,區分了基本農田和經濟作物田後,對於農民實在內卷得厲害的地區和時間點,那兒的地主選擇面實在太大、賣方市場實在強勢,那就允許他們轉為經濟作物莊園嘛!

    比如種植茶葉、蠶桑這些的,乃至像甄宓那樣搞租地給佃戶、僱農包銷全種蔬菜的,都可以定義為經濟作物莊園,法律還可以規定這些莊園可以用靈活的地租計算方式。

    當然,這個法律肯定得配套一項政策,那就是政府得設一條紅線,強行規定地主超額持有的土地里,基本農田和經濟作物田的比例,來保證糧食安全。

    如果靈活一點,還可以搞總量控制,在地方上搞配額交易。

    這個腦洞開得有點大,很多年內都不一定用得上,所以劉備乍一聽時還不理解,李素就拿他自家的經營模式來舉例。

    原來,甄宓之前為了讓長安雒陽周邊的百姓、肯乖乖聽從安排、把全部租種的地皮全部用來種菜,也是給了相當的惠民政策的,還把地租藏在了一些比較隱蔽的徵收方式里,讓農民交租的痛苦感變得隱性一些。

    具體是這麼操作的:甄家承諾,只要僱農把全部租的地拿來種蔬菜,甄家就不直接收取地租,讓農民白種甄家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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