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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稅、丁稅、工商稅、分紅,這四項構成了秦國朝廷的主要收入,總額數達到了恐怖的九千萬兩,是齊楚兩國總和的兩倍!

    更可怕的是,秦國稅賦水平相當低,亦是說有更海量的財富藏在民間,只要有需要,便能爆發出持久強勁地實力來!

    僅就實力而言,秦國終於凌駕於齊楚兩國之上,實現了二百年來第一次地不平等!

    但秦雷深知,錢放在庫房裡便是廢銅爛鐵,只有在百姓手裡才是財富、才能帶來更多的財富,因此在他地領導下,朝廷花錢的能力一樣可怕,每年僅投入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開支,便達到兩千萬兩之巨,完全的不計成本。

    當然這種規模浩大、曠日持久的全國性工程,也是工商業如此迅猛發展的重要因素。沒有這些數額巨大的財富流入民間,大秦朝新興的工商階級,很難完成原始積累,也不會那麼快的做大做強。

    ……

    在國富民強,百姓生活安定富足的同時,秦雷也沒有放鬆對大秦百姓精神的重塑,通過茶館酒肆中的說唱先生,鄉間村頭上的演藝戲台,大量上演諸如『李世民大戰王世充』『關雲長千里走單騎』等各種英雄戲碼,潛移默化的尚培養百姓的尚武精神,並公然宣稱『神州大地只應有一個國家,那就是我們的大秦!』使秦國百姓對開疆拓土、統一三國始終充滿渴望。  

    順理成章的,大秦朝的軍費開支也是連年上漲,天佑六年達到了四千三百萬兩之巨,天佑七年的軍費預算甚至做到了五千萬兩,已經超過齊楚兩國不知幾凡。

    秦雷的建軍思路很明確,『騎兵為本,發展水軍、擴充步軍!』昭武末年的秦齊大戰之後,秦雷並沒有盲目的重建騎兵,而是把除鎮南軍之外的騎兵數量限定在現有的二十萬上。轉而針對大秦步兵薄弱的現狀,加大投入,將除鎮南軍之外的步兵數量擴充到四十萬……其中包括伯賞元帥幫他訓練的三十萬步軍,以及重建的十萬鎮東步軍。養這四十萬步軍的費用,大概是每年兩千萬兩……這還是因為大秦步軍士兵普遍採用兵役制,不用支付太多的軍餉,否則按照大秦現在的人力成本,秦雷那點軍費根本不夠用。

    同時為了應付必然會到來的齊楚聯軍,秦雷還開始向伯賞元帥撥付每年一千萬兩的特別軍費,以供他擴充軍力、興建戰船所用。昭武十八年那會兒,秦雷就知道,養水軍比養騎兵還他媽的費錢,那一艘艘威武的戰艦,可全是用錢堆起來的呀!

    但這並不是說騎兵自此在秦國不重要了,秦雷在二十萬騎兵部隊中試行志願兵制,意圖打造一支英勇善戰、經驗豐富、充滿自豪感與犧牲精神的職業化軍隊。從嚴從難從實戰治軍,使其變成大秦軍隊的脊樑、橫掃天下的大殺器。好在這支軍隊是現成的,僅需付出軍餉、戰馬補充、武備置換的費用即可,每年也是……兩千萬兩。  

    這支用黃金堆出來的軍隊中,充滿了富有戰鬥經驗的老兵、以及在天佑年間長大成人、充滿自豪感與自信心的廣大新兵,既有經驗又有鬥志、裝備精良、訓練嚴苛,毫不誇張的說,其正處在歷史上的最佳時刻。

    雖然人數不足百萬,卻是實打實的精銳軍隊,其戰力已經遠遠超過了秦齊大戰前的水準,與麻煩纏身、江河日下的齊國軍隊形成鮮明的對比。

    而軍心士氣方面,兩軍更是涇渭分明,已經有了天壤之別!

    第十卷 腥風血雨 第六五零章 天佑之治(下)

    對於這支軍隊,秦雷向來愛護有加,從昭武末年以來,朝廷中一直進行著血腥而殘酷的鎮壓與清洗……先是對李氏一黨的清算、而後是對士族官員的清洗、然後又是對御史黨的打擊。直到天佑六年七月,首輔大學士王安亭主動致仕回鄉,御史黨人樹倒猢猻散,朝局這才算是消停下來。

    但回首這段歷史,我們兀然發現,雖然政壇風波一波接一波,朝廷之上新人換舊人,卻一點沒有波及到大秦的軍隊。秦雷將他的將領們護於卵翼之下從不傷害,也不允許別人傷害。

    這是極為明智的舉措,因為軍隊不比別處,它正常時保家衛國的利器,可一旦陷入混亂,便會立刻化身為殺人放火的凶獸,可以把自己的國家砸個稀巴爛。而秦軍的中高級將領們,不是與李家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就是出自名門大族。如果秦雷將對李家和世家的清算,無節制的擴展到軍隊,必然會引起將領們的強烈反彈,不管秦雷的威信有多高,後果也不堪設想。  

    而秦雷保留下這些士族軍官,不僅使他們感恩戴德、死心塌地,也讓那些因為大清洗而地位嚴重受損的家族,看到東山再起的希望,使其怨氣大為減少,這才沒有出什麼大亂子。

    ……

    說完了好的,再說說不好地。那便是『官員必貪定律』又一次神奇的應驗了。

    哪怕秦雷每年都要殺一批貪贓枉法的官員。但贓官貪官還是前赴後繼的出現了。事實證明,這些有文化、有頭腦的官僚們的群體智慧,完全可以繞過朝廷的種種監控措施,有能力做到大權大貪、小權小貪,有權就貪、不貪白不貪地地步。

    起初幾年,秦雷聽到有人貪污就會忍不住咬牙切齒,拍桌子罵娘道:「這些人個個該殺!」他也曾幻想創造一個真正純淨的王朝。一個官員們人人清廉、百姓安居樂業地王朝。因此一度對貪官污吏絕不手軟,規定凡是官員貪污受賄者。罪加三等論處,甚至曾經一年處置過兩千多名犯罪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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