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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好像逐漸變成了普法欄目。。。。
第23章 23
趙閔然在臨下班前趕回了律所,並且從Nicole那邊聽說了林女士的到訪,還聽說了吳知璇在前台小會客室接待了林女士。
趙閔然臉上一沉,讓Nicole通知吳知璇到她辦公室。
吳知璇在接到消息後上了28層,來到趙閔然辦公室前抬起手,懸空頓在空中,低頭抿嘴輕輕笑,忽然想這時候的感覺很像被教導主任叫到辦公室教訓。
「請進——」
吳知璇進去之後自覺的帶上了門。
趙閔然鼻樑上架了一個無框眼鏡,面無表情。她穿著絲質白色襯衫,袖口和領口繡著一朵不知名的花紋圖案,她是一個知性優雅的女人。
「趙律,你找我?」
「嗯,坐。」趙閔然的聲音冷冷地,「我聽說你今天接待了一個客戶?」
吳知璇坐下後,腰杆挺直,雙手放在膝蓋上,像是一個做錯了事情等待被批評的學生,「是的,我接待的客戶姓林,她想要委託我們做一個涉及到誹謗罪的自訴案子。」
趙閔然抬頭瞥了她一眼,從前被自己這樣叫進來的人至少會局促不安,但在吳知璇的臉上看不到一絲一毫的慌亂。直覺告訴趙閔然,吳知璇的腦子裡又有一個破天荒的計劃。
但是這個誹謗案她不想接,誹謗罪定罪難度較高,而且根據她所了解到的事實判斷,這件案子勝訴率不高,一不小心還會被牽連到輿論的漩渦當中。雖然林女士很可憐,也很無辜,但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為她可憐無辜而改變法律的含義。
「吳知璇,或許我之前的態度讓你誤會了,但是這件誹謗案我不想接,我也不允許你用我的名義代替我的團隊去接這件案子。如果你今天和客戶談妥了條件,這也不是我的意願,你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我不會追認。」
「可是趙律,我覺得我能辦好這件案子。」吳知璇誠懇地說:「林女士已經找了很多律師,他們都拒絕了她,現在她的兒子都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她一個單身母親一路走來有多麼不容易,我……我想幫她。」
趙閔然側眼看她,從第一眼見到吳知璇覺得她是個開朗的孩子,智斗公交車色魔,另闢蹊徑拿下模擬法庭,她有天馬行空的想像力,遇到再大的困難也似乎不會當一回事。
似乎她永遠不會有不開心的事情掛在心頭,但是現在卻隱隱約約感覺到了她的壓抑。
單身媽媽……
好像聽陳教授說過吳知璇的父親在她高中的時候跳樓身亡。
所以她會對這樣的客戶有特殊的憐憫心嗎?
「趙律,請讓我試試吧。」吳知璇抬起頭,直視著趙閔然的眼睛。
沉默了許久,趙閔然依舊搖頭說:「不能。」她看見吳知璇眼裡的光正在一點點暗淡了,心念一動,改口說,「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我,如果就憑你的個人感情輸出,還不足以讓我同意幫你接下這件案子。」
吳知璇放在膝蓋上的手慢慢攢緊了一些,抬起頭欣喜說:「您答應了?!」
「我們就事論事,現在你當著我的面簡單地分析一下這件案子。」趙閔然看著吳知璇的眼睛,放慢語速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你先告訴我你準備起訴誰,然後你再從主客體和主客觀方面分析要如何證明對方構成此罪?」
吳知璇想了想,從椅子上起身,把擺在辦公室角落的白板拉到趙閔然桌前,一邊在上面寫一邊說。
「由於誹謗罪的被告人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組織,所以我準備選擇起訴微博帳號『不是油膩大叔』,以下簡稱他為『大叔』吧。我目前掌握的證據有:證據一,大叔的身份證件可以通過法院取得;證據二,大叔的相關v博言論截圖,這已經進行了公證處理,即使他刪除內容也沒用;第三,警方公布的調查結果;第四,林女士V博下的評論以及其他網友公布的個人隱私信息。以上證據證明,大叔發布了個人捏造的言論並且給林女士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因此我認為他已經構成誹謗。」
趙閔然往椅子上一靠,手裡拿著筆指了指白板上的一個犯罪構成要素說:「那麼你要如何證明大叔在故意捏造事實?」誹謗罪最難證明的一點就是要證明加害人明知是虛假的消息,但還是捏造和散布,人的思維活動無法捕捉,只要他否認,這件案子就沒辦法繼續辦理下去。
吳知璇抿了下嘴,她目前確實無法證明:「對不起趙律,由於今天接觸的時間短,我還來不及找更完整的證據,但是這些證據用來起訴立案足夠了,我想先接下案子,等立案了再去調查取證。」
「知璇,你認真點告訴我,你對這件案子還有什麼其他想法?」趙閔然抬眸,盯著吳知璇的眼睛問。
在趙閔然的印象里,吳知璇雖然經常不按套路出牌,但所有的舉動都有自己的章法,或許這一次她的「衝動」除了個人的感情因素外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