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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薛岳命令各部隊選拔勇壯士兵200至500人組成奮勇隊,擔任先頭突擊。同時各部長官一律靠前指揮,薛岳自己也親臨一線。18時,炮火準備。19時,奮勇隊出擊,各主力部隊緊隨其後,向箭爐蘇、萬家嶺、田步蘇、雷鳴鼓劉、楊家山等地全線攻擊。各部隊前赴後繼,踏屍猛衝。經一夜血戰,106師團的防禦陣地徹底崩潰。激戰至10日晨,第66軍收復萬家嶺、田步蘇,第4軍收復大金山西南高地和箭爐蘇以東高地,第74軍收復張古山,第91師收復楊家山東北無名村,第142師收復楊家山北端高地。戰鬥中,第4軍前衛突擊隊曾突至萬家嶺第106師團司令部附近不過百米,因天色太黑,加之自身也傷亡重大,未能及時發覺松浦中將。據戰役結束後一名日俘供認:“幾次攻至師團部附近,司令部勤務人員,都全部出動參加戰鬥,師團長手中也持槍了。如果你們堅決前進100米,師團長就被俘或者切腹了。”未能生擒松浦淳六郎,成為此次會戰中最大的遺憾。
天明後,日軍最後一次組織剩餘兵力,在空軍掩護下發動反擊,終被擊退。11日,106師團殘部退守雷鳴鼓劉、石馬坑劉、桶漢傅、松樹熊等不到5平方公里的地區內固守待援。12日, 傷亡也很重大的66軍和74軍向不足千人的日軍殘部攻擊數次,由於日軍依仗空投糧食彈藥,並縮小了防禦正面,因此火力並未有太多減弱,這一最後的攻擊未能奏效。中國最精銳的部隊與日軍最弱師團的戰鬥力相比,特別是在士兵的戰鬥素養方面,仍有不小差距.
在中國軍隊猛攻106師團的同時,岡村寧次嚴令各部不惜代價,增援萬家嶺。10日,第27師團102旅團在戰車第五大隊的配合下,突破725團陣地。11日,華中派遣軍調駐屯蘇州的第17師團步兵旅團長(該旅團為三聯隊制)鈴木春松少將率第54聯隊的第1、第3大隊,第53聯隊的第3大隊及野炮兵第23聯隊增援106師團。同日,102旅團及戰車第5大隊突至楊家山附近。
13日,日軍第17師團的步兵團到達武開路,與第102旅團會合,並肩向第60師、預備第6師等阻擊陣地猛攻。鑑於基本殲滅106師團的主要目的已經達到,而各部隊傷亡均極慘重,薛岳命令各部撤出戰鬥,全軍退守永豐橋、郭背山、柘林一線。隨後,薛岳電稟武漢軍委會:“此次敵穿插迂迴作戰之企圖雖遭挫折,但我集中圍攻,未將該敵悉殲滅,至為痛惜。”
萬家嶺之戰,雖然在最後的關頭未能組織強大的力量,徹底殲滅106師團,但中國軍隊在此次戰役中表現出的機動靈活、組織嚴密的特點,和中國士兵英勇頑強、不怕犧牲的精神,大大震驚了日軍上下、朝野內外和國際社會。而日軍整整一個師團幾遭滅頂之災,在歷史上從未有過。106師團遭此殲滅性打擊,已徹底失去戰鬥能力,即在南潯路北段擔任守備任務,進行休整補充,原定與101師團進攻南昌的任務被迫取消。
國共雙方都十分推崇的一代將星葉挺將軍如此評價萬家嶺戰役:“萬家嶺大捷,挽洪都於垂危,作江漢之保障,並與平型關、台兒莊鼎足而三,盛名當垂不朽。”
作品相關 汪精衛叛國“艷電”
古往今來第一叛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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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衛叛國“艷電”
1938年12月29日
重慶中央黨部,蔣總統,暨中央執監委員諸同志均鑒:
今年4月,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宣言,說明此次抗戰之原因,曰:“自塘沽協定以來,吾人所以忍辱負重與倭國周旋,無非欲停止軍事行動,採用和平方法,先謀北方各省之保全,再進而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在政治上以保持主權及行政之完整為最低限度。在經濟上以互惠平等為合作原則。”
自去歲7月蘆溝橋事變突發,中國認為此種希望不能實現,始迫而出於抗戰。頃讀倭國政府本月22日關於調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針的闡明:
第一點,為善鄰友好。並鄭重聲明倭國對於中國無領土之要求,無賠償軍費之要求,倭國不但尊重中國之主權,且將仿明治維新前例,以允許內地營業之自由為條件,交還租界,廢除治外法權,俾中國能完成其獨立。倭國政府既有此鄭重聲明,則吾人依於和平方法,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即抗戰以來淪陷各地亦可收復,而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則吾人遵照宣言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實為應有之決心與步驟。
第二點,為共同防共。前此數年,倭國政府屢曾提議,吾人顧慮以此之故,干涉及吾國之軍事及內政。今倭國政府既已闡明,當以日德意防共協定之精神締結中日防共協定,則此種顧慮,可以消除。防共目的在防止共產國際之擾亂與陰謀,對蘇邦交不生影響。中國共產黨人既聲明願為三民主義之實現而奮鬥,則應即徹底拋棄其組織及宣傳,並取消其邊區政府及軍隊之特殊組織,完全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制度。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之最高原則,一切違背此最高原則之組織與宣傳,吾人必自動的積極的加以制裁,以盡其維護中華民國之責任。
第三點,為經濟提攜。此亦數年以來,倭國政府屢曾提議者,吾人以政治糾紛尚未解決,則經濟提攜無從說起。今者倭國政府既已鄭重闡明尊重中國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並闡明非欲在中國實行經濟上之獨占,亦非欲要求中國限制第三國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則,以謀經濟提攜之實現,則對此主張應在原則上予以贊同,並應本此原則,以商訂各種具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