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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沒有多大爭議的聯邦制構想,國會的權利分配,行政,各州邦的義務等等憲法正式內容,才是讓各州激烈爭論的重點。
討論的重點有七條,其中第一條講立法,第二條講行政,第三條講司法,第四條規定各州與聯邦的關係,第五條規定修憲的程序,第六條規定憲法的位,第七條規定憲法的生效。整部憲法不能多說一句,也不能少一句。
第二百十七節 憲法拉開選舉
於制憲會議的代表本來就來的不足,所以每一個代表顯得非常重要,每一票,都彌足珍貴。
因為即便那些缺席的人沒有表態,在算整體通過率的時候,其實也要把他們算進去,所以實際上反而因為大量代表沒有參加,已經就造成憲法通過非常艱難。
全體代表對於要制定一部憲法,來規劃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
可惜方向的一致,不等於方案的相同,更不等於意見的統一。尤其是當方案涉及各自利益時,那就會針鋒相對、寸土必爭,以致制憲會議好幾次差一點不歡而散。就算最終堅持了下來,中途還是有十幾名代表離會出走,決定杯葛(boycott)這次制憲會議。
這樣不友好的氛圍,讓很多代表憂心忡忡。七十二歲高齡的制憲會議主席,賓夕法尼亞代表,德高望重的班傑明?富蘭克林博士。最後提議聘請一位牧師,在每天開會前主持祈禱,懇請代表們放棄“惟有自己正確”的觀念。
事實上,正是由於爭論的雙方,都表現出相對冷靜理智的態度,居中調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議,制憲會議才從走投無路轉向柳暗花明,並最終達成協議。
制憲會議的最大難題,就是,既要把各邦的主權和權力收繳上來,交給一個“堅強之全國政府”,但又決不允許這個政府是專制主義和君臨天下的。
傑弗遜的民主黨人,在反對聯邦集權無效的情況下,對於中央政府和國會的構成,進行了嚴格的要求。這部分討論了很長時間。最後規定:
國家權力既被縱向分解為聯邦的權力和各州的權力(其實是獨立各邦部分讓渡權力,變邦為州),又被橫向分解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而立法權又分屬參、眾兩院。只有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法案才能成立。而且,總統對通過法案有否決權,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國會通過的法案“違憲”。雖然由實行終身制的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決權,但大法官要由總統任命、參議院同意。總統雖然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這一否決又可以由國會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再否決。
這樣很符合歷史上設定,康柏起的作用非常明顯。
康柏並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如果不是美國憲法實在太簡單了,看過之後就能大致記下來,他在這樣的制憲會議,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好主意的。不過前世看過那附加了修正案的憲法,加上對美國政府和議會職能基本上還有點了解。所以在共和黨兩位法學專家麥迪遜和威爾遜的配合下,倒也提出了不少讓各方可以互相妥協接受的方案。
如果說對中央政府和國會問題結構。還僅僅是討論的話,那麼對於國會名額的分配形式,就是最大爭論。
和歷史上一樣。前面有大量制憲會議代表不願意參加會議,就是因為這個名額問題上,各大州表現的非常強硬,以致讓他們不得不採取杯葛(boycott)的方法。
雖然康柏已經在黨內提出了妥協性議案,但共和黨的兩位法律代表麥迪遜和威爾遜,還是先提出原來的大州方案,也就是完全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名額的民主方案。準備確實通不過,才接受康柏的妥協方案。
小州共和方案的主要維護者是新澤西代表威廉?佩特森和德拉瓦代表剛寧?貝德福德。他們代表小州的利益。小州代表堅持認為,大州意圖就是要吞噬小州。因此他們揚言寧肯投靠外國,也決不亡於大州。
大州代表也不讓步,甚至連劍與火、絞刑架之類的話都說出來了。反正以民主的名義殺人,也是早期民主的典型特色。某些新的主義在誕生之初,都伴隨著大量殺戮敵人,只有等主義走向成熟,掌握了優勢之後,才會更加人性化。可以接受。
幸虧這時康柏等共和黨人出來調停,加上代表中等邦,可以不偏不倚的康乃狄克代表奧立維?艾爾斯沃斯等人。在他們的聯合斡旋之下,制憲會議於八月達成妥協:眾議院實行國內法原則,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照顧大州;參議院實行國際法原則,不論大小,每州一席(後改為兩席),照顧小州,尤其是德拉瓦和羅德島。
如同歷史上一樣。這次妥協後來被美國憲法學家稱為“偉大的妥協”。這倒不光是因為它幫助制憲會議走出了僵局,而且因為它創造了一個民主原則與共和原則共存成功範例。眾議院民主,參議院共和,兩大原則共存於國會,豈非一種比單一共和制度更高境界的共和。其實妥協是一種政治美德,因為只有妥協才能實現共和。至少,它也是走出困境的一種方法。
這個最大的難點一解決,憲法的出爐順理成章。
和歷史上稍微有點不同的是,這次因為傑弗遜和康柏的在場,《權利法案》中關於公民權之類的內容,也被寫入了憲法,這樣就不必等憲法剛剛生效,就馬上通過修正案對他進行修正了。它的增加,實際上也和各方利益不衝突,因為此前各州自己的憲法,也都有權利法案中的內容,現在全國憲法上再出現,只是確認一下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