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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命令中,陳必時說得非常清楚,即只有這樣才能創造出能夠給予美日聯軍重創的有利條件,也才有可能守住新竹防線。
羅耀武不是不明白道理的人,所以準確無誤的執行了陳必時下達的命令。
要想重創美日聯軍,就得指望部署在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遠程炮兵與戰術飛彈部隊。
打擊從入夜後開始,持續了整整一個夜晚。
唱主角的是各種射程在兩百千米到三百五十千米之間的遠程火箭炮,而起到關鍵作用的是射程更遠的戰術彈道飛彈。
開戰初期,大陸軍隊向台島投擲了上千枚戰術彈道飛彈,一舉癱瘓了台軍的防空系統。
可惜的是,戰術彈道飛彈不是炮彈,不但更加昂貴,也更加難以生產與儲存。還無法做到保密。當然,對國內新聞機構保密不是問題。一道新聞管制命令就足夠了,因此對國內民眾保密並不難。耍想對國外、特別是擁有強大偵察手段的美國情報機構保密,就沒有那麼容易了。
暫且不說有沒有人泄密。就算沒有,美國擁有上百顆間諜衛星、數百架間諜飛機與數十艘間諜船,其中半數都盯著大陸,大陸在東南地區部署了多少飛彈、以及儲存了多少戰術彈道飛彈,對美國情報機構來說,根本算不上秘密。
事實上,泄密造成的影響更加嚴重。
上個世紀九零年代中期的那次台海危機之後,一名叛逃的高官就把大陸在東南沿海地區的飛彈部署情報帶到了大洋對岸,讓美軍對該地區的飛彈部隊、發射陣地、彈藥數量有了極為準確的了解。
在接下來的十多年間,這類事情不時發生。
不管怎麼說,在美軍參戰之前。大陸就沒有剩下多少戰術彈道飛彈。即便加班加點的全速生產。也無法滿足戰鬥需要。
萬幸的是,在很多時候,遠程火箭炮可以取代戰術彈道飛彈。
大規模使用遠程火箭炮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即火箭炮是非制導武器,精度肯定比不上彈道飛彈。比如在打擊防空陣地的時候,就只能使用戰術彈道飛彈。雖然火箭炮也有制飛彈藥。但是裝上制導設備的火箭彈過於昂貴。只能偶爾使用,根本不可能在大規模的炮火打擊中取代常規彈藥。
要想解決精度問題,就只能提高火力密度,使用子母彈頭。
如同美軍用傳感器炸彈對付步兵,在打擊美軍部隊、以及絕大部分設備設施的時候,子母彈具有足夠的破壞力。比如…型超遠程火箭炮一次齊射就能將六枚各攜帶五百六十枚破甲一殺傷雙用途子彈藥的火箭彈投射到三百六十公里之外,也可以使用七十五枚綜合效應子彈藥的彈頭、或者種一百五十公斤的溫壓彈戰鬥部、或者是重一百五十攻擊的殺傷爆破彈頭、或者是殺傷爆破燃燒彈頭。
如果使用雙用途子彈藥,一門…凹火箭炮能覆蓋相當於六個足球場的區域,而一個火箭炮營一次齊射就能覆蓋一個步兵營的防禦陣地。
用來打擊大範圍目標,火箭炮確實是大殺器。
十二日夜間,部署在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八個火箭炮營對島上的數十處目標進行了數十次覆蓋式打擊。
毫無疑問,美日聯軍的指揮官肯定沒有料到會遭到如此猛烈的火力打擊。
原因很簡單,如果大陸當局打算用部署在東南沿海地區的遠程炮兵打擊美日聯軍,就應該在大半個月前動手,而不是等到第一陸戰師與第三步兵師在島上站穩腳跟,並且逆轉了戰局之後。
可以說,大陸高層在這個時候批准使用遠程火力,也確實讓人看不懂。
站在美國的立場上,在此之前,肯定有所擔心。不管怎麼說,美國介入台海戰爭的理由是協助台灣抵抗汕一浸,而不是協助台灣反攻大陸,所以在武力使用!,毖判當局一直限制打擊大陸本土目標。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打擊台島上的目標就等於打擊大陸本土目標。
事實上,這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依照國際法,雖然台灣當局早在四十一年前就被趕出了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是大陸政府,但是台灣政權的合法性仍然得到數十咋小國家承認小即便這些國家都很有的甚至只是名義上的縣家。也就是說,台灣政權仍然具有合法性,因此美國依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同盟條約協助台灣抵抗入侵併沒違反國際法,不然也無法在安理會與聯合國大會上與大陸當局進行對抗。
關鍵就在這裡,美國不能把戰火燒上大陸,至少不能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這麼做。
受此影響,大陸當局在使用武力的時候也有很多顧忌。空軍就不說了,雙方都把戰鬥機部署在後方基地,而且雙方的作戰飛機都是在國際空域、或者戰區上投放彈藥,所以雙方都沒有拿空軍的作戰行動說事。
重點就在地面部隊上,特別是遠程炮兵。
美軍也有遠程火箭炮,而且這些火箭炮部署在與那國島之後,也能用射程高達數百公里的戰術彈道飛彈打擊台島上的軍事目標,但是美軍沒有這麼做,因為這會讓大陸獲得攻擊與那國島、以及沖繩島的充足理由。
同樣的。在美日聯軍參戰後,大陸當局也沒有讓部署在東南沿海地區的遠程炮兵打擊美日軍隊,只是讓其參與南方戰場上的戰鬥,繼續對付台軍。不管怎麼說。在美日聯軍參戰之前。大陸軍隊的遠程炮兵就在打擊台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