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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夯土須用大量人力,而且需要較長時間晾乾;燒磚、燒瓦,以這年月的技術水平而言,也非廉價之物。關鍵如今長安城內外,土好找,缺乏的就是人力啊,倘若強征,恐誤農時,影響民心,若是招募,這花費就大了去啦。

    裴該無奈之下,只得暫寢此議,仍舊住矮房子。

    故此為了不覺得氣悶,他在書齋辦公的時候,除非颳風、下雨,或者天氣太涼,都習慣於敞開門、窗。自己端坐在新制的靠背交椅上——為了方便挪動,不用木而用竹,好在這年月即便關中地區,竹資源也不匱乏——面朝桌案。

    順便一提,這年月尚無「桌」字,而只有「卓」,其意為高。裴該特製這張案子,比一般跪坐時所用的几案也確實要高得多了。

    此桌案不但高,而且還大,方便堆疊公文。此刻桌上正有一份文書,從洛陽傳來,是就裴該此前請復上郡之事,給出的允准答覆。

    後世的陝西省北部、甘肅省東部,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是從秦代才開始被納入中國版圖的,此前則為諸戎所居。秦自滅義渠,便大規模向西北方向擴展,郡縣化後,即在此地設置了上郡、北地和九原三個郡——九原郡已經深入後世的內蒙古自治區,位於河套地帶了。

    漢初,這片土地為匈奴所占據,其後武帝屢伐匈奴,直至河套,在此地設置了朔方刺史部。逮至東漢,其地分屬並、涼二州——東面的上郡和北面的朔方、五原等郡,歸併州,西面的北地郡則屬涼州。  

    漢末大亂,西戎趁時而起,無論其後的曹魏還是司馬晉,國家在西北方向的疆域都大幅度南縮,不必提朔方和五原了,東部甚至被迫放棄上郡,退至馮翊,西部的北地郡則縮水了一半還不止。

    如今這片河西北部的地區,仍為氐羌所占據,其中勢力最大的便是虛除部了。虛除部在晉朝國勢尚強的時代,也曾接受羈縻,恭奉晉之正朔,但其後胡漢崛起,其酋權渠便開始左右搖擺,兩頭押注——乃有與劉曜合兵南犯之事。

    只是虛除權渠很快就跟劉曜翻了臉,繼而劉曜放棄高奴,東入平陽秉政,使得虛除部勢力更大。對於裴該的關中政權而言,劉粲敗退,胡漢被迫採取守勢,暫不為患,西北方向零星勢力,也有涼州張氏牽制,他唯獨需要擔心的,就只有南面的成漢和北方的虛除了。

    雍、涼隔祁山對峙,無論巴氐北出,還是晉軍南征,都受限於險山狹道,裴該若是只求防守,難度並不甚大。但北方的虛除等氐、羌就不同了,倘若分道而進,勢必難以處處封堵——遊牧民族就是這點討厭,即便其力不足為中國之大患,三天兩頭地小股入境騷擾、搶掠,也足夠中國政權頭疼啦。

    況且虛除部還不是小股,據說統合各部,勝兵不下五萬之眾……

    因此裴該希望能夠重新羈縻虛除部,使他們先安分一陣子,以待自己於關中從容積聚。此前他就曾經派游遐跑過一趟,責問虛除權渠因何黨附胡寇,侵擾關中——當然啦,這是因為權渠已經跟劉曜鬧翻了,裴該又曾大敗劉曜,遊子遠故此才敢跑去,假意問罪,其實是給權渠一個台階下。  

    虛除權渠也不傻,當即表態,說我遠方戎狄,不明中國之情,還以為晉已亡,漢復興呢,則從漢討逆,順理成章啊——後來才明白,敢情我被劉曜那混蛋給騙了啦!既知晉朝仍在,且有復振之意,我自當歸從王化,臣服於中國的正統王朝——但是,是不是該封我個官兒做,才方便宣示部眾,凝聚人心啊?

    封贈戎酋官職,又不需要支付俸祿,也不需要裂土分茅,不過是承認你對舊有領土的統治權而已,這般惠而不費之事,裴該哪有不同意的道理呢?只是他垂涎於漢代的故土,仍然幻想著有朝一日,胡氛靜息,國家強盛,我會把失去的土地再拿回來!

    什麼收西域而逾蔥嶺,攻波斯而向羅馬,這又不是玩兒《成吉思汗》的電子遊戲,根本無謂空想;但盡我餘生,只要有機會,秦漢故土是一定要恢復的。

    因此上奏洛陽朝廷,建議復置上郡,其範圍就包括故漢上郡及北地郡的北部地區,恰好是虛除等部遊牧之所。雖然暫時可不安置流官,但等我將來力量足夠了,北逐氐、羌而占有此地,就算是先有了大義名分啦。

    關鍵是他看這年月的官僚,多數已無秦漢時代拓土萬里的雄心壯志,則你命他們收復國土,比命他們開拓邊疆,阻力總歸要來得小一些。

    洛陽方面有梁芬、荀崧主政,對於裴該的上奏,絕大多數都是當即允準的,難得的是這回連祖約也不加阻撓——可能是祖逖已歸洛陽之故吧——很快就給出了滿意的答覆。即置上郡,任虛除權渠為上郡太守,並且還給他加上平北將軍、都督上郡戎部諸軍事、奢延侯的頭銜。  

    ——奢延為故漢上郡置縣,如今當然是沒有的,但咱們可以先在地圖上標出來。

    洛陽方面並沒有頒發制書,而命長安行台制詔,以招撫虛除權渠。

    裴該仔細閱讀這份文書,確定其中沒有什麼隱意——他怕祖約給自己下套兒,同時也尋思著,祖納怎麼還不從建康北上呢?這年月的交通水平真是太落後啦——這才署上自己的名字,事下長史裴嶷,由民部核發,再轉司馬陶侃,由行部擇人前往頒詔。

    雖然必須兜這麼一個大圈子,但為了避免自己過於獨斷專行而導致政事有誤,該有的制約還是要規定的,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一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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