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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該搖頭道:「雖罷裴公演秦州刺史,然可召入長安,改以他任——既為我裴氏尊長,想來不會怪罪於我吧?」說著話,似笑非笑,注目裴嶷。

    裴嶷不禁暗中叫苦——他原本是想讓裴粹坐穩秦州,而自己在雍州,就此把雍、秦這兩個行台最核心的州牢牢抓在裴家人手裡的,誰想俏眉眼做給瞎子看,裴該貌似並不領情。聽裴該的意思,想讓游遐接替裴粹為秦州刺史,倘若就事論事,未必不是合適人選,但……那傢伙終究姓游,而不姓裴啊!

    只是就連他都沒有想到,才不過短短的幾個月而已,裴粹在秦州會搞得如此天怒人怨,還竟然引發了規模不小的戎亂……倘若只是數千人嘯聚山林,以州兵便可征剿,這事兒甚至都不必上報行台,州中自行消化即可;但問題是亂戎不下萬五千之數,還攻破了平襄縣城,裴粹進而行文長安,請求增援,這事兒肯定就壓不下去了……

    裴嶷曾任昌黎郡守,因為晉朝不設郡尉,郡守軍政大權一把抓,所以他也是帶過兵的,再加上南歸以來,輔佐裴該北伐中原、西定關中,自然積累了不少的經驗,自忖倘若自己身在冀城,靠著留守的正兵,加以部分輔兵,必能將那些匆匆嘯聚起來的亂戎一鼓而滅。之所以建議再多發三五千軍去,不過是怕消息傳遞遲緩,不知等軍至隴上,形勢是否還有變化,故而謹慎行事,多加一層保險罷了。  

    但裴粹雖然也當過武威郡守,涼州純是張家的地盤,他不過備位而已,實際上只能算是張寔的客卿、參謀,缺乏軍事經驗,正因如此,或許是被亂戎表面上的浩大之勢給嚇住了吧,才會向長安請求增援。

    碰到這種事兒,裴該沒有當場拍桌子,下令將裴粹檻送長安問罪,就已經算很給長輩面子啦,自己又怎麼可能攔得住他被罷免呢?只是,當初是自己舉薦的裴粹,如今赴任不過數月,便即罷免,固然是裴公演胡作妄為所致,我這臉上也難免燥得慌吧……而且將來兄弟之間,還要怎麼相見呢?

    不禁斜了一眼裴詵,裴詵眼觀鼻,鼻觀心,面沉似水,毫無為自家老爹求情之意;再瞧裴通,那小年輕迎面撞上自己的目光,竟然直接就把臉給別過去了。

    裴嶷心說你們老爹的事兒,你們都不著急,竟然只有我一個人跟這兒上火啊……雖然裴該說了,既然是他長輩,他自當召還長安來,別有任用,只是行台這兒一個蘿蔔一個坑,好位置也都占得差不多了,裴公演再來,哪還有容身之地啊?

    難道讓裴粹接替游遐管行部?可是方才引發戎亂,很明顯他是不適合這個職務的。

    正在煩悶,就聽裴該正式下令,命游遐接替裴粹,擔任秦州刺史,從長安的正兵中挑出一個部五百人來,護著他即日啟程,前往冀城,去平戎亂。  

    會議結束,百僚紛紛辭別而出,只有裴嶷特意留了下來,還沒等人走乾淨,就先朝裴該深深一揖,說:「公演守牧秦州,本為臣所舉薦,則其有罪,臣亦當連坐……」

    兩漢對於人才的運用,主體是察舉制,也就是地方官或朝中大老薦舉,相關部門考察,然後可以任官。故此一旦受薦者違反了朝廷制度,甚至於觸犯了國家法律,理論上薦主也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連坐制度以秦為甚,根據《史記》所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所以秦相范雎薦鄭安平為將,鄭安平卻為趙軍所敗,率兩萬兵馬降趙,按律當誅三族,薦主范雎與之同罪。好在秦昭王寵信范雎,不但法外開恩,還「下令國中,有敢言鄭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免得范相國面子上不好看。但兩年以後,范雎所薦王稽又坐與諸侯勾通之罪,按律斬了首,范雎就此再也干不下去了,只得稱病而讓蔡澤……

    漢法沒有那麼嚴,可是薦主連坐的制度仍然存在——富平侯張勃就因為薦舉過陳湯,陳湯獲罪後,他也被削去封邑二百戶,並且死後還諡之為「繆」——魏、晉因之。

    其實即便是到了科舉肇興的唐代,因為科舉只是選拔人才,具體官員任用往往還得靠薦舉,故此也仍然保留著薦主連坐,唐玄宗就曾經在詔命中說,一旦薦舉得官,「如後有虧犯典憲,名實不相副者,所舉之人,與之同罰」。  

    那麼按道理來說,既然裴粹因過被免,裴嶷作為薦主,自然也應當多少受到點兒責罰吧,他見裴該不提,就站出來主動表態——「則其有罪,臣亦當連坐……」

    裴該笑著擺擺手:「叔父何必如此?」會已經散了,所以他也不再用「君」或者「卿」來稱呼裴嶷了,仍然尊稱為叔——「公演叔父不過不適任而已,何得雲罪啊?彼既無罪,叔父又何必連坐?」

    倘若裴粹是平襄縣長,那麼平襄縣城失守,他自然有罪;但作為秦州刺史,既可以把很多責任推諉給下屬,也不可能所有下屬的過失也全都得他一個人扛起來,故此就目前形勢而言,是「過」是「罪」,尚在兩可之間。

    裴嶷要的就是裴該作這般定性,聞言暗喜,乃先致謝,隨即話鋒一轉,說:「臣內掌行台之事,外任雍州之政,案牘勞形,實在心力交瘁,還望趁此機會,暫卸一肩……」

    裴該聞弦歌而知雅意,當即皺眉問道:「叔父之意,公演叔父既交卸了秦州刺史,乃可改任雍州刺史麼?」

    「還望明公垂允,倘若仍不能定州政、安黎庶,甚至違律,臣當與之共受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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