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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第239章
貞觀十五年(641年),松贊干布25歲,唐朝派江夏王、禮部尚書李道宗護送文成公主入吐蕃。松贊干布親率禁衛軍勁旅從吐蕃遠道出迎。文成公主一行往西由倒淌河、日月山等地到達黃河河源附近的柏海(扎陵海),與松贊干布迎親的隊伍相會。松贊干布對李道宗執子婿之禮甚恭,與文成公主返回吐蕃,對自己親近的人說「我父祖未有通婚上國者,今我得尚大唐公主,為幸實多。當為公主築一城,以誇示後代」。松贊干布為文成公主築城邑、立宮殿。文成公主不喜歡吐蕃人的赭面習俗,松贊干布下令停止赭面習俗,自己也換下氈裘,穿上絲綢衣服,還派吐蕃貴族子弟到唐朝國學去學《詩》、《書》,又請唐朝識文之人管理吐蕃的表疏
吐蕃書籍《賢者喜宴》記載「松贊干布登臨歡慶的寶座,為文成公主加冕、封作王后。」
文成公主,唐朝宗室女(不是皇帝的女兒)。《敦煌吐蕃歷史文書》記載:「贊蒙文成公主由噶爾東贊域松迎至吐蕃之地。」「及至羊年(683年)…冬,祭祀贊蒙文成公主。」
學者王堯等人指出,贊蒙即覺蒙、**。在被用於稱呼贊普的女人時,蒙(btsan mo)、**、覺蒙(jo mo)等頭銜沒有區別。**有被寫作末蒙。《敦煌吐蕃歷史文書》的記載中,兼有贊蒙尊稱並且去世後享有祭祀這兩項待遇,是地位不低於吐蕃王后的人擁有的待遇,文成公主、金城公主都擁有這待遇,松贊干布的女人里僅文成公主擁有這待遇
關於泥婆羅的尺尊公主,敦煌吐蕃文獻、吐蕃金石銘刻等吐蕃史料里奇幻荒謬成分較少的部分以及漢人史料的記載里,都有松贊干布娶文成公主,卻都沒有松贊干布娶泥婆羅尺尊公主。松贊干布娶泥婆羅尺尊公主這事僅來源於部分吐蕃書某些奇幻荒謬劇情過多的章節(例如柱間史(西藏的觀世音)、西藏王統記等書的某些章節)。甚至有國外藏學家寫了《松贊干布的妻子》,說松贊干布娶泥婆羅尺尊公主是虛構的。實際上,泥婆羅尺尊公主地位比較低。
唐太宗伐高句麗返回,松贊干布使祿東贊上書說:「陛下平定四方,日月所照,並臣治之。高麗恃遠,弗率於禮,天子自將度遼,隳城陷陣,指日凱旋,雖雁飛於天,無是之速。夫鵝猶雁也,臣謹冶黃金為鵝以獻。」其獻的金鵝高七尺,中實酒三斛。貞觀二十二年(648年),王玄策出使,被中天竺劫掠,松贊干布派精兵跟從王玄策擊破中天竺,派人來獻俘虜。
唐貞觀二十三年(649年),松贊干布被唐高宗冊封為駙馬都尉、西海郡王,松贊干布獻金銀珠寶十五種祭昭陵。唐高宗稱讚松贊干布,進封他為賨王。根據松贊干布的容貌雕刻石像,陳列在昭陵玄闕之下。
永徽元年(650年),松贊干布去世,享年34歲。其死因眾說紛紜:一說是由於尺尊公主感染了瘟疫後傳染給了松贊干布,不久松贊干布便在彭域的色莫崗(位於今西藏自治區林周縣彭波農場附近)逝世;另一說松贊干布是被仇視佛教的苯教教徒暗殺而死的。次年吐蕃以極為隆重的葬禮,在瓊結的吐蕃歷代贊普王陵之間為松贊干布建起了一座很高大的墳墓,稱之為「木日木波」。由於其子共日共贊早逝,遂由孫芒松芒贊嗣位,大論祿東贊攝政。
咸通十年(869年),吐蕃本土相繼爆發了大規模的平民和奴隸大起義。乾符四年(877年),起義達到最高峰,吐蕃境內的王室、貴族、大小奴隸主幾乎被逐殺殆盡,四名奴隸軍首領將歷代贊普王陵瓜分並大肆挖掘。松贊干布的「木日木波」陵被沒廬氏和久氏(黨氏)分得,因此未被挖掘,保存至今。
吐蕃王廷官制,原來專設大論(宰相)一人,統領內政外交,權力極大,往往難以控制。松贊干布深感改革的必要,於是在大論以外,增設宰相多人,其中有小論(副相)、兵馬都元帥宰相同平章事、副元帥同平章事,統領全**隊。此外,還有掌管民政的四個最高長官,都稱為「宰相同平章事」,他們與大論共掌國政,一切重大國事都由宰相會議研究決定,報請贊普批准後執行。在宰相之下設置各類官員,分掌各種政務。其中有曩論(內相),掌管官員升遷調補等內政,相當於吏部尚書
紕論(外相),相當於鴻臚寺卿,掌管外國使臣的接待等外政事務。「岸奔」(度支使),分掌財政。資悉波折逋(大會計官),掌管徵收賦稅。喻塞波掣逋(斷事官長),又稱「整事大相」,掌管刑政,相當於刑部尚書。此外還有掌管宣發詔令的給事中等官員,合稱宰相僚屬。在上述諸官中,大論最尊,總攬政務,事無大小,必須由他批准。上述的官職都由貴族擔任,父死子代,世襲其職。這樣國家政治、軍事等各項政務由王廷統一管理,貴族就不能各行其是,加強了王廷權力。
松贊干布在官吏制度上還制定了官階品級制度,向各級官員頒發告身(一種章飾),分六種,各有大小二等,共十二等。最上等為瑟瑟,次為金、銀、鍍金、銅、鐵。
松贊干布制定和頒布法律。據吐蕃史書說「松贊干布在位,以臣民於君前忿教爭競,無禮無儀,乃創十善法律,使善者有所勸,惡者知所戒」。據記載當時頒布的律文有二十條,其主要內容在於:「令行善者勸,作惡者懲,強梁者以律繩之,貧弱者以法扶之,設四兵以為禁衛」。「定度量衡之法,設阡陌之制。教民習書,為馬裝備,創興禮義。」這都是說的立法的意義。至於法律律文,有「爭鬥者罰金,shā rén者依其大小抵償。盜竊財物者,罰賠八倍,並原物為九。**者,斷肢體而流之。誑語者,割舌」(劉立千譯《史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