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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人與印地安人的原始宗教之比較

    賀·寶音巴圖在《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蒙文版)》2000年第1期上以《蒙古人與印地安人的原始宗教之比較》為題,對蒙古人和印地安人原始宗教進行了比較。現在生活在美洲的印地安人原來是生活在亞洲的印地安人的後裔,25000年前,生活在北亞地區的印地安人渡過白令海到達美洲,從人類學的角度分析,印地安人是蒙古人種無疑。他們和蒙古人有很多相一致的地方。蒙古人和印地安人都信仰薩滿教。都有圖騰崇拜觀念,印地安語的圖騰和蒙古語的剔剔末在語音和語意兩方面都近似。蒙古語的剔剔末是指皇帝的帽子,進而指戰旗,是被人崇拜的對象。印地安人也和蒙古人一樣崇尚狼、狗。印地安人的薩滿教的薩滿的稱呼和薩滿教的行教過程也和蒙古人的相同。

    阿魯科爾沁口語親屬稱謂

    瓦·斯欽在《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蒙文版)》2000年第1期上發表《談阿魯科爾沁口語親屬稱呼》,研究當代蒙古語在規範過程中應重視對現有的方言的利用。在現有的蒙古語中,很多親屬稱謂用語沒有被規範化,大有向漢語借用的趨勢。屬於巴林方言的阿魯科爾沁話中有很多親屬稱謂,值得我們借鑑。對輩分比自己大的人的稱呼:葉界(爸爸)、額麼—末麼(媽媽)、阿渦噶界(大伯或叔叔)、阿渦噶(姑姑)、互日根·阿斡(姑夫或姨夫)、阿斡(爺爺)、額葉(祖母)、姑姑阿斡(姑奶奶)、額勒沁阿斡(太爺爺)、額勒沁額葉(太奶奶)、互勒恩其阿斡(爺爺的爺爺)、互勒恩其額葉(爺爺的奶奶)。對和自己同輩人的稱呼:格格或夠夠(哥哥)、順噶(嫂子)、阿噶(姐姐)、互日根阿哈(姐夫)、高老(對幼兒的愛稱)。對母親家族人的稱呼:那噶界(舅舅)、那噶界及(舅母)、那噶末木(已婚的姨母)、那噶阿噶(未婚的姨母)、互日根阿斡(姨夫),那噶阿斡(外祖父)、那噶額界(外祖母)、那噶其乖(表哥)、那噶其伯日根(表嫂)、比其漢那噶其(表弟)、那噶其噶(表姐)、那噶其互日根阿哈(表姐夫)。  

    清代內蒙古東部地區興起的戲劇熱

    縱麗娟在《內蒙古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上以《試論清代內蒙古東部地區興起的戲劇熱》為題研究了清代蒙古東部地區的戲劇熱。在清朝乾隆年間,漠南蒙古(內蒙古)二十四部四十九旗蒙古王公貴族,欣逢太平盛世,於是紛紛效法朝廷宴享宮戲的規制,先後有科爾沁、巴林、敖漢、土默特、喀喇沁(左、中、右)、翁牛特等十八旗分別建立了王府戲班,即所謂蒙旗十八班,一時掀起了戲劇熱。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土默特旗慶和梆子腔班,執事山藥紅;巴林旗雙盛梆子腔班,執事小諸葛貫三福;喀喇沁旗三義晉腔梆子班,執事活關聖江永昌。清代中期內蒙古東部地區的戲劇發展情況,尤其是民間戲班進入宮廷的演出,集中概括了當時蒙古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風貌。從蒙旗十八班的始建、發展到衰落過程中,可以看到戲劇在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性,同時反映出內蒙古的戲劇活動也是和全國戲劇發展緊密聯繫的。蒙旗十八班的演出,不僅得到皇帝的賞識,也受到普通老百姓的喜愛,這為探討少數民族戲劇的發展與走向提供了參考與借鑑。

    清代內蒙古東部農村的耪青與僱工

    王玉海在《內蒙古社會科學》2000年第1期上以《清代內蒙古東部農村的耪青與僱工》為題論述了內蒙古東部農村勞動力的情況。清代,隨著移民開墾和農村的形成,內蒙古東部的階級關係發生了新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群體,其中包括耪青和僱工。耪青是農村主要勞動者的一種,耪青產生於順治、康熙年間,耪青根據與僱主之間的關係,可分為內青、外青和半青半活。僱工在內蒙古地區產生的也比較早,乾隆十七年喀喇沁左旗就有僱工的記載,僱工按擁期的長短可分年工、月工和日工。按勞動的技能可分打頭的(也稱把頭、班頭等)、趕車的、跟做的、大師傅、打更的、菜倌、豬倌等。耪青基本上可以算作農民階級中的貧僱農階層,僱工則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封建的農業工人。二者在內蒙古東部地區的普遍存在,說明經營地主在內蒙古東部的地主階級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這與同時期的內地有很大的不同。  

    土爾扈特部獨特的婚俗

    道·孟和在《衛拉特研究(蒙文版)》2000年第1期發表文章,題為《試論蒙古土爾扈特部獨特的婚俗》介紹了土爾扈特獨特的婚姻習俗。結婚是男女雙方的事情,大凡婚禮上新郎和新娘都會參加,但是,土爾扈特部的新郎有不參加婚禮的習俗。在迎親的隊伍中找不到新郎的影子,因為新郎根本不用親自去迎接新娘,新娘被接到新郎家後的婚宴上也不會見到新郎的影子,只有到了晚上,新郎才和新娘一同進入洞房。那麼,新郎是否真的一直都沒有見到新娘嗎?不是,在迎親的前一天,新郎親自到新娘家喝茶,並與新娘見面,之後的婚禮儀式上,新郎才成為一個多餘的人。研究表明,土爾扈特部的這種婚禮習俗和古代的搶婚制有關聯。

    土爾扈特部喪葬習俗

    阿拉騰其木格在《衛拉特研究(蒙文版)》2000年第1期以《喀拉沙爾土爾扈特部喪葬習俗》為題研究了土爾扈特喪葬習俗的由來。一個民族的葬俗很能反映這個民族的習俗的內在因素。蒙古土爾扈特部的葬俗很有研究價值。土爾扈特部有土葬、野葬、火葬。土葬的地點一般選在前低後高的向陽處,沒有固定的墳地。人死後,往往在屍體的某一部位作上記號,特爾扈特人認為,人是可以再生的,再生之時,可以以屍體上作記號的部位證明是誰再生了。給死人更衣是喇嘛或村中年長人的事情,如果死者是男性,屍體應右側臥,枕右手,右手中指伸入右耳中,雙膝微屈,左手夾在雙膝之間。如果死者是女性,正好與此相反。男剔發,女散發,用白布裹屍體,白紙上寫上六字真言枕在頭下。屍體從蒙古包或蒙古包式的房子的西南角處出屋,如果是平房從窗戶出屍體,屍體上的首飾、金牙等與金屬有關的東西都被拿掉,怕的是亡靈過渡到陰間受阻。埋葬的地點事先是喇嘛用扁角羊的角劃出來的,下葬後,送葬的人回來後洗臉洗手,用火淨身。之後吃席,土爾扈特人有舉行7天和49天葬席的習俗。對幼兒的葬俗是:把幼兒的屍體裝入廣口的瓮中,封上瓮口,埋在地下。裝入瓮中封口是認為只有這樣靈魂才沒有損耗地從新再生。另一種處理幼兒屍體的方法是:把幼兒生前玩的玩具、食物、衣物連同屍體一起裹入新布中,送到路口或大路的邊上放置。野葬和土葬大致相同,只是不把屍體裝入棺材中,放在喇嘛劃好的位置上,野葬7天後屍體沒有被野獸啃食,認為不吉利,請喇嘛念經超度。如果49天仍沒有被野獸啃食,就認為此人生前作孽,把屍體移到它處,從此不管不顧。火葬:土爾扈特人崇尚火葬,只有活佛和有身份的人才火葬。火葬時,擦乾屍體用白布包裹,放在碼放成正方形的乾柴上,倒上黃油點燃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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