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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其人品者,如老人為乾,少女為兌之類。

    取諸其身者,如頭動為乾,足動為震,目動為離之類。

    取諸其物者,如其人青衣為震,赤衣為離之類。

    觸其外物者,起卦之時見水為坎卦,見火為離卦之類。

    年月日時,如觀梅之類推之。

    書寫來意者。其人來占,或寫來意,則以其字占之。

    自己占

    凡自己占,以年月日時或聞有聲音,或觀當時有所觸之外物,皆可起卦。以上三例,與前章為人占類法同。

    占動物

    凡占動物之動,不可起卦。如見一物,則就以此物為上卦,物來之方位為下卦。合物卦數及方位卦數,加時數取爻,以此數總斷其物,如後天占牛鳴雞叫之類。又凡牛馬犬豕之類,初生,則以初生年月日時占之。又可置買此物,亦可以初置買之時推之。

    占靜物

    凡占靜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樹本之類,則屋宅初創之時,樹木初置之時,皆可起卦。至於器物,則置成之時可占,如枕、椅之類是矣。余則無故不占。若觀梅,則見雀爭枝墜地而占。牡丹,則見有問而占。茂樹,則枝枯自墜而後占也。  

    象數易理篇之二

    物卦起例(端法後天起卦)

    後天端法:以物為上卦,方位為下卦,合物卦之數與方位卦數加時數以取動爻。

    八卦萬物屬類(並為上卦)

    乾:天、父、老人、官貴、頭、骨、馬、金寶、珠玉、水果、圓物、冠、鏡、剛物、大赤色、水寒。

    坤:地、母、老婦、土、牛、金、布帛、文章、輦、方物、柄、黃色、瓦器、腹、裳、黑色、黍稷、書、米、谷。

    震:雷、長男、足、發、龍、百蟲、蹄、竹、萑葦、馬鳴、母足、顙、稼、樂器之類、草木、青碧綠色、樹、木核、柴、蛇。

    巽:風、長女、僧尼、雞、股、百禽、百草、臼、香氣、臭、繩、眼、羽毛、帆、扇、枝葉之類、仙道工匠、直物、工巧之器。青碧綠色。

    坎:水、雨、雪、工、豕、中男、溝瀆、弓輪、耳、血、月、盜、宮律、棟、叢棘、狐、蒺藜、桎梏、水族、魚、鹽、酒、醢、有核之物、黑色。

    離:火、雉、日、目、電、霓霞、中女、甲冑、兵、文書、槁木、爐、獸、鱷龜蟹蚌、凡有殼之物、紅赤紫色、花紋人、乾燥物。亦色。  

    艮:山、土、少男、童子、狗、手指、徑路、門闕、果、瓜、閹寺、鼠、虎、狐、黔喙之屬、木生之物、藤生之物、爪、鼻。黃色。

    兌:澤、少女、巫、舌、妾、肺、羊、毀折之物、帶口之器、屬金者、廢缺之物、奴僕、婢。白色。

    八卦方位圖

    離南坎北,震東兌西,人則介乎其中。

    觀梅占(年月日時占例)

    辰年十二月十七日申時,康節先生偶觀梅,見二雀爭枝墜地。先生曰:“不動不占,不因事不占。今二雀爭枝墜地,怪也。”因占之,辰年五數,十二月十二數,十七日十七數,共三十四數,除四八三十二,餘二,屬兌,為上卦,加申時九數,總得四十三數,五八除四十,余得三數,為離,作下卦。又上下總四十三數,以六除,六七四十二,餘一為動爻,是為澤火革。初爻變咸,互見乾巽。

    斷之曰:“詳此卦,明晚當有女子折花,園丁不知而逐之,女子失驚墜地,逐傷其股。右兌金為體,離火克之。互中巽木,復三起離火,則克體之卦氣盛。兌為少女,因知女子之被傷,而互中巽木,又逢乾金兌金克之,則巽木被傷,而巽為股,故有傷股之應。幸變為艮土,兌金得生,知女子但被傷,而不至凶危也。  

    牡丹占

    巳年三月十六日卯時,先生與客往司馬公家共觀牡丹。時值花開甚盛,客曰:“花盛開如此,亦有數乎?”先生曰:“莫不有數。且因問而可占矣。“逐占之。以巳年六數,三月三數,十六日十六數,總得二十五數,除三八二十四數,餘一數為乾,為上卦。卯時四數,共得二十九數,又除三八二十四數,餘五為巽卦,作下卦,得天風詬。又以總計二十九數,以六除之,四六二十四,得五爻動,變鼎卦,互見重乾。逐與客曰:“怪哉,此花明日午時,當為馬所踐毀。”眾客愕然不信,次日午時,果有貴官觀牡丹,二馬相齧,群至花間馳驟,花盡之踐毀。

    斷之曰:巽木為體,乾金克之,互卦又見重乾,克體之卦多矣,卦中無生意,固牡丹必為踐毀。所謂馬者,乾為馬也。午時者,離明之象,是以知之也。

    鄰夜扣門借物占(系聞聲占例)

    冬夕酉時,先生方擁護,有扣門者,初扣一聲而止,繼而又扣五聲,且雲借物。先生令勿言,令其子占之所借何物。以一聲屬乾為上卦,以五聲屬巽為下卦,又以一乾五巽共六數,加酉時數共得十六數,以六除之,二六一十二,得天風姤。第四爻變巽卦,互見重乾。卦中三乾金,二巽木,為金木之物也,又以乾金短,而巽木長,是借斧也。

    子乃斷曰:“金短木長者,器也,所借鋤也。”先生曰:“非也。必斧也。”聞之,果借斧,其子問何故,先生曰:“起數又須明理。以卦推之,斧亦可也,鋤亦可也;以理推之,夕晚安用鋤?必借斧。蓋斧切於劈柴之用耳。推數又須明理,為卜占之切要也。推數不理,是不得也。學數者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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