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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銳其實根本不在意那些普通人的命運,又哪裡會計較連騏所謂的「賠禮」是什麼,於是他只是繼續淡淡地「嗯」了一聲。

    連騏沒別的話可說了,終於離開。

    薛銳也關了門,再次退回房中。

    ***

    然而一個半小時後,連騏信誓坦坦保證「不會來調查」的警方,還是上門了。

    他們來調查的,卻不是和失蹤的連三哥相關。

    「什麼東西,怎麼又有兩個小孩不見了?」

    連騏聽得直皺眉:「這村里三天兩頭有人走丟,和我們有什麼關係?我一年都來不了一次,熊老師和薛老師更是第一次來,懷疑我們也太誇張了吧。」

    警察還沒來得及說話,跟著來圍觀的人就道:「那兩個孩子早上還和哥哥去山上玩,下午就不見了。這兩人上午和下午都上山了,可不就嫌疑最大麼……」

    連騏聽得火冒三丈,一看又是晚飯前來找茬的那些人之一在發言,立馬開罵:「放你媽的屁!你怎麼不說下午一群人上山去找人的時候,有人把小孩拐走了?」

    「你……」

    「好了,都別吵!」警察攔住雙方,「我們只是來問一下,不是說誰有嫌疑,不相關的人不要在這影響我們調查。」

    隨後,為了徹底隔開那些看熱鬧的人,警察借了一個房間,準備帶連騏等人進去單獨詢問。

    到這份上,連騏已經完全遷怒警察,徹底不想配合了。他進房間就是一句話:「我要聯繫我的律師,律師來之前我什麼都不會說。」

    這會兒來出警的還是當地村級派出所的警察,哪裡遇到過這種電視劇里才見過的舉動?於是他們勸道:「剛剛我們也說了,只是要問問情況,不是說你們有嫌疑。你們只要說清楚今天都幹了什麼,見沒見過兩個小孩,誰可以證明,就可以了。要是有別的消息,也可以告訴我們。」

    連騏靠著椅背,打定主意不說話。

    警察也是氣悶,又暫時拿他沒辦法。人家的合法權利,還能怎麼著?警察只能看向薛銳和熊樂晨:「那你們二位說一說吧。你們上午和下午上山,都見到了什麼,做了什麼?幾點上下山的?」

    連騏立馬攔話:「他們也等律師!」

    警察皺起眉,正打算把連騏先帶出去,然後分開單獨詢問薛銳和熊樂晨,熊樂晨就道:「我要先打一個電話。」

    警察問:「打給誰?」

    連騏道:「你現在也管不著人家打給誰吧?我也要給我律師打電話。」

    他們這麼不配合,警察也來了點脾氣:「那你們打,我們就在這裡等你們打完。」

    連騏:「私人電話,謝絕旁聽。」

    警察只好出去了。反正這個房間沒有窗,只要他們守住門,這三人也跑不掉。不過他們剛出來,連騏也跟著出來了。連騏沒走遠,就進了斜對面的廚房,在警察能看到的地方打起了電話。不過連騏張口講的是M市方言,警察聽不懂,只能悄悄開啟了錄音機。後來證實,他確實也只是打給了律師,讓對方找當地的律師過來,沒說太奇怪的話。

    至於連騏為什麼不和另外兩人一起在房間裡打電話,警察不知道,也沒問出來。

    警察和連騏都不知道的是,熊樂晨在房間裡打了一個電話。這個電話繞了一大圈,最後推動了一群人的行動,這規模把村里人都嚇了一跳。

    當天夜晚,連騏的車不僅帶來了他的保鏢,還帶來了臨時律師。

    不久,市裡的刑警隊也到達了村里。他們帶來了方便夜間行動的探照燈,以及幾隻警犬。

    失蹤孩子家附近的山被封了起來,所有準備連夜在山上找人的村民被趕下來,警戒線攔住了看熱鬧或是著急的人群。

    晚飯前去找連騏等人問話的村民也在這裡,他們眼睜睜看著和連騏在一塊的那兩個年輕的「大師」——熊樂晨和薛銳——同市里來的警察並肩而行。他們看起來身份對等,不像是警方逮捕了兩位「大師」。而他們走到山腳下的警戒線旁邊後,警察撩起了警戒線,兩個年輕人就當著看守警察的面走了進去。

    眾人有些懵。

    ——怎麼,警察也信「大師」的嗎?

    第64章 ——睡著的孩子

    「不用走太遠,應該就在這座山上,不會遠到翻山越嶺。」

    熊樂晨被薛銳牽著,在探照燈的照射下沿著山路往上,邊走邊淡定地說著:「也不用翻找植被茂密的地方,找那種容易挖開的空地就行。」

    旁邊一起走的警察是警方和當地「特美辦」的對接人,聞言看了一眼熊樂晨:「你確定嗎,熊老師?照這麼說,那我可就叫他們重點就搜查這座山了。」

    「確定。」熊樂晨回道,「應該在土質比較鬆軟的地方,上面最多有點枯葉樹枝遮擋,即便有石頭也不會很大。成人多看幾眼就會覺得奇怪,不會在太刁鑽的地方。但白天的時候,從山下村里不會輕易看見,可能附近有樹木能遮擋視線。找吧。」

    對接人舉起手機,將熊樂晨的話一五一十複述到了群組裡。說完後,他放下手機,又沖熊樂晨道:「熊老師,你這話聽著很滲人啊,你也感應得太詳細了吧。」

    「我確實看到了細節,但即便都說出來,你們還是得找到切實的證據才能判案。」熊樂晨回道,「『特殊人士採用特殊辦法獲得的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記得有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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