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頁
會議開始,法官先從最簡單的部分說起。
文家次子 1971 年支邊,戶口遷往西藏,現在根據從當地調取的檔案,有明確的失蹤,以及後來認定死亡的記錄,而且生前沒有結婚生育,此後五十餘年也無人主張代位權利。
這一點其餘幾方都沒有異議,就這樣過去了。
而後又說到長子要求恢復產權和繼承權的要求。其律師表示,長子一家因為疫情的原因未能回國奔喪,由他全權代理,詳細的時間線被整理出來,也提供了相應的文件書證——民國時的出生紙,老地契,離開上海赴香港的出境證明,還有後來的兩次聲明……
長子 1942 年生人,1955 年以奔喪為由隨親戚赴港,後赴美留學。
1985 年,政府發還房產,長子出具聲明,表示文家花園由其父母與胞弟居住,因自己長期留居國外,決定放棄全部房屋權利,其中包含他作為房屋產權人之一的權利,以及放棄對其父母部分的繼承,並同意更改戶名。這份聲明在其居住地辦理了公證手續,且經過了當地中國領事館的認證。
2010 年,文老先生去世,長子又通過其子女才向文老太太表達了不放棄繼承的意思,這一次同樣出了一份聲明,也辦理了公證和領事館認證。
因為只是庭前調解,法官不會明確說出自己對案件的確定性意見,畢竟還沒有完成合議和判決。但講到的幾個參考案例,比如 2005 年巨鹿路葛家花園,2006 年愚園路嚴家花園,都是關瀾之前重點提過的,調解的方向也不出她的所料——法官更傾向於認為長子對房產並無實際出資,而且撤銷棄權聲明的要求已遠遠超出了合理時間,也未能得到文老太太的同意。
齊宋不禁讚嘆她對判例和法庭態度的把握,看婁先生的表情,應該也有同感。
最後,又輪到文濤。
文濤的律師先開口,說:“孫輩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如果其父母先於祖父母死亡,既觸發代位繼承,文濤可以代位其父親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婁先生作為執行人表示反對,說:“根據文老先生和文老太太遺囑的內容,兩個人都先後清楚地表達了取消文濤繼承權的意思,這一點肯定要尊重逝者的吧。”
法官也認為這部分表述沒有問題,說:“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繼承份額都是可以通過設定遺囑改變的,哪怕是法定繼承人。”
但文濤顯然不能同意,在旁邊推推他的律師,催人家快點反駁。
律師看看他,說:“文濤先生的意思是,這份遺囑顯失公平,應當認定無效。”
這話其實已經有些牽強,法官果然回答:“遺囑處置的是自己的財產,並沒有一定要保證公平的必要。”
律師還是努力了一下,又說:“但長子在海外,次子身故,文濤的父親作為文老夫婦最小的也是唯一在 A 市的孩子,生前一直承擔著照顧兩位老人的職責。”
文濤也在旁附和,先替父親不平,說:“兩個伯父都不在 A 市,一直就是阿拉爺老頭子照顧伊拉娘,而且因為這幢房子,吃了多少苦頭。先是因為家裡成分不好,書沒有讀到,工作也沒分配。後來文家花園評了歷史建築,又不可能動拆遷,連福利分房都沒有享受到。人家老百姓至少還有一套安置房,我們說起來麼是文家人,結果就連這一點點都沒有的……”
“人家老百姓”,“文家人”,這大概也算是老錢的一個特徵,活在過去,且自以為與凡人不同。
再往下,又輪到他自己,讓律師說他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所以不能被剝奪全部繼承權。
齊宋覺得這位同行已是一臉“掙點錢也不容易”的表情,不知道在口罩底下深呼吸了多少次才把這句話說出來。
法官足夠專業,倒是沒笑場,只是提醒文濤:“‘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指的是未成年人,或者因為殘疾、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
文濤卻無所謂,說:“是的呀,我四十多歲的人了,無業,身體又不好,當年是報出生在文家花園裡的,你現在告訴我沒有份?講得過去伐?”
婁先生說了句:“文濤,你保時捷還停在外面呢。”
文濤一點沒覺得不對,說:“那就是輛 718,我都開了十幾年了,熟人朋友一直說我,你家裡怎麼這樣對你啊?”
……
談話一時冷場,還是法官讓其他幾方先迴避,單獨跟他聊了幾句。
不知道說了什麼,可能斷了他一部分念想,重新坐到一起,文濤已經轉了新方向,說:“那我們現在來談我兒子的份額。我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從前取消掉是因為從前的事情,我現在已經完全戒乾淨五年以上了,你們不相信可以檢查,隨便怎麼檢查都行。”
法官適時提議,說:“這場遺產糾紛和恢復監護人資格、撫養權變更的申請相互關聯,既然你提起來了,我們接下去是不是可以把幾個案子綜合在一起進行調解?”
“這個我不同意的,”文濤卻又堅決反對,說,“合併了不是要讓林瓏也摻合進來了嗎?我跟她老早就離婚離掉了,我們文家析產繼承的事情跟她完全沒有關係的,她橫插一隻腳算什麼名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