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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人語氣裡帶著一種說不出的意味:「他還說,是傷害了『小蘆花』的那些人,給了他靈感。他還不滿14周歲,無論犯下什麼錯,他都不必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為了他的姐姐,為了他自己曾經受過的傷害,殺了那個可能會毀了他們一家子一輩子的惡魔,他心甘情願的自首,願意去少管所蹲上三年。」

    三年而已,就能消滅一個會糾纏他們一輩子的惡魔,值得的。

    負責人心想,他也覺得值得的。可心裡,還是會有些不知所措。

    葉梨這次也沉默了片刻,才開口道:「那就如他所願。」

    那個叫做郝英俊的少年,應該是希望他們能將那個視頻曝光的。

    是好是壞,都要由世人評說。

    那就如他所願。

    葉如是現在,卻已經鎮定了下來。

    三年呀。

    三年時間,他們會長大,她也會長大。

    只是,那些小惡魔,只會越長越歪,為人不齒,她卻會健康成長。

    她會很好很好的。

    第290章 留守兒童——媽媽真是為你好06

    先是「小蘆花事件」,接著是郝美麗和郝英俊事件,後來就是數例未成年人故意犯罪事件,民眾對「熊孩子」的恐懼,最終導致了ZF有關部門立法的加速。

    相關部門也在向公眾徵集意見,進行宣傳。

    可是,他們宣傳的同時,仍舊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畢竟,如今上網的年齡段越來越低,學校的一個學生知道了,就會宣傳給他的同班同學,然後擴散到同年級,同校。

    現在但凡是關注些犯罪和法律的,都知道這一點,有些過分的,還會開玩笑一句「14周歲未滿,是否要犯個罪玩玩?」

    網絡上更有一些心思齷齪的人,看到漂亮女人甚至是孩童,都會自以為風趣幽默的調侃一句「三年血賺,死刑不虧」,自以為是在誇讚,其實噁心無比。

    有未成年人看到了,心思不純的,難道不會想,是了,對14歲以上的人來說,是「三年血賺,死刑不虧」,可對於他們這些不滿14周歲的來說,豈非是怎麼著都是血賺?

    即便許多人,只是看看,想想,壓根不會做這種事情。畢竟,犯罪也是需要強大的心理素質的。可這也足夠噁心人的。

    ——

    葉梨上次的彩票,一共是拿到手有兩千萬。

    這兩千萬里,葉梨一半的錢,都用在了尋找、治癒和勸說被未成年人犯罪傷害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剩下的錢,只給自己和孩子留下來了100萬應急用,其餘的就用來了投資房地產業。

    如今才是2009年,房地產業的泡沫還沒有破碎,房價仍舊會持續上漲,葉梨有著原身和劇情記憶,又有錦鯉鱗片在手,因此在二三線城市買房,有些是挑揀的地理位置好的鋪面,可以收租,有的則是挑揀的將來會拆遷的偏僻的平房帶院子的那種,價格便宜,如今出租出去一年才幾千塊錢,但若是拆遷了,就是一大筆收益。

    畢竟,原身還要很多事情需要學習,這樣才能對外表露本事,暫時靠著每個月的三四萬的房租過活,也是個說法,不會引人懷疑。

    至少,葉如是就沒懷疑。

    她只是覺得,媽媽的英語天分,真是白白浪費了這許多年。

    要知道,媽媽給她們母女兩個請來的英語老師,葉如是自己天天上,媽媽是有空了才跟著學一會,就這樣,媽媽都學的比她好。

    老師還對她感慨說,她媽媽就是那種在外語上老天爺賞飯吃的那種。要是當年能好好上學,一路靠上來,現在至少當個英語老師是完全沒問題的。

    葉如是:「……」要是她也繼承了這個天賦就好了。

    可惜,葉如是在這方面的天賦不過如此。不過也沒關係,天賦不好,勤奮來補。現在母女二人在家裡,就是用英語交流,看的也是英文片子,就差讀報紙也是英語的了。

    但等下個月出國了,還真的就要看英文報紙了= =

    葉如是的心態越來越好,儘管晚上偶爾還是會做噩夢,但至少白天看起來,就像是個普通少女,每天都要為著學習發愁。

    至於錢的方面,知道媽媽買了房子,說收租也不算坐吃山空,銀行卡上也還有幾十萬。等出國後,媽媽還可以做吃食生意或是反過來教導外國人學習中文,日子總能過得下去。葉如是的心態就更輕鬆了。

    母女二人在2009年的12月初,出國赴M。

    2011年的1月,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出台。

    原本的刑責年齡,降低到了12歲。

    原本的「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現在改成了「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六周歲之前由政府收容管教,十六周歲後進入監獄服刑。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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