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頁
當然,馬修參加劇組活動或者首映式之類,乘坐官方提供的車輛,並不在這一範圍之內。
即使梅賽德斯·奔馳沒有這方面的合約條款,馬修也要經常使用這個系列的車子,老美很多東西都搞的太過麻煩,GG法就有這方面的硬性規定,把明星代言GG視為「證言GG」,即GG中的產品介紹人必須是該產品真實的使用者,否則將面臨罰款。
罰款的額度非常高,基本能讓被罰款者代言方面的收入蕩然無存。
這也是明星首選高端品牌代言的原因之一,就拿馬修推掉的那兩家垃圾食品品牌來說吧,每年要爆出多少醜聞?到時別說會連累名聲了,恐怕還會面臨訴訟的窘境。
另一個來自《慕尼黑日報》的記者這時接過話筒站了起來,問道,「你能評價一下這款車嗎?」
「奔馳G級越野車獨一無二的設計、強大的越野適用性與我的愛好和風格再適合不過。」
說到這裡,馬修適時的幽默了一下,「或許用不了多久,你們就能看到我駕駛著奔馳G級越野車,穿越槍林彈雨去拯救世界。」
新聞廳裡面響起一陣善意的笑聲。
馬修攤開手,又笑著說道,「像我這樣的猛男,也不適合去開那些嬌柔的車啊。」
或許是奔馳公司的溝通工作做得好,媒體記者的提問大多比較客氣,馬修應付的也很輕鬆,回答過十幾個問題之後,這次簽約新聞會就此結束。
隨後,馬修去了後台,將合約交給海倫·赫爾曼。
梅賽德斯·奔馳公司經過考察之後,就G級越野車系列與馬修簽訂了為期三年的GG代言合同,其中的基礎代言費為階梯式的500萬美元、600萬美元和700萬美元。
還有一些獎勵措施,比如在他代言期間,奔馳G系列銷售數據明顯提升,會有相對應的獎金,而且他擔當男主角的影片全球票房超過五億美元,會有200萬美元的額外獎勵,十億美元的話則是500萬美元。
除此之外,梅賽德斯·奔馳還會積極贊助馬修主演的影片,如果馬修爭奪某部適合這個系列車型推廣的影片的男主角,梅賽德斯·奔馳公司會站在他後面。
也就是說,影片使用他作為男主角,將會得到梅賽德斯·奔馳公司的贊助。
這將大大增加馬修爭奪男主角的砝碼。
當然,這也是共贏的局面,奔馳公司在好萊塢電影中投放的GG向來不少。
奔馳G級越野車系列在北美的售價也不是特別高,七萬美元的起步價,足以讓很多中產階級家庭成為潛在客戶。
享受到這些待遇,馬修在很多方面自然也有義務。
駕車出行必須使用奔馳大G只是最基本的規定,合同中還有一系列的條款。
今年六月份之前,他要配合奔馳方面完成GG的拍攝,隨後的兩年當中,只要奔馳公司有需要,他每年都有義務配合拍攝一次GG。
商務推廣方面,每年他最少也要參與一次奔馳G系列的大型推廣活動。
除此之外,合同中還有很多限制條款。
涉及到嚴格保密的道德條款中,奔馳方面對馬修有明確的規定,要求馬修在擔任奔馳G系列代言人期間,不得接拍同性戀和娘娘腔類型的角色,如果爆出吸毒和同性戀醜聞,則視為違約,奔馳方面可以單方面解約,並且追訴違約金。
不過,這些規定當中不涉及男女方面。
一方面這是海倫·赫爾曼談判的結果,她了解馬修,知道他在布蘭妮之後,明顯有改變,不可能在一個女人身邊停留太久。
另一方面,像駕駛這樣硬派狂野汽車的男人,能搭上更多的美女,才能顯示出吸引力。
用馬修自己的話來說,這車絕對是裝比利器。
對於馬修這個代言人的限制,基本來自於道德條款。
這份代言合同雖然是在德國簽署,但在美利堅也有備案,也要遵循美利堅的相關規定,GG法裡面的道德條款,即便是好萊塢明星也要遵守。
道德條款對於GG商有著重要價值,由名人代言的GG比非名人代言的GG一般有著更大的影響力,對於年輕消費者而言更是如此。
當商品特別是那些只有模糊印象的商品與名人代言相結合時,容易將名人的公眾印象傳遞至商品的含義中,GG商希望名人已樹立的親和力與可信性傳遞到商品中,使得商品也具有同樣的親和力與可信性,從而擁有更強的競爭力。
但是「含義傳遞」也可能成為一把雙刃劍,GG商如果選擇了一位不合適的代言人,這將會給商品傳遞負面含義。
因此,選擇明星代言的GG商十分強調名人的可靠性、價值、形象、聲譽和宣傳風險,因為一旦名人的形象因其不正當行為而受損,其商品形象也將隨之嚴重受損。
由此,GG商在必要時可以利用道德條款解除合同,從而在消費者心裡迅速斷開名人與商品之間的聯繫。
違反道德條款可以作為終止明星代言合同的正當理由。
說完了,這就跟基本的雇員合同差不多,從公司那裡拿到大筆收入,自然不能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
有高額的違約金在,馬修還是很有契約精神的,像是同性戀和娘娘腔之類的角色他肯定不會接,現實中搞基就更不可能了,那還不如要了他的命,至於吸毒什麼的,他更是半點興趣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