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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嘉寧坐在被告席上, 心情十分緊張,從小到大,還是第一次上法庭。國徽國旗, 還有穿著制服的公職人員一臉肅穆地站在那裡,處處顯露出莊嚴,讓他第一次感受到法律的威嚴, 神聖而不可侵犯。

    在動手打人的時候,謝嘉寧也沒多想,只是想出一口惡氣,他以為這件事會像以往一樣, 會被父親擺平。但,萬萬沒想到,余晚誰的帳也不買,真的一紙狀書將他告上法院。謝晉亨也為此找過樂慈,表示這是小孩子之間的小打小鬧,庭下和解就可以了,犯不著動真格。但是,樂慈對此態度堅決,謝嘉寧目無王法,想動手就動手,實在太過分。作為父親,他會尊重女兒的決定,不作任何干預。見他態度如此堅決,謝晉亨也沒辦法,畢竟地皮的事還沒解決,不能撕破臉,只能花大錢請最好律師,硬著頭皮上法庭。

    鐘律師是行業翹楚,更艱難的官司也打贏過,儘管如此,謝嘉寧還是心神不寧。真是應了那句話,事前一時爽事後火葬場。

    謝嘉寧拽了下鐘律師,擔憂地問,「這一仗我們能贏吧?」

    鐘律師拍了拍他的肩膀,安慰道,「你放心,我會盡全力的。」

    「難道你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這世界瞬息萬變,沒有百分之百的事。不過,」見謝嘉寧皺起眉頭,鐘律師話鋒再度一轉,「按照我以往的經驗,這個案子要贏不難。你稍安勿躁,法庭上最忌諱心浮氣躁,這樣自亂陣腳,會給對方有機可乘。」

    聽他這麼說,謝嘉寧只好逼著自己冷靜下來。他抬頭望向旁聽席,看到父親沉著的臉,頓時心中一定 。父親神通廣大,一定會幫他擺平一切麻煩。

    經過一系列的前奏,法庭開庭審理。

    應曄曄作為控方律師,率先向法官和陪審團提出訴狀,「我代表我的原告方委託人樂怡小姐,控告謝嘉寧先生於5月20號夜晚23點14分對其毆打,毆打形式為拳打腳踢、甩耳光等各種施暴行為,以此造成身體上以及精神上的損傷,構成對他人身體權的侵害,違反了人格權。故現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被告。」

    法官,「請原告方出示證據。」

    應曄曄將一份材料遞上後,道,「這是迪廳Babyface監控錄像在案發時記錄拍攝的部分截圖,以及保安、經理等工作人員的證詞。根據知情者反應,謝嘉寧曾多次以□□、紅燈區小姐、給錢就能賣等詞,來羞辱樂怡小姐,甚至在不久前買通一個荷蘭籍男子,企圖誣賴陷害樂怡小姐是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賣身的□□。可見,謝嘉寧先生對原告有很深的成見。參照證詞,在案發當日,謝嘉寧先生對樂小姐有語言上的辱罵和諷刺。綜上所述,謝嘉寧先生的行兇行為,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

    雖然謝嘉寧不知道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是什麼,但這必然是一頂大帽子,於是他頓時著急了,等不及身邊律師開口,就迫不及待地想為自己辯駁,「不是,我沒有。」

    法官莊嚴地敲了下木錘,道,「肅靜。」

    鐘律師示意謝嘉寧坐下,然後起身道,「反對。控方律師故意轉移話題,將重點轉到一個不相干的地方。荷蘭籍男子一事,已經證實是樂家養女樂菱所為,和被告毫無關係。」

    法官道,「請原告律師不要轉移注意力,扯出與本案無關的話題和人事。」

    鐘律師,「據查證,原告所呈上的視頻來源於網絡,並非是迪廳拍攝原版,存在角度、色差、清晰度、音質等偏差。從視頻上所見,確實是謝嘉寧先生動手傷人在前,但並不能證明,原告沒有在肢體、或者語言上,事先對謝嘉寧先生進行暗示或者刺激。除此,這份錄像監控是從網上傳出,我委託警察調查最初的來源,卻始終無果。後有經調查了解,案發後一天,迪廳因維修系統,而誤刪了監控。從錄下到刪除,從未公開過。那麼請問控方律師,這段錄像又從何而來?我是否可以假設是有心人的故意栽贓?」

    這話一出,底下頓時議論紛紛。

    三言兩語,便能逆轉乾坤,不虧是第一狀師,果然名不虛傳。

    應曄曄在對方咄咄逼人的質問下,出了一身冷汗,放眼望過去,也就只有餘晚仍然淡定。

    他深吸一口氣,重振旗鼓,道,「請合議庭允許我傳喚目擊證人。」

    作為證人的謝煜凡,走到了證人台前,他和余晚對視一眼,便轉開了,因為在睽睽眾目之下,他不想流露出太多的感情,以至於影響法官判案。

    另一邊,坐著他的父親謝晉亨,謝晉亨的兩道目光即冷又銳利,仿佛一把冰錐,要將他開腸破肚一般。謝煜凡知道,在父親和余晚之間,他是徹底拋棄前者,選擇了後者。

    應曄曄道,「請證人把當時發生的事情敘述一下。」

    謝煜凡整理起心思,道,「我見樂怡去廁所遲遲未歸,便想去看看發生了什麼事。沒想到卻看到,謝嘉寧在過道上發了瘋似地在毆打樂怡。」

    應曄曄又問,「當時,樂怡是否有還手或者自衛能力?」

    謝煜凡搖頭,「她渾身是血,臉上身上都有傷,只是蜷縮在角落裡一動不動,手無縛雞之力。」

    謝煜凡的證詞會對自己不利,謝嘉寧心口一緊,面帶怨憤地看向大哥,好歹也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弟,竟然幫著外人整蠱自己。

    鐘律師不疾不徐地道,「請問這位證人的姓名,和原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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