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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採納,並警告:「辯護律師,請注意你的言論。」

    郭學益換了個不那麼犀利的問法:「證人,是不是有人威脅你?」

    丁四點頭:「是。」

    郭學益不緊不慢地拆證詞:「你是從何得知是我的當事人在威脅你?」

    「只有他跟我有仇,不是他還能誰?」

    「也就是說,你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威脅了你。」

    丁四啞口無言。

    「那我是不是可以做出假設?」郭學益開始誘導性假設,「假設威脅你的另有其人,目的也是為了讓你改口,從而說出對我當事人不利的言論,這樣一來,受益人是誰呢?」

    風向逆轉,不僅把徐伯臨摘出去了,還拋出了徐伯臨有可能被某個受益人陷害的前言。

    再一次感嘆,某些律師的嘴,人間的鬼。

    丁四急了,梗著脖子說:「不是,就是徐伯臨。」

    郭學益不慌不忙:「好,就假設是我的當事人當初指使你破壞了剎車,那麼在你已經入獄的情況下,還去威脅你,讓你產生危機感,讓你反咬一口,試問會有這麼蠢的人嗎?趕著上去自爆。」  

    審判員和陪審員的反應偏向了徐伯臨。

    郭學益總結:「假設根本不成立,我的當事人也沒有指使你慫恿一號被告溫照芳,而做出破壞剎車的舉動。」

    丁四哪裡說得過律師,只會吼:「他有,就是他讓我破壞剎車的!他給我轉過帳!」

    「我當事人給你轉的錢是讓你監視他的妻子溫照芳女士,原本只是夫妻不合,可沒想到有心人會利用這一點,來構陷我的當事人。」最後,郭學益做出關鍵性提問,「證人,你怎麼能證明不是你受到了他人威脅而來誣陷我的當事人?你又怎麼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指使過你?」

    郭學益拆完證詞,法官和陪審員:「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證人丁四有過兩次前科,採納他的證詞之前,還請考慮證人的品行問題。」

    完美拆招。

    這裡提一下郭學益,他是刑事案件的常勝將軍,一張巧嘴打遍天下。

    溫照芳和徐家車禍案先告一段落。

    公訴方的檢察官周唐如起身,她的重點是二十五的肇事逃逸案。

    「二號被告徐伯臨先生兩次對徐檀兮小姐痛下殺手,究竟是什麼原因讓他這麼容不下她?就算不是原配所生,也一起生活了二十五年。」  

    徐伯臨的律師郭學益反駁:「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徐伯臨先生並沒有兩次痛下殺手,這莫須有的罪名還沒有定論,公訴人的以此做出的任何推斷都是不成立的。」

    法官敲槌,警示公訴人。

    周唐如只是先拋出案件因果而已,她並不著急:「這裡有兩份親子鑑定。」

    書記員把鑑定報告呈堂。

    周唐如發言:「第一份是徐檀兮小姐和祁栽陽先生的親子關係鑑定,結果證明兩人是父女關係,也就是說,徐檀兮小姐並不是二號被告徐伯臨先生的私生女。而祁栽陽先生,是二十五年前一樁肇事逃逸案的受害人家屬。」

    案子很複雜,周唐如故意把語速放慢:「上個月十七號,警方在徐家墓地挖出了一具女屍,徐家似乎想隱藏什麼,墓碑上沒有任何刻字。法醫從屍體上提取到了DNA,從而確認了這具女屍的身份。」

    周唐如說明了人物關係之後,才慢慢引出案件:「二十五年前,滄海路發生一起車禍,肇事司機逃逸,被撞車輛上有兩位受害人,司機和一名孕婦,司機當場死亡,孕婦卻不知所蹤。」

    照片都通過放映的方式呈堂。

    周唐如繼續:「徐家墓地里的女屍正是當年失蹤的那名孕婦,也就是祁栽陽先生的妻子洪苓儀女士,DNA鑑定結果表明,徐檀兮小姐和肇事逃逸案的受害人洪苓儀女士是母女關係。」她拋出問題,「車禍逃逸案的受害人為什麼會出現在徐家呢?」  

    徐伯臨是這個案子目前唯一的嫌疑人。

    鋪墊的差不多了,周唐如開始還原案件:「二號被告徐伯臨當年違規駕駛,造成了受害車輛的駕駛司機當場死亡,因為孕婦看到了他的臉,他便將重傷的孕婦帶離了案發現場,很幸運的是,孕婦腹中的孩子活了下來,而孕婦是怎麼身亡的,是搶救不及時?還是被人滅口?就不得而知了。」

    「徐伯臨的母親廬硯秋女士良心未泯,收養了倖存下來的孩子,並對兒媳,也就是一號被告溫照芳女士,聲稱那是徐伯臨的私生女。就這樣,徐檀兮小姐在徐家生活了二十五年,廬硯秋女士因為良心不安,對她疼愛有加,而二號被告徐伯臨先生一直記著當年的案子,他怕罪行暴露,也不甘母親將所有財產留給了一個外人,是以幾次對徐檀兮小姐痛下殺手,一次是在祥雲鎮,另一次正是徐家那起兩死一傷的車禍案。」

    公訴方發言完畢,周唐如坐下。

    緊接著,郭學益起身為徐伯臨辯護:「在我發言之前,我必須先聲明一個問題,公訴人剛才所有的發言,沒有任何佐證,也就是說,都是推論。」

    他就死抓著沒有證據這一條。

    他開始辯護:「二十五年前,我的當事人徐伯臨先生和母親廬硯秋女士在滄海路上遇到了一名身受重傷的孕婦,也就是肇事逃逸案的受害人洪苓儀女士。孕婦曾向我的當事人求救,我的當事人因為於心不忍,將孕婦送去了醫院,所幸孩子保住了,但不幸的是孕婦因為重傷,搶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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