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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咨內開:約法會議,為中華民國特設之遣法機關,其職權首在議決增修《約法》案。增修《約法》,事關民國建設根本大計,前經一再諮詢政治會議議決,乃克次第施行。本大總統尊重國憲之苦心,純出於與民更始之誠意。現在約法會議,業已召集開會,改良根本大法,自應急起直追,以慰國人之望。查增修《約法》案,本大總統曾於民國二年十月,咨行國會提議,原咨內稱: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布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事實可憑。本大總統以為《臨時約法》,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本大總統無狀屍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現狀之虛名,致吾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事關緊急,希速議決見復等因。咨達國會以後,展轉遷延,遲遲不議,懸案以至今日,而時局艱危,又非四五月前之比。本大總統內審吾國之現情,外察世界之趨勢,竊以為民國草創,根本大法,雖不能不取法於共和先進諸國,而事事削足適履,究其實,或將以利吾國者始,而害吾國者終,福吾民者求,而禍吾民者應。治亂興亡,各國憲史,具有前車;民國初基,敢忘殷鑑?故為目前建設國家計,根本法上之關係,宜有兩種時期,蓋增修《約法》為一時期,制定憲法又為一時期。質言之:則施行《約法》為一時期,而施行憲法,當別為一時期也。增修《約法》與施行《約法》,既應別為一時期,則第一要義之所在,當知施行《約法》,為國家開創時代之所有事,即與施行憲法為國家守成時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夫以吾國領土之廣,人民之眾,國家之財政,人民之生計,復日趨於困窮;加以紀綱廢墜,法制凌雜,行政之秩序,既紛若亂絲,地方之情形,尤危若累卵。積以上種種險象,幾於不可終日。而溯厥由來,仍無非《約法》上行政權薄弱之所致。惟事關改造國家根本大法,未便以本大總統一得之愚,拘束眾議。約法會議議員諸君,或深通治術,或學有專長,代表人民,依法膺選,以視南京參議院議員之由少數各省長官倉卒指任者,其慎重苟簡,相去倍蓰,必能外瞻內矚,因民國開創時代之所宜,折衷至當。勒為成規,俾政府與國民共相遵守。相應依照《臨時約法》之規定,將增修大綱匯案提出,咨請約法會議開會討論。如荷贊同此項增修約法案,即由約法會議起草議決,事關緊急,尚希速議見復等因。此本大總統匯提增修約法大綱之情形也。

    四月三十日,接准約法會議咨復文開:准大總統咨交增修《約法》大綱案,歷敘《臨時約法》亟須增修之理由,複列舉增修之綱要,並聲明如荷贊同,即由約法會議起草議決等因。本會議當將大總統提出增修《約法》大綱案,列入議事日程,開會討論,決定先付審查,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馬良、那彥圖、嚴復、王揖唐、王劭廉、鄧熔、王丕熙、傅增湘、許世英、李湛陽、陳瀛州、關冕鈞、莊蘊寬、趙惟熙、曾彝進等十五人為審查員。審查會迭次討論結果,對於增修《約法》大綱,一致贊成,具書報告。本會議即經開會討論,審查報告成立後,復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施愚、顧鰲、黎淵、程樹德、鄧熔、王世激、夏壽田等七人為起草員。旋准咨開,擬將優待等條件增入約法,確定效力等因,亦經開會討論,並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寶熙、那彥圖、阿旺根、敦江曲達、結噶拉增、夏壽田、劉心源、賈耕、嚴天駿、王世澄、王祖同、王樹枬、梁士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人為審查員,審查報告到會,決定併案起草。草案提出後,本會議當將《中華民國約法》增修案提交大會討論,大體決定仍付審查。續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嚴復、王揖唐、梁士詒、曾彝進、許世英、陳瀛州、龍建章、朱文劭、張國溶、王印川、李榘、舒禮鑒、汪涵、王學曾、張其鏗等十五人為審查員,迭次詳悉審查,分別修正,具書報告。接開讀會,計議定《中華民國約法》都十章,共六十八條。於中華民國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依照議事規則之規定,開三讀會,即於是日全體議決。

    查《約法會議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載約法會議議決事件,咨由大總統公布等語,茲合將本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全文,咨請大總統公布,並撮舉此次本會議全體議員對於增修《約法》之意見,掬誠為我大總統反覆言之。夫國法者,社會心理之所胚胎,而社會共同之心理,又純由一國之歷史地理風俗習慣所鑄造而成,制定國法而與一國之歷史地理風俗習慣過相違反,則華雨箕風之未協,勢將南轅北轍而無功。由是之故,所以世界國家,無論國體有何異同,而其根本法絕未有能與他國勉強一致者。君主國家無論矣,即同為共和國,而法之憲法不與葡同,美之憲法不與墨同。何者?其沿革異也。以同處一洲之國,削足適履,尚且不能,而況於遠隔萬里,其歷史地理風俗習慣迥不相侔者乎?我中華民國自《臨時約法》施行以來,障礙環生,未遑枚舉,雖對人關係之說,無實據之可憑,而違反國民共同之心理,則實無可為諱。今於情見勢絀之餘,為亡羊補牢之舉,痛定思痛,豈容再誤?故本會議此次增修約法主旨所在,不外力謀國權之統一,以期鞏固國家之基礎。但求於統治組織無所變更,而於統治作用,則必求適合於國情國勢,不敢附和苟同。蓋《中華民國約法》之增修,實應表示國家制度之特性,非可剿襲成文,數典而忘其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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