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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國務院答覆書十二月二十三日。:

    逕啟者:接准參議院咨開。查《參議院法》

    第九章質問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書,由各院轉咨政府限期答覆。根據本院議員張其密等依法提出關於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質問書一件,相應咨達貴院查照,務希於三日內答覆。

    復准眾議院咨開。《議院法》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由各院轉咨政府,限期答覆等語。茲由本院議員鄧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關於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質問書一件,相應咨請大總統查照,即希政府答覆各等因到院。

    查《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之規定,系根於《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而來。質而言之,議院質問權之行使,應以《約法》暨《國會組織法》為主,《議院法》為從。蓋一則屬於根本法之性質,一則屬於普通法之性質,以普道法之規定,補充根本法之所無則可,以普通法之規定,變更根本法之所有則不可。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權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經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迭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於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於開議日期報告文件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分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茲來咨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則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若謂《議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連署為限,此外均屬自由,則必本條無提出由院轉咨之明文而後可。本條既明明規定提出質問書,應由各院轉咨矣,則《議院法》所稱之各院,應即為《國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暨第三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該兩條所稱之院,欲行使《約法》第十九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質問權,其質問書應於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提出。蓋咨稱質問書,系規定提出於各院,非規定提出於各議長也。若不於此時提出,則不能以不足行使議院職權之各院,率行轉咨,此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相互間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開會之少數議員,而可意為出入於其間也。  

    查兩院議長,業於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議,不得已於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後,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系發生於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於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

    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於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覆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於追繳隸籍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及令內務總長分別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各節,不無所疑,不能不略為說明,以免誤會。

    查十一月四日大總統命令,曾聲明此舉係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並將詳細情形布告國民。蓋以議員多數而為構成內亂之舉,系屬變出非常,不特《議院法》未規定處理明文,即各國亦無此先例,大總統於危急存亡之秋,為拯溺救焚之計,是非心跡,昭然天壤,事關國家治亂,何能執常例以相繩。所以令下之日,據東南各省都督、民政長來電,均謂市民歡呼,額手相慶。議員張其密等所稱舉國惶駭,人心騷動,系屬危言聳聽,殊乖情實。且現已由內務總長核定調查候補當選人畫一辦法,令行各省依法辦理。議員鄭毓怡等所稱對於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尤屬因誤滋疑。  

    總之,前奉大總統命令,業已鄭重聲明,務使我莊嚴神聖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議員果能深體此意,懷疑之點,當然釋然。除函答參議院議長外,相應函請貴議長轉達貴院現有各議員查照可也。

    第十一章 洪憲帝制之時期

    第一節帝制之先聲

    初袁世凱與國會不睦,於民國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派李經羲、張國淦等組織中央政治會議。此執行國會之御用機關成立,袁氏乃隨心所欲。而仰承袁意之各省軍民長官,復電陳所謂“救國大計”,請袁氏解散殘餘之議員。三年一月十日,由政治會議議復,認各省長官所請理由正當。於是袁世凱即以命令宣布停止兩院現有議員,國會遂完全解散。

    二月三日,又停辦各地方自治會,其令曰:

    地方自治,所以輔佐官治,振興公益。東西各國,市政愈昌明者,則其地方亦愈蕃滋。吾國古來,鄉遂州黨之制,嗇夫鄉老之稱,聿啟良規,允臻上理。要皆辨等位以進行,決非離官制而獨立,為社會謀康寧,決非私人攘權利。乃近來迭據甘肅、山東、山西、湖北、河南、直隸、安徽等省民政長電呈,僉以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財政,抵抗稅捐,干預詞訟,妨礙行政,請取消改組等語,業經先後照准在案。茲又續據熱河都統薑桂題電稱:承德縣頭溝鄉議事會私設法庭,非刑考訊。湖南都督湯薌銘電稱:湘省各級自治機關密布,黨徒暗中勾結,當亂黨叛變,各會職員跳蕩濤張,或托偽命,自任中堅;且平時弁髦法令,魚肉鄉民,無所不至,請即行解散,以清亂源。山東民政長田文烈等電稱:棲霞縣鄉民因上下兩級自治會平日私受訴訟,濫用刑罰,集怨釀變,聚眾圍城,業已派隊彈壓。吉林民政長齊耀琳呈稱:長春縣議事會,議長議決不按法定人數,違反省行政長官命令,把持稅務,非法苛捐,冒支兼薪,並對於外交重事,公然侮辱。貴州民政長戴戡電稱:黔省自治機關由多數暴民專制,動稱民權,不知國法,非廓清更始,庶政終無清肅之時。浙江民政長屈映光電稱:浙省自治會侵權違法,屢形自擾,請停止進行,另訂辦法,各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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