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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咨行事。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布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矣,其於國家之根本組織,固系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粗具規模;然於國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橫生障礙。綜計臨時期內,政府左支右絀於上,國民疾首蹙額於下。而關於內治外交諸大問題,利害卒以相懸,得失僅以相等。馴至國勢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萬萬同胞之憔悴於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種種,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昨今兩年,各省行政長官之所慷慨建議,各政團之所反覆研求,各報紙之所朝夕鼓吹,大率主張以修改《約法》一端為國家救亡之上策。其時本大總統衡量事變,默察現情,非不知輿論集矢《約法》,幾於異。同聲,顧遲遲未敢附和此議者,誠以民國肇造,大局未寧,設竟猝以增修《約法》為請,在熱心改良政治者,固能諒提案之苦衷,而蓄意傾覆國家者,或將以提案為藉口。是百方隱忍,無論任用國務員之如何困難,任用外交公使之如何困難,制定官制官規之如何困難,締結條約之如何困難,以及發布保持公安防禦災患各命令,暨有緊急之需用,而欲為臨時財政處分之如何困難,本大總統俱不惜以一身當困難事實之沖,所有竭蹶情形,諒為國民所共見。

    夫以吾國幅員之廣漠,人戶之眾多,交通之隔絕,革命而還,元氣凋喪,欲持急起直追之策,以謀閭閻一日之安,縱遇事假以便宜,猶恐有所未逮,何況《臨時約法》限制過苛,因而前參議員干涉太甚,即無內擾外患之交迫,必且窮年累月莫為功,此稍知吾國內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發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本年四月,國會成立,方冀憲法之制定,不久可以告成,《約法》之施行,為期當屬無幾,本大總統年來棘地荊天之痛苦,或可於臨時政府之將終,隨我國民洪水猛獸之奇災以俱澹。乃國會常會期滿,憲法猝難議行,而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之議一倡,不旬日間,遂有國民選舉會之出現。本大總統衰朽無能,又承國民推重,謬膺中華民國第一次正式大總統之寄,繼續而為公僕,揆諸救國救民之素志,固亦不敢告勞。惟查憲法會議議定之大總統之職權,在憲法未制定以前,暫依《臨時約法》關於臨時大總統之規定等語,推立法者特設此項附則之意,不過以為大總統之職權,在國法上,須有一定,目前憲法尚未產出,暫依《約法》規定,本大總統亦認為必要,而不敢非難。然而《臨時約法》之良否,究為政治良否之所關,本大總統證以二十閱月之經驗,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種種事實可憑。竊謂正式政府之所以別於臨時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總統,遂可為中華民國國際上之美觀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確有以厭足吾民之望,而後可以收拾亂極思治之人心。顧政治之能刷新與否,必自增修《約法》始;蓋《約法》上行政首長之職任不完,則事實上總攬政務之統一無望;故本大總統之愚,以為《臨時約法》  

    第四章關於大總統職權各規定,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種種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於本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苴彌縫之術,相與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於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束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屍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查《臨時約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茲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布在前,按照後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餘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各條各項,由國會併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約法》案,另繕清單,咨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並希從速議決見復可也。

    此案提出後,國會置之不議。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等八人干涉憲法會議,其咨文云:

    為咨行事。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議會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國家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已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咨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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