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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二十一條”之簽署

    時歐戰爆發,日本乘列強有事西方,不暇東顧之際,肆其暴戾,逞其野心,破壞我中立,山東交涉以起。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提出無理要求二十一條件,迫袁承認。五月七日又致最後通牒,並限四十八小時答覆,須完全應允,否則自由行動。時袁陰謀稱帝,專心對內,無力御外,且願聯日以為援。日本早覬得其隱,有以助成帝制為承認之交換條件之說。袁既屈於武力,乃不顧民意,於九日答覆。既未經國會通過,我國亦誓不承認也。

    曹汝霖於五月十日致陸宗輿一函見王芸生輯《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六卷311~312頁。,述日使致送最後通牒及中國忍辱接受之經過情形,甚為詳盡。中有一節記八日袁召集大會,報告經過曰:

    此次日人乘歐戰方殷,欺我國積弱之時,提出苛酷條款,經外部與日使交涉,歷時三月有餘,會議至二十餘次,始終委曲求全,冀達和平解決之目的。但日本不諒,強詞奪理,終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我國雖弱,苟侵及我主權,束理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後通牒,將第五號撤回不議。凡侵及主權及自居優越地位各條,亦經力爭修改。並正式聲明,將來膠州灣交還中國。其在南滿內地雖有居住權,但須服從我警察法令,及課稅與中國人一律。以上各節,比初案挽回已多。於我之主權內政及列國成約,雖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滿、安奉之展期,南滿方面之利權損失已巨。我國國力未充,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英朱使關切中國,情殊可感。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語云:無敵國外患國恆亡。1915年5月25日,“二十一條”簽署時中日雙方代表合影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嘗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舉凡軍事、政治、外交、財政,力求刷新,預定計劃,定年限,下決心,群策群力,期達目的。則朱使所謂埋頭十年,與日本抬頭相見,或可尚有希望。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復之時,恐十年以後,中國之危險,更甚於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付託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亦與有責也!  

    十日,袁有密諭與百僚云:

    立國今日,非自強無以圖存,而強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閉關時代,其學術政治與中國無殊。自明治維新以來,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時而動,發憤為雄,四十餘年,所慘澹經營者,無非求達其東亞大帝國之政略。當合併朝鮮之時,現在首相大偎重信已自命為中國將來之統監;蓋其兼營並進之圖,遠交近攻之策,處心積慮,殊非一朝。究其致強之由,則以國民教育為根本,而明恥教戰,即寓於教育之中。故人人以當兵為義務,以戰死為殊榮。就其近年軍事言之,徵發陸軍,可達百萬,海軍戰艦,已逾六十萬噸,席其方張之勢,日思拓地殖民。彼為刀俎,我為魚肉,實逼處此,岌岌可危,厝火積薪,早成險象。前清末造,政失其綱,泄沓成風,人無遠慮,加以親貴用事,賄賂公行,各私其家,何知衛國?迨至武昌起義,舉朝失措,列疆響應,瓦解土崩。日本浪人,利用此機,秘計陰謀,無所不至;我人民之生命財產,間接直接而受損失者,不可勝計。蒼赤何辜,言之流涕!幸而天佑中國,禍亂削乎,予得以衰病餘生,底定全局,殊出強鄰意料之外。回憶當日,萬險環生,至今心悸。

    國事初定,歐戰發生,關係於均勢者甚大。日本利歐戰列強之相持,乘中國新邦之初建,不顧公法,破壞我山東之中立。軍隊所至,四境騷然。官吏見侮之橫,居民被禍之慘,筆不能罄,耳不忍聞。我國受茲痛苦,方以退兵為抗議,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條款,其中最為難堪者,曰切實保全中國領土,曰各項要政聘用日人為有力顧問,曰必要地方合辦警察,曰軍械定數向日本採買,併合辦械廠,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韓視我!

    如允其一,國即不國,牛馬奴隸,萬劫不復。予見此四條,曾向在京文武重要各員,誓以予一息尚存,決不承諾;即不幸交涉決裂,予但有一槍一彈,亦斷無聽從之理。具此決心,飭外交部人員堅持磋商,此外凡損失權利較重者,均須逐字斟酌,竭力挽回。乃日人利用我國亂黨,各處滋擾,而又散布謠言,鼓惑各國,分遣大枝陸軍,直趨奉天之瀋陽、山東之濟南,海軍亦時在渤海出沒游弋。因之舉國恐惶,全球震動,不知其用意之所在。予以保全國家為責任,對外則力持定見,終始不移;對內則撫輯人民,勿令自擾,將及四月,持之益堅。彼遂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然卒將最烈四端,或全行消滅,或脫離此案;其他較重之損失,亦因再三討論,得以減免,而統計已經損失權利頗多!疾首痛心,憤慚交集。

    往者已矣,來日方長,日本既有極大政略,謀定已久,此後但有進行,斷無中止。兼弱攻昧,古有明訓。我豈可以弱昧自居,甘為亡韓之續?處此競爭世界,公理強權,勢相對恃,人有強權之可逞,我無公理之可言。長此終古,何以為國?此次交涉解決之後,幾百職司,痛定思痛,應如何劌缽心神,力圖振作。倘仍復悠忽,事過輒忘,恐大禍轉瞬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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