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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中午,范妻被釋放,入住了警方特別看護病房,在全面檢查身體,和恢復冷靜之後,她要求見曹雲。
曹雲這才明白,為什么小雨對自己態度比較冷淡,理由是:已經有別人捷足先登。
……
說完自己的遭遇後,范妻一臉期待看曹云:「曹律師,請你救救我的丈夫。」
救范十一?
在范妻被綁架威脅情況下,范妻在逼供視頻中說范十一和范隊合謀殺死謝羽的計劃,這視頻是有效證據嗎?
在上一條背景下,范十一口供有效嗎?范十一可以在范妻安全後推翻自己的供詞嗎?
在上兩條情況下,范十一的口供能不能指控范隊?
這是三個問題,首先是第一個問題,絕對無效。其次是第三個問題,是否能指控范隊最主要是第二個問題的結果。第二個問題是重中之重。
曹雲道:「范夫人,我還沒有看見你丈夫的口供,我暫時無法決定是否承接本案。」
范妻不明白:「什麼意思?我被綁架,我丈夫才亂說話,他們沒殺人,是被逼承認的。」
曹雲道:「范夫人,真相我已經基本了解。對於律師來說,真相併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丈夫的口供。在這種背景下,一種口供是可以輕易推翻的,還有一種口供會被定為死證。如果你丈夫說的是第二種口供。不僅你丈夫會被定罪,范隊也很可能因此被定罪。」
兩者口供的後果截然不同,原因只有一個:細節。
第二百三十五章 是非曲直
舉例一個據說是真實的案例:有一名在鍋爐房工作的男子,殺死了一名女子,用鍋爐『墳』燒了屍體。警方沒有找到男子殺死女子的直接證據,只能證明女子遇害前曾經去過男子的家。男子被捕後,在警方攻勢之後,承認了自己殺人墳屍。在上庭時,男子辯稱,警方對他進行逼供,被逼無奈之下,他才胡亂承認。
由於當時警方還沒有對審問進行100%的視頻取證,法庭將案件發回,讓警方補充偵查。
而後警方技術人員在第三方監督下借用了同型號四個鍋爐,按照口供設定溫度,用豬代替屍體,進行長達六個小時的墳燒。男子口供中說明,自己每一個小時就掏出屍體看情況,所描述的情況和警方四個鍋爐的實驗基本一致。
最終法院認為,如果男子沒有墳燒屍體,是無法描述出每個小時屍體變化的細節。警方之前也不具備實驗數據條件,裁定這份口供有效。在二審維持原判情況下,男子最終交代自己殺死女子的原因和過程。
這兩者口供的區別在於,如果口供是可以憑藉想像說明的,那就無效。如果口供是不可代替,那口供就是有效的。對細節描述的越到位,越符合間接證據,那口供就越難推翻。
比如甲進入乙的房間,後離開,一天後,乙被發現死亡。證明甲曾經接觸乙稱呼為間接證據,甲有機會殺死乙,但無法確定就是甲殺死乙。沒有證據證據乙沒有在法醫鑑定的死亡時間內接觸到別人。這時候甲在錄口供時候,說明其攻擊乙的理由和細節,基本符合現場情況和屍體情況,這種口供只有殺人者才能說的這麼清晰和明白。頂罪者無法說的如此詳細。這種口供就是死口供。
「范夫人,就我個人看,恐怕你丈夫的情況不太好。」
曹雲沒有嚇范夫人,對方在用范妻逼迫范十一錄了口供之後,釋放了范十一。只要稍微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範十一在這種情形下的口供是不成立的。除了一種情況,有人知道和清楚范十一做的口供內容,知道這口供是死證,所以才會釋放范妻。
諸如范妻,她只能說明,范十一和范隊合謀殺人的計劃。范十一作為合謀者之一,他能說明很多現場的細節。范十一本人並沒有判斷死口供和推翻口供界限的能力。曹雲猜測范十一的口供是非參與者能說明的口供,也是無可代替的死口供。
只要檢方仔細分析范十一的口供,將各種不可能代替的細節,細細向陪審團們說明,范十一很難脫罪。在此基礎上,范隊麻煩自然也就大了。不過范隊的律師如果實力強悍的話,還是有可能把范隊摘出去。
還有一個問題,也是最重要問題,范妻沒有能力拿出曹雲想要的律師費。
……
回到律師所已經是晚上九點,路上打包了食物,曹雲呼叫開會,大家下樓聚餐吃東西。在曹雲說明範妻情況後,雲隱:「我以為你喜歡她?」
曹云:「不討厭不喜歡……首先此案我有個小小的問題。」
正在吃東西的高山杏,一邊對食物呵氣,一邊問:「什麼問題?」
曹云:「兩件事,第一件事,只有我和雲隱知道,我曾經懷疑過范十一不是兇手,范十一和范隊一起合謀作案。還有誰知道?」
高山杏、陸一航、魏君一起舉手:「我知道。」
曹雲看雲隱。
雲隱無辜道:「他們問,我就答。」
曹云:「第二件事,誰知道我要去拜訪范妻?」
大家一起舉手,都知道。
曹云:「一個可能,南宮騰飛或者是某個律師和我一樣聰明。一個可能,律師所內有問題。」
高山杏道:「曹雲,沒有證據不能這麼說。」
曹雲看其他人,在曹雲說了那話後,大家一改踴躍吃東西的形象,變得沉默不語。氣氛完全被破壞。